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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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周村区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点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0〕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2010年周村区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2010年周村区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点

 

2010年全区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2009年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落实《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周政发〔2009〕53号)精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实行定税行业和企业规范治理。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向对方通报定税的依据、参数和定税数额。规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尤其是对小规模纳税人要重新核定规范,做到公平税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要向税务部门提供户籍人口、从业人员以及用水量、用电量等方面的数据,以便税务部门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实现定税的相对公平公正。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促进税收征管。近期国税、地税部门要对定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

二、切实加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治理。去年我区对土地使用税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效果明显。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存量土地、增量土地的使用情况,以及基准地价信息。房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登记办证和房产交易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要将采集的信息与征管系统日常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漏征漏管的要及时进行查处,堵塞漏洞,保证全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收尽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严格落实外来经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继续强化对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落实好外来经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确保4月底前所有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周政发〔2009〕53号)要求,办理完毕法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在我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工商部门要加大清理力度,主动为企业服务,方便外来企业办理法人工商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对未办理法人营业执照的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备案,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不予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税务部门要主动为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做好受理纳税申报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深入开展房屋租赁业综合治理。我区自2007年开始,实行“两房税”征收工作,主要依靠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两房税”征收纳税人面广,税源状况难掌握,公安、工商、地税、房管和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各司其职,对房屋租赁业进行彻底整治。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全面建立房屋出租业务档案。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利用居民对周围房屋租住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对出租房屋涉税问题进行有奖举报,举报查实征税后进行定额奖励。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登记备案信息,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将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到位。

五、切实规范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我区自财政统发工资后,已按要求严格扣缴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工资发放环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工作,杜绝扣缴和申报不到位的问题。地税部门要加大辅导和检查力度,并对扣缴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其他部门发放的个人所得要参照办理,对未扣税的将予以追缴并处罚。

六、切实加强大型进口设备地方税收管理。地税部门要加强与海关的协作,进一步加强大型进口设备后续地方税收管理,尤其对安装费、咨询费、特许权使用费隐含在设备价款中的现象,要加大检查力度,防止税款流失。

七、切实加强专业市场内经营业户税收治理。工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主管方、街道办事处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专业市场税收管理的机制。尤其是对市场内出租房要实行营业执照与房产证对照检查,属于出租的,按规定予以征税。

八、切实加强停(看)车场税收征管治理。公安部门在审批停(看)车场时,将其办理税务登记情况作为审批要件之一。停(看)车场一律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对于违反规定收费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地税发票、有税不缴的停(看)车场,由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联合予以取缔。

九、切实加强教育劳务税收征管治理。教育部门要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校办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情况,按年度传递年检、核查、变更等信息,以及教育文化类非学历教育认定相关信息。地税部门负责对混淆教育劳务征免界限,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应税收入未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等问题进行治理。

十、切实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税收管理。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不得使用企业自制收据,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发放公积金贷款。税务部门要加强同金融机构和房贷机构的协调配合,坚持“以票控税”。

十一、切实加强被审判单位涉案税款治理。税务部门要积极与法院联系,采集法院的判决书信息,重点采集被审判单位偷骗税及受托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信息,以及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抵顶债务的信息,必要时提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帮助扣缴税款。

十二、切实加强被审计单位涉案税款治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审计单位偷骗税及受托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税务部门要积极与审计局联系,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十三、加大对企业纳税情况监督检查力度。税务部门要搞好内部税收稽查,防止跑冒滴漏。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结合区政府财经监督检查计划,选择部分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查出的涉税问题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促进税务部门加强征管。财政、审计部门查处的税收不计算在税务部门税收任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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