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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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办法》的责任感

事业单位(指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是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贯彻实施《办法》,推进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是落实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中负有推进、督促、协调、监督责任。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推进工作的责任感,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督促事业单位及时、有效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登记,确保登记管理信息合法有效。

二、广泛宣传,加强学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抓好学习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获取信息的方法、渠道,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群众关心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运用《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认真履行公益服务职责。负责机构编制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办法》,全面了解和掌握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规定,提高事业单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关事业单位法人要自觉加强《办法》的学习培训,增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健全制度,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为了推进我区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的内容要求规范使用,规范信息公开程序。

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登记管理信息内容广泛,公开工作涉及面广。区编办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搞好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信息公开与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法人登记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强化监督检查制度。区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现场查验、开设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对事业单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要按照《办法》予以严肃处理。要根据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的情况,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事项进行重点审查,确保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办法》规定,8月底前集中在单位公开栏进行一次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及2010年度检验情况信息公开,并与910日前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及学习贯彻《办法》的具体情况报区编办。区编办将适时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情况在区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上予以公开。

附:1、《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

 

 

 

 

 

 

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以下简称登记管理信息)是指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进行审查。

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报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第十条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第十一条 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登记管理信息的形式以及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费用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并适时组织开展社会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负责该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按规定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登记管理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处罚,或在年度检验检查中对其作出不合格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予整改的事业单位,暂停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保障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127日印发)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证书号: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我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信息形成时间:

 

公开时间:

 

公开方式:

 

公开位置:

 

公开内容:

 

保密保证:本次公开内容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人:

 

登记

管理

机关

确认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收到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一份。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公开方式填写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方式。

2、公开位置应填写信息公开的具体位置,能够据此直接查询到信息。例如:网络公开填写网址,报刊公开填写报刊名称、时间、版面,广播、电视公开填写台名、时间。

3、公开内容应填写信息名称和具体内容,可附页填写。

4、本备案书用A4纸反正面打印,一式二份,一份留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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