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9〕16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3-27
发文日期
2009-03-28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按照上级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区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五保供养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900元人/年的基础上,提高到1000元人/年;五保供养标准在2000元人/年的基础上,提高到2500元人/年。两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筹措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足额、按时发放,做到应保尽保。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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