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区行政执法机关中建立 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件 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1〕6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1-None
成文日期
2011-08-03
发文日期
2011-08-04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区行政执法机关中建立
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件
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的发生,根据《淄博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中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
行政执法检查登记是执法程序的首要环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要在本单位的法制科室填写《执法检查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载明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原由、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登记表》后开始执法工作,并且执法任务完成后,要对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予以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本部门的网站进行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本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各一份。特殊情况下,可在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登记。
二、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我区行政执法的动态和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各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时按要求填写和报送《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见附件2),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时间截止到6月30日,全年统计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并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及翌年1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单位在报送全年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时,应当一并报送本部门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当对本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提出改进的措施、意见等。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从2011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行政执法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内容和形式,并在每月5号前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上月《登记表》。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和报告应按通知要求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统计表和报告于8月8日前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1、执法检查登记表
2、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1:
执法检查登记表
填表单位(章): 年 月 日
时间 |
|
地点 |
|
|||||
执法 人员 |
姓名 |
执法证名称 |
执法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行政 管理 相对 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联系 电话 |
|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行政管理 相对人意见 |
|
|||||||
执法 依据 及原 由 |
年 月 日 |
|||||||
执法 内容 |
|
|||||||
执法 结果 反馈 |
年 月 日 |
|||||||
法制科 室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
填表单位:(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行政执法案件 |
政府法制有关事项 |
|||||||||||
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 |
行政 强制 |
行政 确认 |
行政 给付 |
行政 征收 |
行政 裁决 |
行政 赔偿 |
其它行政执法案件 |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
|||
总数 |
结案 |
待办 |
|||||||||||
数量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核表人: 电话: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