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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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3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但由于种种原因,街头流浪乞讨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非正常乞讨强讨强要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现象仍有发生,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负其责,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保障公民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

二、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以及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和打击违法犯罪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区政府成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各镇、街道及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流浪乞讨人员动向,交流工作经验,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救助工作体系。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事关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一)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探索建立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协调联动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制,协同做好城区内重点道路和主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工作,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依法打击非法乞讨行为。

(二)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配合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坚持先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对职业乞讨者进行教育并督促其返乡,通过正常方式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要加强对主要道路和繁华地段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安全等行为。

(四)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执法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要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五)区卫生局负责确定区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收治、妥善治疗。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区教体局负责将区内的流浪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范畴。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区长途汽车站及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提供交通方便。

(十)区妇联负责协助民政部门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

(十一)区残联负责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本通知自2013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171231日失效。

附件:周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O一二年十二

 

 

 

 

 

 

 

附件:

周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耿玉河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樊传度  区民政局局长

        郭存亿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调研室主任

 员:路兰英  区教体局副局长

        张玉博  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王广愿  区民政局副局长、双拥办主任

        刘绵岫  区司法局副局长

        宁卫东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

        王国臣  区卫生局副局长、疾控中心主任

        宋海清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王欣荣  区妇联副主席

        房圣修  区残联副理事长

            王村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清明  南郊镇人大副主席

        荆玉波  北郊镇党委委员

        潘国兴  大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丝绸路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永安街街道政协工委副主任

        周兆军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吕连军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城北路街道

                党工委副书记、政协工委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王广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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