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周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1〕77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1-None
成文日期
2011-09-30
发文日期
2011-10-01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周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对周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杜振波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于 军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刘长民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解翠红 区政府副区长
尹 鹏 区政府副区长
耿玉河 区政府副区长
于 清 区政府副区长
委 员:艾书贵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孙德志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产办主任
朱德强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 星 区发改局局长
解勤生 区经信局局长
刁保良 区教体局局长
张昊宇 区科技局局长
孙爱吉 区公安分局局长
于学民 区财政局局长
毛 军 区新农办主任、农业局局长
陈 涛 区水务局局长
梅立勇 区商务局局长
牛东升 区卫生局局长
于继营 区环保分局局长
李长林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尚志胜 区旅游局局长
张玉忠 区粮食局局长
高书欣 区林业局局长
翟 昕 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孟宪玉 区蔬菜局局长
刘树林 区民宗局局长
张国平 周村工商分局局长
韩 伟 周村质监分局局长
于宗杰 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
姜 伟 区广电中心主任
王 军 区盐务局局长
胡崇水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国卫兵 王村镇镇长
朱玉刚 南郊镇镇长
刘冀中 北郊镇镇长
田 磊 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波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耿 峰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路国盛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凯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牛东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二)区发改局。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三)区经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区教体局。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五)区科技局。负责全区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区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区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
(十)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水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一)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淄博市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
(十二)区卫生局。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负责饮用水和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区环保分局。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清理和整治道路两旁占道摆放的食品(包括饮食、烧烤)等流动摊档的加工经营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运输环节“地沟油”的整治。
(十五)区旅游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及有关技术规范。加强原粮质量安全检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原粮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粮食市场。
(十七)区林业局。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核桃、板栗等干果的植物检疫。
(十八)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兽药监管和兽药广告审批;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区蔬菜局。完善对蔬菜种植户的管理,加强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和指导,确保在蔬菜生产中不使用剧毒、高毒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加强蔬菜产品质量检测,监督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上市。加强田间生产管理,规范应用绿色、有机蔬菜生产技术。规范蔬菜产品市场流通,加强蔬菜“绿色通道”建设。对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蔬菜要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公害蔬菜产销知识的宣传。
(二十)区民宗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周村工商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负责流通环节“地沟油”的整治。
(二十二)周村质监分局。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的整治。
(二十三)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的整治。
(二十四)区盐务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
(二十五)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区食品安全规划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述部门职责分工未及事项,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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