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周村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特别是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健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好行政复议工作。

 

 

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周村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立案审批制度

(一)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视当事人的人数确定具体份数;口头申请的由办案人员制作笔录);

2)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除外;

3)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代理委托书;

4)其它相关材料及证据。

2、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2)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6)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二)对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笔录制成后,应当经申请人审核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四)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受理条件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但是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此类申请应当转送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

(六)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七)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八)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信函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退回理由。

(九)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并督促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

二、案件审理制度

(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当面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1、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采纳的;

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很难正确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3、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注明来源。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办案人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3、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四)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中止或者终止对案件的审理。

(五)办案人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被申请人权限是否合法;

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4、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被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六)办案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在距结案日期前十日,起草延期审理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三、案件审定制度

(一)法律规定六十日内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案件的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审查终结,将认定的事实、初步意见、法律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向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汇报。

(二)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办案人员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办案人员应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并督促当事人签收。

(四)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少于六十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理。

四、案卷管理制度

(一)办案人员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文书等保存完好,不得损坏、丢失。

(二)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按照下列要求归档立卷:

1、卷宗应包括封面、卷宗目录、有关文书、备考表、封底。

2、卷宗应按照案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无散装、倒装现象。装订顺序为:

1)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复议申请立案审批表;

3)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

4)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5)第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7)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3、卷宗目录名称应与文书内容一致。

4、文书材料应逐页编码且目录与页码相符,无缺页、重页现象。

5、破损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干净,文书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应折叠或加衬边。

6、封面有关内容应当填写齐全,卷宗要整洁、美观。

7、复议案件审结后应当在当年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五、立审分离制度

(一)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设立一名立案员。

(二)立案员负责立案审查登记、程序监督、信访接待、接受和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三)立案员在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后,填写《行政复议案卷材料转送登记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转送办案人员。

(四)立案员不得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六、案件承办制度

(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行案件承办人主持审理制度。

(二)案件承办人接收立案员转交的行政复议材料后,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案件承办人对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有自主审理的权利,其他人员不得影响和干扰案件审理。

(四)案件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自觉接受其他行政复议人员的监督。

(五)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以案件承办人审理为主,其他行政复议人员根据安排辅助审理;对于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行政复议人员集体讨论后起草决定书。

(六)案件承办人应独立完成案件有关法律文书。

(七)对案件承办人自主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对审理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对经全体行政复议人员集体研究讨论的案件,由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八)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案件承办人不得对任何人发表有关案件结论的言论。

七、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一)收到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落实具体应诉人员。

(二)应诉案件原则上由原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诉,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不少于两名。

(三)认为应诉案件存在管辖和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问题时,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法院提出。

(四)办案人员应当在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

(五)办案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审阅案卷,拟定代理意见,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遵守庭审秩序,维护政府形象。

(七)闭庭后注意及时向法庭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八)法院判决后,及时领取判决书,向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反馈结果。

八、行政复议接待制度

(一)接待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高度负责。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三)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当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四)接待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九、行政复议来信处理程序

(一)收到来信后及时拆封,注意保持原信件的完整。

(二)阅信时要认真细致,准确领会写信人的意愿。

(三)对来信要在来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注明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主要内容及处理方式和时间。

(四)对需要报请有关领导阅批的信件,直接将原件呈报有关领导,并填写呈报单。

(五)写信人留有电话号码,可根据情况电话通知其来说明事由并答复。

(六)需要复信且写信人姓名准确,地址清楚的要针对内容性质及时给予答复。复信要字斟句酌,并复制存档。

十、信访、投诉联办制度

(一)收到信访、投诉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在三日内进行审查。

(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与信访、投诉人联系,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完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2、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提出处理建议,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转送信访、投诉部门。

(三)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且信访、投诉人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依法审结后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信访、投诉部门;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但信访、投诉人不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处理建议,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转送信访、投诉部门。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