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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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也是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做好。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立即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扎实顺利开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在以往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档案和图件资料,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二要注重宣传。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依法依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的任务。

四要落实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部门单位要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对已有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凡符合本次登记发证要求的,不再进行重复调查,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O一二年十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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