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接送学生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1〕8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1-None
成文日期
2011-10-18
发文日期
2011-10-19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接送学生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周村区接送学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周村区接送学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行为,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周村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和区教体局等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违法接送学生举报案件。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非法接送学生举报案件的查处。区教体局负责非法接送学生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和区教体局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五条 接送学生违法行为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 举报下列接送学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接送学生车辆达不到《周村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的技术条件及标准的;
(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驾驶资质与所驾车型不符的;
(三)接送学生车辆标牌不符合申领条件或没有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的;
(四)接送学生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五)私自变更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被服务学校的;
(六)私自变更接送学生车辆用途的;
(七)涂改、伪造、转让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的。
(八)接送学生车辆有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的;
(九)驾驶员有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的;
(十)使用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的;
(十一)其他接送学生违法行为。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和区教体局等部门对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法定节假日顺延),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九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100-500元。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公民举报接送学生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教体局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教体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指定专人到区教体局财审科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区教体局负责管理,实行据实核销的办法。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和区教体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接送学生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民举报接送学生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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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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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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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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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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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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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主 要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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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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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案 单 位 审 批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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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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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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