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贸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1〕46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1-None
成文日期
2011-06-08
发文日期
2011-06-09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贸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周村区贸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周村区贸易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0〕6号)和《中共周村区委、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周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周发〔2010〕7号),设立周村区贸易局(挂周村区市场发展局牌子),为隶属区政府领导的全额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行使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区贸易局所承担的除专业市场规划、发展及专业市场扎口收费等协调、管理职责以外的内贸职责划归给区商务局。
(二)增加服务业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全区服务业市场准入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服务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发展。
(二)负责对全区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负责对有关服务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负责汇总全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分析全区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全区服务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负责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对上争取及其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工作。
(三)负责对相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及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和指导;负责开展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情况的督查、通报;建立和规范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服务业发展与统计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全区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建设,研究确定全区服务业重点项目及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负责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调度、管理,定期督导、评估项目进展及投入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全区专业市场的规划、发展;负责新建市场的定点规划、审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市场建设、管理的规定,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体系。
(六)负责对各专业市场实行扎口收费、统一管理;监督市场产权单位依法出售、出租市场营业设施;协调有关部门与产权单位、经营业户等方面的关系,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及任务目标要求;负责对市场内物流、仓储、装卸、物业、广告等市场配套服务的统一规划管理。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服务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贸易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文档、会务、机要、信息、督办、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工作;承担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人事管理和财务等工作。
(二)市场科
负责全区专业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发;负责新建市场的定点规划、审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市场建设、管理的规定,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体系;负责对各专业市场实行扎口收费、统一管理;监督市场产权单位依法出售、出租市场营业设施;协调有关部门与产权单位、经营业户等方面的关系,督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及任务目标要求;负责对市场内物流、仓储、装卸、物业、广告等市场配套服务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规划发展科
负责衔接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适时调整全区服务业三大载体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服务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发展;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全区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及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和指导;负责开展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情况的督查、通报;建立和规范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汇总全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分析全区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运行趋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全区服务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负责全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奖惩工作;负责全区服务业调研、信息及宣传等工作。
(四)项目管理科
负责全区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建设,研究确定服务业重点项目及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负责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调度、管理,定期督导、评估项目进展及投入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对上争取及其资金的监督、指导、管理、使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贸易局(挂周村区市场发展局牌子)事业编制总额13名。区贸易局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