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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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

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7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18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既不可或缺,又无以替代。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一控双促,即控制用水总量,促进用水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于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关于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三个“1号文件,严格按照《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把用水总量控制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区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300万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1500万立方米之内,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3000万立方米之内,引黄水用水总量达到800万立方米。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控制指标,实行全区用水总量控制

用水总量控制按水源和取水用途分别制定,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各镇(街道)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分配给我区的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结合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在市下达我区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基础上,根据各镇(街道)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下水采补平衡实际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等综合确定,当年年初下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我区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我区将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列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的约束性指标。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力争2年内达到市、区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的要求。

(二)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实现优化配置

依据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原则,按照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令要求,对全区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配置、统一监控,优先利用好引黄客水、合理利用好萌山水库等地表水资源;积极研究出台鼓励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优惠政策,推动污水处理再生水开发利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地下水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开采量,尽快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处于引黄供水受水区域的,要严格按照市、区下达的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除公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水源热泵等特殊行业外,禁止分散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自备井。积极推广集中分质供水模式,鼓励公共供水企业和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建设区域分质供水系统,用于绿化、冲刷等,实现优水优用、劣水劣用,有效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用水增量管理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或规划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利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发改、经信等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要依法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延伸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缴行为,逐步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镇(街道)辖区内取水许可水量必须控制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内,计划用水量必须控制在许可水量以内。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取水许可;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审批该区域内取水许可;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用水户,不予审批新增用水。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四)做好用水考核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按照有关规定,十二五期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26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4.8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市下达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农业节水灌溉率等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科学确定各镇(街道)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建立全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用水效率考核。上述用水指标优于考核标准的,可适当增加该镇(街道)下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考核指标的适当核减。

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年均取用新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取水许可和核定用水计划确定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开展测试或验收不合格又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相应压减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管水制度四到位工业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农业领域要加快推进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和末级渠系建设,大力发展管灌、微灌、滴灌、喷灌,提高农业节水灌溉率;城市用水要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五)加强入河排污管理,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

十二五期间我区水质控制目标是,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总量控制在市下达指标内。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治污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入河污染物控制量的区域,要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取水许可;对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退水水质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水功能区水质已经不能满足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严禁新增和扩大入河排污量;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禁止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由原审批机关负责限期关闭;饮用水源区严禁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已经设置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环保部门进行整治、取缔;加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力度,落实水功能区监测预警管理制度。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的,相应核减责任区域次年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六)加强用水计量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是国有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用水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所有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加强计量设施管理,确保良好运行。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七)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科学监测用水

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和计量监督管理是用水总量控制的基础和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监测方法,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监测设施,提高自动化测报水平。区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和计量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取用水户必须安装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正常运行。纳入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一级表配备率、检定率要达到100%。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口和主要节点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月统计报送取水量。大中型灌区、有条件的小型灌区和其它集中供水的农业用水户,应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的井灌区及其它分散农业用水户,采用定额法或其它可行办法计算确定取用水量。大力推广远程实时计量监控等技术,达到取水量规模的企业,要安装远程计量系统。区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要通过开展区域性水平衡测试、根据各类用水的水位监测数据推算水量等多种措施,对计量进行有效校核,确保准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考核。镇(街道)对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落实的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按照水源和取水用途,对各区域的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分类考核,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区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要建立发改、经信、住建、环保、水务、水资源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发改、经信等部门负责把好项目立项审批关,住建部门负责把好项目建设审批关,环保部门负责把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关,并做好与水功能区达标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好水资源论证关、取水许可审批关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关。要形成部门联动合力,确保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位。

(三)健全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监测体系,加强对取用水户取水与排水、排污的监测,逐步实现水量远程在线监测、水位自动化观测、水质部分项目瞬时监测,确保取用水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区水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建立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确保水资源信息及时准确。

(四)严肃查处违规取水行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公安、住建、环保、统计等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打井、无证取水、无计量设施取水、拒缴水资源费、水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保障我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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