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O一二年十二十四

 

 

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面提高我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周村区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及重大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应急气象保障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镇、街道和部门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和衍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5)及时预警、社会响应。坚持社会响应的原则,通过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社会响应运行机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周村广电中心、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制订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3)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4)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5)处理有关气象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2.2 办事机构

成立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负责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1)为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2)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3)负责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4)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5)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6)按照《周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7)承担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技术小组

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技术小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1)负责气象灾害成因及变化趋势分析,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和评估;(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3)承担对气象灾害预防和救援知识普及教育工作的指导。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和报告

1)区气象局归口管理全区境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等任务。

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区气象局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区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 预警预防行动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向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可能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向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2)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准备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将准备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3)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采取积极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1)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的投入,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区气象局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评估系统,为区、镇两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2)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支持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或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信息互联共享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级)四级。

3.4.1 Ⅰ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省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涉及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测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级预警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3.4.2 Ⅱ级预警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测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级预警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3.4.3 Ⅲ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市气象主管机构监测或预报预测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级预警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3.4.4 Ⅳ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测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级预警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级响应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工作。

4.1.2 Ⅱ级响应

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开展工作。

4.1.4 Ⅳ级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的接收和归口处理,并报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 通讯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讯畅通,24小时值班。

4.4 指挥与协调

1)预案启动后,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遵照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必要时,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技术小组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5 应急处理

1)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2)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区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收集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4)事发地的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预案规定以及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搜寻和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区卫生部门要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同时组织开展灾后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周村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7)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

8)必要时,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灾害发生地公众讲解安全防护和救援知识,必要时组织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要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组织公众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9 信息发布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周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的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4.10 应急结束

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终止,向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区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并报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2)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区环保、环卫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的监测、收集、清理、处置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区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调查和总结

区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确保通信畅通,周村移动公司、周村联通公司、周村电信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6.1.2 信息保障

1)区气象局要在现有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区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对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要立即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区民政、住建、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区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清障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6.2.4 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部门会同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区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等工作。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 物资保障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并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区发改、经信部门参与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调度、供应;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6.2.6 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区气象局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镇、街道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2)区气象、宣传、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和应急救援能力。

3)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暴、龙卷、大雾、高(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洪(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重大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2)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本行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每三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省、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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