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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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按照上级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区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1500//年基础上,提高到1700//年。本标准自2011101日起执行。

 

 

O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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