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 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1〕57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1-None
成文日期
2011-07-12
发文日期
2011-07-13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
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整顿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省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会议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矿业开采秩序总体良好。但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区域存有死角的现象仍然存在。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正视存在的问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把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重要工作任务,强化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附后)确定的重点矿种、重点区域,针对辖区内各类矿业开发情况,迅速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切实摸清底数,确保不留死角。
要认真执行“四项”检查制度和相邻矿山检查制度,区分责任,严格依法查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对已经依法关闭的矿山,要现场查验关闭情况;对关而不闭、擅自开采的,要坚决取缔;对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停代关、以停代罚、以罚代刑。通过整治,坚决取缔无证采矿,严厉打击越层越界等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关闭矿山擅自开采问题,彻底消除非法采矿引发的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全面建立严格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在责任主体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是监管责任主体。在巡查执法上,要建立全覆盖、全时段巡查和集中联合执法制度,确保能及时发现、迅速处置违法采矿行为,对拒不停止的,坚决实施集中打击和取缔。在社会监督上,注重“四项”检查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有奖举报制度,紧紧依靠群众加强对违法采矿行为的监督,确保全区矿业开发秩序长期稳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行动,把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全力靠上抓落实,切实维护辖区内矿业开发的正常秩序。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各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坚决处理到位,决不姑息;对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全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周村区关闭煤矿、非煤矿山一览表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全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组织好全区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市严厉打击采矿活动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因违法采矿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矿业开发秩序长期稳定。
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坚决取缔无证采矿,彻底清除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现象,严肃查处超层越界等违法采矿行为。
专项整治的重点:粘土、洞采、洗沙等。
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王村镇、南郊镇。
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底数(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7月20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各自实际,对辖区内的各类矿产开发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全面摸清底数。一是排查已关闭、废弃矿山是否有死灰复燃的情况;二是排查矿产资源埋藏浅、易开采重点区域内的每个村、村内的每家工厂,查看是否有非法采矿行为;三是排查历史上曾有过采矿活动的区域,是否有新发生的非法采矿行为;四是排查每个有证地下开采矿山的依法开采情况。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放过任何疑点。要对每个排查点逐一造册、登记上图,明确责任主体、监管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研究制定执法措施,切实整治到位。
第二阶段:集中执法,彻底整治到位(2011年7月21日至2011年8月15日)。对排查出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对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要当场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历年来明确关闭的矿山,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关闭标准,全面完成关闭任务,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凡是关闭的矿井,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关闭矿井周边30米范围内如需新建建设项目,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对关而不闭、死灰复燃的,严格按照无证采矿坚决取缔;对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以停代关、以停代罚、以罚代刑,徇私舞弊。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落实全覆盖的长效监管机制(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25日)。前两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将按照法律法规定和上级要求,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的各项制度和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把监管责任具体落实到人。二是建立全天候巡查制度,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监控的执法机制,做到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坚决消灭各类非法开采苗头。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四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区域也要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区政府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统一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和实现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辖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安监、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人社、工商、交通、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承担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鲁政发〔2004〕13号文件规定,1个镇(街道)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矿山的,要追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淄政办发〔2008〕38号文件规定,凡辖区内地下无证勘查开采1个月、地下开采矿山超层越界3个月、露天无证勘查开采10天、露天开采矿山超层越界1个月内未发现并取缔或查处,出现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任务,决不允许因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落实。
(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矿业开发正常有序。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政府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打击非法采矿的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矿用矿的观念。要对违法采矿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继续抓好对重点区域、重点矿种的动态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切实把各类违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附件2:
周村区关闭煤矿、非煤矿山一览表
序号 |
矿山名称 |
井口坐标 |
是否合法 |
备注 |
|
1 |
周村煤矿 |
4059547.63 |
39563152.8 |
关闭 |
|
2 |
贾黄粘土矿 |
4072324.53 |
39584908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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