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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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周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

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周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OO九年二十八

 

周村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加强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简称四害)等病媒生物危害,提高城乡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病媒生物防制的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几点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巩固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成果为目标,在全区大力开展以除四害为重点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长效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消除病媒生物危害,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创造一个整洁舒适、健康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病媒生物防制长效工作制度。按照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季节特点定期开展以除四害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使媒介生物性疾病突发与流行的危险性降至最低。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全面铲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定期发动组织辖区单位、居民治理内外环境卫生,清除室内外积水,疏通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控制蚊虫孳生;清除垃圾死角,做到日产日清,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确保辖区内无暴露垃圾;公厕要定时冲洗,保持整洁;食品加工制售行业要及时清运处理下脚料,泔水、腐烂动植物等废弃物要封闭放置,及时清扫处理;农贸市场禽、肉、鱼等经营摊位要有固定密封垃圾存放容器和冲洗设施;涂墙抹缝,填补柜橱缝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2、不断完善防鼠防蝇设施。各宾馆、饮食店、副食店、超市、食品加工厂、农贸市场、医院、单位食堂、汽车站、建筑工地、废品收购店等重点行业单位和场所必须建有完善的防鼠防蝇设施。(具体防鼠防蝇设施标准附后)。

3、大力开展化学消杀工作。全区病媒生物化学消杀工作分阶段进行:每年34月为春季灭鼠阶段,510月为夏季灭蚊蝇、蟑螂阶段,1112月为冬季灭鼠阶段。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参加全区统一灭鼠和灭蚊、蝇、蟑螂活动,每月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本底调查,坚持开展内外环境病媒生物消杀工作,对辖区内的重点部位、场所和单位喷洒、投放药物,做到每周覆盖一次。凡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不力、检查未达标的单位,必须主动委托病媒生物消杀站或消杀公司开展有偿消杀服务。(具体病媒生物控制标准附后)。

(二)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单位负责、部门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区爱卫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到实处。

1、区爱卫办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制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定期对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调度、督查;以区爱国卫生消杀服务站为中心,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网络建设,实行病媒生物防制统管制度,推行政府购买和单位委托防制病媒生物有偿服务机制;确定统一消杀药械,全面掌握用药效果,推广科学合理用药。

2、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村(居)、居民区、行政企事业单位(除重点行业单位外)、养殖小区、五小行业、个体经营业户和居民户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做好督导检查。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区病媒生物密度消长、种群分布、抗性水平监测调查;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宾馆、超市、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医院、单位食堂等发证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以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将鼠、蚊、蝇、蟑螂密度纳入食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内容,对于病媒生物密度不达标的单位,要督促其接受病媒生物消杀站或消杀公司有偿消杀服务,对拒不接受督促整改、病媒生物密度不达标的餐饮、集贸市场、工地、公共场所等重点行业单位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予以处罚。

4、区贸易局、周村工商分局负责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贸流通企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5、区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下水管道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6、区环卫局负责垃圾场、垃圾中转站、垃圾车、公厕、果壳箱、垃圾箱(池)等单位和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7、区教体局负责托幼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8、区文化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9、区园林局负责管辖游园、绿化带、景观水体、行道树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10、区水务局负责过境河道水体和岸堤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11、区农业局、林业局分别负责农田、林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12、区交通局负责火车站、汽车站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13、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早市、夜市等区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14、周村广电中心、《今日周村》编辑部等新闻媒体负责配合区爱卫办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动态,宣传病媒生物防制常识。

15、区爱卫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支持、配合各级爱国卫生组织的工作,完成好本部门、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任务。

(三)切实加大区、镇(街道)病媒生物消杀站建设力度。病媒生物消杀站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基础。区爱卫办要加强区爱国卫生消杀站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病媒生物防制能力建设。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镇(街道)病媒生物防制机构,完善村(社区)病媒生物消杀队伍,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工作网络。区爱卫办和各镇、街道要积极拓展本级病媒生物消杀站业务,把辖区公共场所外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病媒消杀站的工作内容,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宾馆、饮食店、副食店、粮库、超市、农贸市场、工地等重点行业单位病媒生物的消杀工作,努力扩大消杀服务的覆盖面。各级病媒消杀站在开展消杀工作的同时,要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清理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管好垃圾和粪便,防制蝇蛆孳生。

(四)建立加强病媒生物服务行业监管制度。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营利性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活动。病媒生物防制单位应当接受区爱卫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供科学有效的病媒生物防制社会化服务,从业人员应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生产、加工、经营防制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和国家禁止使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

(五)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供应和管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统一灭鼠工作中杀鼠剂供应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20号)要求,严格规范灭鼠、杀虫剂药物的使用管理,引导群众购买和使用低毒、安全、有效的灭鼠剂。全区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所用药物由区爱卫办推荐使用、统一购置,按供应计划配发给相关责任单位,灭鼠药品推荐使用溴敌隆毒饵,灭蚊蝇药推荐使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依据鲁价费发[2007]215号收费标准,要本着谁受益、谁承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经费由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或加工毒饵,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急性剧毒性鼠药和卫生杀虫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夯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基础。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充分认识病媒生物的危害性,将除四害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作为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巩固提高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一项重要任务,落实职责,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防制活动。要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查管理制度,组建区、镇(街道)两级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各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测评估,对检查中病媒生物密度不达标、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责令其整改并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机构进行有偿消杀。对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不达标,又不委托消杀机构有偿服务的单位,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

(二)强化宣传,加大病媒生物科学治理力度。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宣传栏、黑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四害等病媒生物孳生与栖息特点,预防控制方法,做到除四害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家喻户晓,全民参与。要加强对乱丢、乱倒垃圾等不卫生行为的干预力度,规范饮食等行业卫生操作,深入发动群众,及时清除卫生死角和垃圾,消除四害孳生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四害等病媒生物孳生和繁殖。

(三)齐抓共管,切实抓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工作方式督促辖区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化管理,落实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措施,形成完善的督查、考核、奖惩机制,不断巩固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成果。区爱卫办要把病媒生物防制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卫生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验收依据,纳入各单位年度爱国卫生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不断推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健康持续地开展,促进全区爱国卫生事业的再上新台阶。

附件:1、病媒生物防制标准

2、防鼠防蚊蝇设施标

 

 

 

 

 

附件1

病媒生物防制标准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间布放20X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包括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农贸市场、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学校、托幼机构、汽车站、机场、港口、建筑工地,下同)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延长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附件2

防鼠防蚊蝇设施标准

 

一、防鼠设施

1、防鼠门:适用于厨房、库房(加工场所)。标准:在门的外侧下方30厘米的高度,用铁皮镶在其表面,包括门框,要求门和门框、门的底边与地面间隙小于6毫米。

2、防鼠板:通常设在库房的出入口。标准:用铁皮或铝板,镶在一块高60厘米、宽同入口一样宽的木板上,两边做一个槽,以便固定防鼠板,防鼠板的底边与地面和固定槽(框)缝隙应小于6毫米。

3、防鼠网:宾馆、饮食店、副食店、单位食堂等重点单位的库房、厨房窗户、排气扇、通气孔、排气孔等各种管口都要加装网眼40目铁网,网孔径小于6毫米。

二、防蝇设施

1、风幕机(塑料门帘)、纱窗、纱门:在餐厅、食堂、食品车间、熟食间等生产销售各种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都必须设置风幕机(或塑料门帘)、纱门、纱窗;销售熟食、糕点等门面店铺(摊点)要设置纱橱、纱罩,阻挡苍蝇接触食品;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公厕等重点场所应设置纱门、纱窗

2、灭蝇灯:适用于宾馆、饭店的厨房、餐厅冷饮、糕点、饮料、食品生产车间,敞开式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门面店铺糕点、饮料店及其他重点单位。灭蝇灯设置高度在离地1.5米左右,白天关灯,晚上开灯,在白天光线也很暗的场所,白天也可开灯。一般每50平方米安装2盏。

3、灭蝇拍:适用于敞开经营的农贸市场、小食品熟食店(摊)、糕点店、居民户及其他单位

4、存放垃圾(废弃物)容器:日产垃圾量大的生产单位,应建造封闭式垃圾房;在日产量较小的重点行业单位、摊点应设置密封加盖的垃圾桶,并日产日清,定期冲洗喷药。

三、防蚊设施

室内安置门帘、蚊帐、纱门、纱窗、电热驱蚊器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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