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清理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1〕2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1-None
成文日期
2011-03-31
发文日期
2011-04-01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清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全面清理原则。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和规范,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该申报的全部申报。
(二)依法审定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
二、清理范围
全区所有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清理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1年3月31日-4月8日)。各单位根据清理范围和原则,在《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周政发[2009]63号,以下简称周政发[2009]63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或取消、合并的意见;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整合的建议;对新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列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审核论证阶段(2011年4月9日-4月18日)。区政府法制办对单位拟保留或取消合并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合法、效能、便民的原则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清理结果,向各单位反馈后,结合反馈意见进行清理,形成最终清理结果。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1年4月30日前)。区政府法制办将最终清理结果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区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抽调精干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全面准确,避免遗漏错误。本着“谁审批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一认真核对,力争做到不遗漏无差错。国务院、省、市已下放至区县的事项,请积极与市直部门对接落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周政发[2009]63号文件已有规定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名称。
(三)分类清理,重点突出。发改、公安、国土资源、住建、水务、商务、卫生、规划、环保、安监、人防、科技、气象等单位要根据《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淄政办发[2011]28号)的规定,重点清理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与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分类报送。各单位将拟保留或取消合并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附件的要求逐一列出(合并的项目要将子项目列出),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1年4月8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传真):6195556),同时报电子版(邮箱:zcfzb@163.com)。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已取消和调整的许可(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XXX(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表
2、XXX(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情况表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XXX(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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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或 取消、合并理由 |
是否涉及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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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留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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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并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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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增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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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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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需根据其法律效力高低次序填写;若有多项依据的,仅填写法律效力高的依据,需具体到条款,其中2009年保留的事项(见周政发[2009]63号文件)可不提供依据复印件;新增、取消、合并的事项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复印件。
附件2:
XXX(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情况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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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或 取消、合并理由 |
是否涉及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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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留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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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并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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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消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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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据需根据其法律效力高低次序填写;若有多项依据的,仅填写法律效力高的依据,需具体到条款,其中2009年保留的事项(见周政发[2009]63号文件)可不提供依据复印件;新增、取消、合并的事项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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