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09〕2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4-08
发文日期
2009-04-09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民宗局关于《淄博市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实施方案》和2009年工作安排,区民宗局定于2009年3月30日至6月20日在全区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现将《周村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规范化管理集中性活动完成之后,要按照《实施方案》中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任务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的和谐和宗教关系的和顺。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周村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维护宗教和顺与社会和谐,根据市民宗局关于《淄博市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实施方案》和2009年工作安排,我区定于2009年3月30日至6月20日在全区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为搞好这一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党委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联系、教育信教群众的阵地,是宗教界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重要平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需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各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共同努力,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逐步趋向规范,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未批先建、违规建设;有些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邀请外地市教职人员到宗教活动场所担任教职不按程序进行考察、备案,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不规范密切相关,我们应高度重视,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管理,注重实效”的理念,切实解决宗教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宗教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是巩固发展宗教界稳定和顺局面的需要。宗教场所实现规范化管理,就筑牢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基础,巩固了抵御境外渗透和邪教侵入的阵地;有利于减少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矛盾,维护宗教领域稳定和顺。
(三)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为广大信教群众提供宗教服务,承担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重要任务,也是沟通宗教与社会的桥梁纽带。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有利于团结、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各教自身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明确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任务和标准
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宗教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各镇(办)、开发区宗教相关工作部门、区直各有关部门、各爱国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应积极自觉地按照宗教法规要求,严格标准,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工作。
(一)依法审批,依法登记。要严格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书面申请,经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并报省局审批后,方可组织筹建。宗教活动场所筹建完成后,必须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登记,并履行登记手续。凡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应当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和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宗教活动场所的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要按照各自的教规教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各宗教活动场所都要明确一名政策法规宣传员,负责本场所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组织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加强法制教育,使教职人员、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做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信徒。
(三)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民主管理组织。民主管理组织应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同党和政府保持一致、在信教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成员数根据场所规模大小确定。民主管理组织要团结合作、分工负责,接受区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应宗教团体的监督指导。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传教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有文物的场所要制定文物保护制度,各项制度要公开上墙,严格执行,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努力把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活动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
(四)管理民主,协商充分。场所管理组织要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场所主要负责人由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宗教活动场所要在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管理。要落实民主议事制度,确保场所重大事项(如工作安排、人事安排、教职晋升、基建项目、自养项目、设备物资的购置或更新、资金使用等)必须在民主管理组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并坚持将集体决策内容记录在《会议记录簿》上。对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民主管理组织要限期整顿,不合格的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其他成员要予以撤换。要实行场所事务公开,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监督权力。
(五)教务规范,管理有序。宗教场所要加强本场所教务管理,对各类教职人员实行登记注册、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要建立三册:《宗教教职人员花名册》、《受洗(皈依、乡老)人员花名册》、《慕道友(望友、信众、穆斯林)花名册》。教职人员持符合各教规定的资格文书,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申请,经区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并予以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符合身份的宗教活动;登记注册的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实行年度考核,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登记注册和考核不合格的教职人员不得从事教务活动。对参加本场所活动的信教群众(佛道教皈依人员,伊斯兰教常礼拜人员,天主教、基督教受洗人员和慕道友)、宗教财产要进行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对常住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要认真审核身份,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要建立《宗教大事记录簿》、《宗教活动(仪式)记录簿》、《奉献情况记录簿》。宗教活动场所的大型宗教活动、涉外宗教活动、接收捐赠、教职人员的晋升、信徒参加培训和宗教院校深造等事项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不得擅自行事。
(六)财产清晰,财务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对场所门票、奉献、布施、乜贴、自养等收入的管理。要建立《财务收支明细账》,完善财务收支手续,重大开支须经集体研究决定;要配备专门财务人员,会计、出纳要分设;认真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要定期向信教群众公布和向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宗教活动场所要量入为出、合理开支、勤俭办教,在区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指导下,将资金用于和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各项收入要合法,防止借教敛财,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勒捐现象。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归场所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无偿调用。各场所要对本场所的财产进行登记并严格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领取有关部门发给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并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环境优美,场所安全。宗教活动场所建筑要规范,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各教传统。场所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绿化美化;要协调处理好周边关系,提倡文明用语,树立场所良好形象;要认真搞好治安、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项工作,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对消防、电力、防雨等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及时修缮危房,确保集体宗教活动安全,严防责任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文物管理,积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护工作。
(八)独立自主,抵御渗透。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对本场所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工作负责,建立抵御渗透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场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抵御渗透教育,使场所和个人坚决做到“五不”和“四不擅自”,即:不参加地下函授培训,不接受、印制、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接受境外任命的教职,不搞跨地区传教活动,不接待自封传道人;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境外资助、不得擅自出国搞宗教访问、不得擅自向境外输送留学生、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传教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发现境外宗教渗透和违法宗教活动要立即向区公安、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信教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对有意接受境外渗透或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境外渗透活动得逞,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场所或个人,根据应承担的责任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九)投身公益,奉献社会。宗教活动场所要对宗教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健康文明的内容。在宣传教义教规时,努力发扬各宗教文化的优良道德传统,讲团结,讲和睦,讲发展,增强回报社会、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能力,以实际行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建立《好人好事记录簿》,激励信教群众服务社会。要在搞好自养的基础上,发挥自身积极作用,踊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多行善举;要鼓励和引导信教群众勤劳致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社会。
三、活动的时间安排
这次活动按照部署动员、查摆问题、整改提高、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30日至4月20日,为组织准备、部署动员阶段。这一阶段,区民宗局成立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分别召集各镇(办)、开发区分管领导、民宗助理和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进行动员,传达贯彻全市会议精神,部署动员,统一思想认识,为扎实开展好这次活动奠定基础;各宗教团体也要召开全委会,研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并进行深入动员,使信教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自觉投入到这次活动之中。
第二阶段:从4月21日至5月10日,为对照检查、查摆问题阶段。这一阶段,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对照规范化管理的任务标准,认真检查场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听取信教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找准问题,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各镇(办)、开发区分管领导、民宗助理要深入到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中去,指导协助宗教活动场所以正确积极的态度查摆问题,并进行梳理归纳分析,从中找出自身管理上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5月11日至5月31日,为整改提高、规范管理阶段。这一阶段,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和原因,认真进行整改。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任务标准,缺什么,补什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各镇(办)、开发区宗教相关工作部门要指导督促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搞好整改,确保解决问题,不走过场,把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阶段:从6月1日至6月20日,为总结验收、评比表彰阶段。本阶段,各镇(办)、开发区宗教相关工作部门、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要进行自查,写出总结,上报区民宗局;区民宗局将组织验收组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检查验收,评选出先进宗教团体和先进宗教活动场所,对先进单位结合“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在年底一并进行表彰。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镇(办)、开发区宗教相关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要提高认识,思想上高度重视,把这次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当做今年民族宗教工作的大事来抓,认真研究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活动实施,充分调动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让他们自觉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活动。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镇(办)、开发区宗教相关工作部门要统揽全局,抓好组织协调,要发挥好民宗助理的作用,积极参与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宗教团体及各宗教活动场所要发挥主体作用,要积极主动地按照宗教部门的要求,认真扎实地搞好规范化管理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努力提高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督导,强化落实。区局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的督导检查。各镇(办)、开发区宗教相关工作部门、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要以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大力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在活动中要注重培养树立典型,做到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各镇(办)、开发区宗教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区里部署安排统一行动,集中力量,加强领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好各项具体任务。保证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附:周村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周村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蔡华刚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树林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王延强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顾丛丛 王村镇党委委员
侯 康 萌水镇党委委员
常晓琳 南郊镇党委委员
杨燕华 北郊镇党委委员
王玉华 大街街道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
刘 君 丝绸路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徐子刚 永安街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
周 晨 青年路街道党工委委员
臧建建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城北路街道党工委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刘树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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