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认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等资格和公布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1〕3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1-None
成文日期
2011-09-14
发文日期
2011-09-15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认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等资格和公布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完善我区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行政执法信息化监督系统数据库,根据《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周政办发[2010]33号)要求,现将确认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等资格和公布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等资格
确认的范围包括我区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和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等资格法律依据目录表》(附件1),连同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三定方案等材料于9月3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反馈后,将确认结果报区政府研究,向社会公布。
未公布的部门和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主体和行政许可主体资格,不能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限,其工作人员不能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二、公布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事项
1、公布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在完成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事项梳理工作的基础上,各部门和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本系统、本部门和单位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要与周政发[2011]40号文件一致;其他依据和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要同时调整),以本部门和单位正式文件公布。各部门和单位将公布的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2、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各部门和单位将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情况按照要求填写《XX(部门、单位)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附件2),于10月14日之前以本部门和单位正式文件公布(注:要细化到具体科室和人),同时将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报区政府法制办。
确认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等资格、公布执法依据、执法事项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建立我区行政执法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完成,确保此项工作的统一推进。
联系人:宗媛媛 联系电话:6195556
电子邮箱:zcfzb@163.com
附件:1、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等资格法律依据目录表
2、XX(部门、单位)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等资格法律依据目录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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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类别 |
单位性质 |
主体类型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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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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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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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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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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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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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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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类别 |
单位性质 |
主体类型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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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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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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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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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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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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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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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单位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有派出机构或下设机构的依次列明。2、“单位性质”栏填写行政、事业或企业。3、“主体类型”栏填写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4、“法律依据”栏填写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名称、条款,原则上填写效力高的法律依据。
附件2:
XX(部门、单位)分解执法职权
确定执法责任
第一部分 分解执法职权
一、部门执法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规定,我(部门、单位)负责行使 项行政许可权、 项行政处罚权、 项行政强制权、 项行政征收权、 项行政确认权、 项行政给付权、 项行政裁决权、 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归纳起来,本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2、
3、
…………
二、领导岗位执法职责
(一)XX(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
岗位职责及权限
(二)XX(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岗位一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三)XX(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岗位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职责
一、XX科
XX科为本局内设科室,负责XX的行政管理工作。该科负责行使 项行政许可权、 项行政处罚权等。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许可权( 项)
(1)XX的许可
依据:
(2)XX的许可
依据:
…………
2、行政处罚权( 项)
(1)XX的处罚
依据:
(2)XX的处罚
依据:
…………
(二)岗位职责
1、科长岗位
岗位职责及权限
2、副科长岗位
岗位职责及权限
3、科员岗位一
岗位职责及权限
4、科员岗位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二、XX科
…………
第二部分 确定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对承办人的错误承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八、违反程序干预行政执法的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经审查备案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或单位领导负直接责任;经备案审查后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发生的,审查部门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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