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活动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8〕52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8-None
成文日期
2008-06-27
发文日期
2008-06-28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有关单位:
现将《全区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全区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各类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查处取缔范围:除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行为免于工商登记的情况除外,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依法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重点区域: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集贸市场等。
重点行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和行业。
整治目标:通过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年底实现我区主要商业街道及中心城区无照率在1%,全区无照率控制在3%之内。
三、工作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到公安机关办理验收、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检疫、动物诊疗、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资产评估等须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拍卖等须到流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通信服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按照职责转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举报电话6172611。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四、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6月25日前)
各镇(办)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的总量、行业分布等情况,并制订具体的整治清理方案,以书面形式于6月25日前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周村工商分局。同时,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舆论宣传,为清理活动做好准备。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6月25日—11月20日)
各镇(办)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深入细致地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按照区域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业户进行拉网式检查,分片负责,责任到人。各级各部门要联合组织集中检查,对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业户,要督促引导其补办各类证照,合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业户及“钉子户”,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检查中要及时将涉及前置审批手续的无照业户名单转告相关职能部门,互相督促,齐抓共管,确保无照经营清理活动顺利进行。
各镇(办)要在集中整治结束后,写出整治清理活动的工作总结报告,要求有数据、有分析、有长效管理的办法和建议。于2008年11月20日前上报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周村工商分局。
(三)检查验收(2008年11月21日—30日)
区政府无证无照经营整治检查验收小组将对各镇(办)整治清理活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检查验收考评办法由周村工商分局负责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为此我区建立了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1、在全区建立清理无证无照联系人制度。各级都要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参加的清理无证无照联系人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清理无证无照责任人,各镇(办)、村(居)也要确定一名清理无证无照责任人(名单附后),切实做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
2、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周村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名单见附表)。联席会议负责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周村工商分局,杨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通报。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有关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整治检查行动,并及时上报活动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
3、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无照经营主体登记簿”和“转告相关备忘录”,做好查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与执法相对人、相关部门之间的告知、反馈、抄送工作,确保整治活动不流于形式。
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周村工商分局。周村工商分局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周村工商分局。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4、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零无照(证)街道、零无照(证)社区”竞赛活动。各镇(办)要在本辖区内积极组织开展,充分调动辖区各单位查处无证无照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活动顺利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参照活动要求,积极推动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层层抓落实,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辖区内所以市场主体逐户检查,确保不留死角。对监管责任区内由于无证无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相应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方案要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当事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应当处罚和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基层工商所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
附件:周村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周村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召集人:耿玉河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 涛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军 周村工商分局副局长
毕德学 区经贸局副局长
王建国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申 锋 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张 亮 区建设局副局长
臧传福 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聂基忠 区交通局副局长
胡茂德 区农业局副局长
王振刚 区文化局副局长
王国臣 区卫生局副局长、卫生防疫站站长
伊 伟 区安监局副局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文君 区财政局总会计师
王福本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药春亮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张存宜 周村质监分局副局长
王龙峰 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
刘向群 周村古商城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徐 强 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吴学领 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郑文选 区广电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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