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度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0〕82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0-None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10-11-03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度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提高农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合范围
辖区内常住农村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按户口登记簿核定的家庭成员情况一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2011年人均筹资总额160元。具体标准为:
(一)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120元;
(二)农民个人缴纳资金每人40元。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参合资助,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的个人缴纳金由区财政承担;残疾人的个人缴纳金由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人资助10元、个人缴纳30元;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金由区民政局从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中支付。
三、补偿办法
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包括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
(一)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医疗保险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性周转困难,按3%的比例从基金筹集总额中提取,累计达到当年筹资额的10%后不再提取。
(二)门诊统筹基金。按筹资总额的30%设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合农民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和符合规定的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诊治费用的补偿。
1、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只限在本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进行,就诊结束后应当给予即时补偿。镇卫生院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和符合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卫字[2010]169号)规定配备的过渡期内非基本药物,下同),非基本药物不予补偿。未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或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村卫生室不得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150元/人/年(定点村卫生室封顶线为40元/人/年,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封顶线为150元/人/年)。
3、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就诊管理按照《周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管理办法》(周卫字[2009]142号)执行。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2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补偿,其中慢性病封顶线3000元/人/年,特殊病种封顶线10000元/人/年。
(三)住院统筹基金。按筹资总额的70%(含风险基金)设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
1、报销比例:镇、街道级定点医疗机构7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38%,省级定点医疗机构35%,省外三级医院及省内其他区(县)级政府主办的公立医院30%。
2、起付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00元,区级及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3、报销药物目录: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物目录执行基本药物目录,不再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药品的,不予补偿。区级及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并将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4、封顶线: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
5、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自然分娩及经阴助产每人补助300元,剖宫产每人补助600元。
6、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报销按照《区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周卫字[2010]114号)执行。政策范围内的诊疗费用,新农合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偿(起付线500元,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封顶线5万元/人/年),医疗救助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5000元/人/年)。
7、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四)诊疗项目
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鲁卫农卫发[2009]10号)。
四、补偿程序
(一)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政府另行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二)参合农民应当持住院收费发票原件办理新农合报销补偿手续。对于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医疗救助等其他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三)参合农民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由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凭双联处方和新农合IC卡予以即时结报;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予以结报;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即时结报。
(四)参合农民在省内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汇总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及新农合证、IC卡回本镇(街道)新农合办补偿。
(五)实行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按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同时逐步实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制度。
附:省、市、区(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省、市、区(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山东省立医院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山东省胸科医院
山东省肿瘤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
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
济南军区第四五六医院
济南军区心血管病医院(研究所)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西院)
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山东省眼科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
青岛眼科医院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山东省交通医院
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山东省妇产医院
二、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淄博市中心医院
淄博市第一医院
淄博市中医院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山东侨联医院
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
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
淄博矿业集团中心医院
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
山东铝业公司医院
淄博化建医院
淄博颜山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
三、全市互认的区(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一)张店区:
张店区人民医院
张店区中医院
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
张店区妇幼保健院
(二)淄川区:
淄川区医院
淄川区中医院
淄川区妇幼保健院
(三)博山区:
博山区医院
博山区中医院
博山区妇幼保健院
博山区结防所
(四)周村区:
周村区人民医院
周村区妇幼保健院
(五)临淄区:
临淄区人民医院
临淄区中医院
临淄区妇幼保健院
(六)桓台县:
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中医院
桓台县妇幼保健医院
桓台县结核病防治所
(七)高青县:
高青县人民医院
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
高青县妇幼保健院
高青县中医院
(八)沂源县:
沂源县人民医院
沂源县中医院
沂源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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