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完善在建项目开工条件 专项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8〕39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8-05-28
发文日期
2009-05-29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完善在建项目开工条件
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规范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利用近2个月的时间,对今年以来全区在建项目的开工条件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严格按照“八个必须”的规定规范完善项目开工手续,集中开展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主要是今年1-4月份在建规模以上各类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落实情况。对于5月份以后的拟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八个必须”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二、核查方式
采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查自纠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审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全面开展自查,督促项目单位完善项目开工手续与整改工作。区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做好相关项目手续的审核工作,实行部门联动。
三、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本次专项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5月下旬至6月10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建的各类投资项目执行“八个必须”开工条件的情况逐一进行自查,分类整改存在问题的项目。对于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划而“八个必须”条件手续不齐全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补办完善有关手续,暂时不能办妥有关手续的要查明具体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完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项目,要认真查实,坚决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处理。各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全方位服务,并协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项目单位已上报符合有关政策的项目,要尽快为项目单位办理手续。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先自行核查整改,填写明细表。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审查盖章后,将项目审核情况报区发改局汇总。3000万元以上项目整改明细表和3000万元以下项目整改情况,由区发改局汇总后报区政府。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6月11日至6月20日。区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头审查项目的整改情况,审查意见由区发改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对有关问题集中研究处理。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到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隐瞒不报和整改处理不到位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7月5日前。
(1)建立项目档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2008年以来建设的规模以上项目信息档案,分类整理存档新开工、在建和竣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完成投资和各项审批与许可手续文件)的信息资料,实行专人负责,专档管理。
(2)规范项目管理。各有关部门针对第一、二阶段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单位职能,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的详细规定及具体措施,规范管理程序,简化审批和许可手续,压低有关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要制定明确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和服务承诺,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对有关人员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能力,更好地为项目单位服务。
(3)强化项目监督。区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和规划等部门要严格遵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电〔2008〕1号)规定的程序管理,不得违规办理。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信息资料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底同级部门之间相互抄送,建立共享信息平台。要密切配合,按规定执行好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和虚报、拒报项目统计资料等行为,形成对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结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进行工作总结,书面工作总结务于7月10日前报区发改局(联系电话:6195248)。区政府将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
附件:1、全区规范完善在建项目开工条件整改工作方案表
2、全区在建项目开工条件整改情况明细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区规范完善在建项目开工条件整改工作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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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阶段 |
时间安排 |
工 作 内 容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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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 |
5月下旬至 6月10日前 |
1、区政府召开会议,部署项目整改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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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辖区1-4月份在建的各类投资项目执行“八个必须”条件的情况逐一进行自查,分类整改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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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而“八个必须”条件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抓紧补办完善相关手续;暂不能办妥有关手续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完善。各有关部门要为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做好全方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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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项目,要认真查实,坚决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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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自行核查整改,填写明细表,于6月5日前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审查盖章后,于6月10日前将有关项目审核情况报区发改局。3000万元以上项目整改明细表和3000万元以下项目整改情况,由区发改局汇总后报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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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5月29日前,将1-5月份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汇总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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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验收 |
6月20日前 |
1、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头审查项目的整改情况,审查意见由区发改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对有关问题集中研究处理。 |
区发改、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统计和规划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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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建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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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政府通报项目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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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提高 |
7月5日前 |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2008年以来建设的规模以上项目信息档案,分类整理存档新开工、在建和竣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及完成投资和各项审批与许可手续文件)的信息资料,实行专人负责,专档管理。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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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单位职能,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的详细规定和具体措施,向社会公开,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
区发改、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统计和规划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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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有关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办理的项目手续信息资料按月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底前在各部门间相互抄送,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形成对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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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月5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提交全面工作总结,区政府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
附件2:
全区在建项目开工条件整改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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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全称 |
项目名称 |
开工 |
建设 |
行业 |
建设 |
建设规模或主要建设内容 |
年耗能情况(吨标准煤) |
计划总投资 |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 |
是否符 |
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
规划手续 批复情况 |
土地手续 批复情况 |
环保手续 批复情况 |
是否符合国家 (填是 |
是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文号 |
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采取相关工程质量安全措施/批复文号 |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要求(是或 |
其它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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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项目批复单位 |
批复形式(填备案、核准、审批) |
项目批复文号 |
是否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是或否) |
规划许可单位 |
批复文号 |
是否 |
用地审批单位 |
用地 批复 文号 |
是否 |
环评审批单位 |
环评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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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本表填报项目范围指2008年1-4月份在建的规模以上各类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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