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0〕45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0-None
成文日期
2010-07-19
发文日期
2010-07-20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周村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周村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0]6号)和《中共周村区委、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周村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周发[2010]7号),设立周村区统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加强能源统计的职责。
(三)加强第三产业统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计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省、市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适合全区情况的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统计标准,拟定全区有关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区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制定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监督管理市统计局、区财政划拨的统计事业费。
(七)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统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督办、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统计事业费、统计专项经费的管理及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综合科
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区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有关统计制度;拟订全区有关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账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邮电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分析。
(三)业务科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能源、三产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负责综合整理和提供城市住宅、公用事业、外贸、外资、旅游等统计数据;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劳动力的统计调查;负责全区农村经济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区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负责全区镇、村小康进程监测工作;负责城市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组织实施城市住户抽样调查,组织实施城市物价调查,编制物价指数;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区统计局的机关编制总额为10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区统计局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统计师(副科级)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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