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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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6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1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9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废止。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组织及分工

对于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和单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区法制办。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简称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和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自行清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区法制办。

(三)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初步清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均于1020日前报送区法制办。

第二阶段:审核汇总。由区法制办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区法制办对收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于1031日前完成,并向有关单位及时反馈审查意见。

第三阶段:分类处理。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按照反馈意见和相关程序进行。1110日前完成这一阶段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公布。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于1120日前报区法制办。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清理对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各级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1020日前报区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

2、审查阶段。区法制办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与各部门和单位反馈,形成清理结果后报区政府。此阶段工作于1031日前完成。

3、公布阶段。经区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为保证此次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此次清理工作作为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人员,明确任务和要求,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做到全面、彻底、慎重,保证每一项清理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确保清理工作在201111月底前全面完成。

联系人:宗媛媛    联系方式:6195556

电子邮箱:zcfzb@163.com

附件: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

 

 

 

O一一年十一

 

 

 

 

 

 

附件:

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

单位(盖章):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

类    型

 

队伍状况

编制人数

 

实际人数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总数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

颁发的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数

 

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法律依据

 

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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