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8〕7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8-None
成文日期
2008-10-30
发文日期
2008-10-31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区卫生局
区劳动保障局 区人口计生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利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及《办法》,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规范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
全区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
三、实施时间和方法步骤
(一)实施时间
二OO八年至二O一O年底
(二)方法步骤
针对药品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条件差异大的特点,采取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方法,整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时间上压茬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搞好培训(2008年8月-10月)。利用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实施《条例》、《规范》及《办法》,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及目的,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见附件2),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实施《条例》、《规范》、《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组织实施(2008年10月-12月)。对各类药品使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指导药品使用单位对照《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强化硬件建设,完善管理软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药品使用单位经自查,认为达到《标准》后,向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检查确认。
第三阶段:掌握标准,检查确认(2008年12月-2010年底)。根据药品使用单位的申请情况,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具体时间安排:2009年1月-2009年6月完成镇以上医疗机构、厂矿医院、民营医院、计生服务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确认工作;2009年7月-2009年12月完成城区个体诊所、门诊部的检查确认工作;2010年1月-2010年12月完成全区乡镇个体诊所和农村卫生室的检查确认工作。对列入当年检查确认计划而未通过的,在下一年度组织继续实施。对未列入当年检查确认计划的,可根据药品使用单位的申请,提前组织检查确认工作。
四、确认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的药品使用单位,向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受理
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
(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由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3名经过培训、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取证。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2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四)审核、公示、确认
经现场检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受理检查机关应签署意见,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对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本程序的,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并予以公告。经现场检查和审核,不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本程序规定的,向被检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现场检查确认。
(五)其他事项
颁发的《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只确认现场检查的当时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不实行有效期制,两年复检一次。复查时仍然达到标准,继续保留《确认书》,达不到标准的,收回《确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确认书》的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将不予安排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确认书》的农村卫生室和农村个体诊所,卫生部门将不予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周村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
(二)提高认识,认真实施。各药品使用单位要把《条例》、《规范》和《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保障药品安全,加强自身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大软硬件的投入,对照《标准》精心准备,做好自查,积极申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能地按时完成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实施药品使用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导各药品使用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和时间进度,把各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附件:1、周村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周村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解翠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于宗杰 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
成 员:刘桂清 区劳动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区医疗保险处主任
李 晟 区卫生局副局长
毕立刚 区人口计生局党组成员、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区计生服务站站长
姜尊儒 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
区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于宗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姜尊儒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和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及《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61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0项,一般项目41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列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时,对仅设置药柜(橱)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带★项目可以不作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被检查单位合理缺项可作相应剔除。
五、结果评定:
项 目 |
结 果 |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
0 |
<15﹪ |
通过现场检查 |
0 |
15-25﹪ |
限期1个月内整改 |
≤2 |
<15﹪ |
|
≤2 |
≥15﹪ |
不通过现场检查 |
>2 |
|
|
0 |
≥25﹪ |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项目
条 款 |
检 查 内 容 |
0401★ |
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按照规定设置的药事部门应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置药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
*0501 |
不需设置药事部门的用药人(包括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应确定专人(以下称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
*0502 |
药事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药品质量有裁决权。 |
0503 |
药事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执行;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进行审核;负责建立本单位所使用药品的质量档案;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检查确认和处理;负责搜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药事管理工作。 |
0601 |
三级医院药事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二级医院药事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一级医院和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用药人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应由具有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及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担任。 |
0602 |
药事部门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 |
0701 |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
0702 |
用药人应建立完整的人员培训档案。 |
0801 |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和处方调配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完整的健康查体档案。 |
0802 |
新上岗人员应健康查体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
0803 |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0901 |
购进药品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合法药品。 |
*1001 |
购进药品时,应索取有关资料,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和产品档案。包括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授权书、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从生产企业进货还应索取所购进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制度的药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
*1002★ |
购进进口药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者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的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口岸药检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
*1003 |
不得购进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超范围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
*1101 |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逐批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 |
1102 |
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质量状况进行逐批检查。药品包装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
1103★ |
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标明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
*1201 |
验收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人员应签名。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少于3年。 |
1202 |
验收药品应做到票、帐、物相符。 |
*1301★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从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购进。并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
1401 |
验收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同时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应当拒收。 |
1402 |
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等,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
*1501 |
储存药品的药房、药库面积应与其诊疗范围和规模相适应,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生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药库;乡级计生服务机构和其他用药人应当设置药房或专用药柜(橱)。 |
1502★ |
储存药品的药房、药库应与生活区、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 |
1503★ |
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
*1601★ |
根据药品储存的质量要求,设置常温库(0-30℃)、阴凉库(20℃以下)、冷库(柜)(2-1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和失效。 |
*1602★ |
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应按照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温度条件及规定储存。 |
1701★ |
药房、药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一定距离的设施; |
1702★ |
药房、药库应有避光、通风设备; |
1703★ |
药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 |
1704★ |
药房、药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
1705★ |
药房、药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火设施。 |
1706 |
药品储存所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维修,并建立档案。 |
1801★ |
药库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
1901★ |
药库、药房储存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
*2001★ |
库存药品应按照药品属性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类存放;中药饮片分库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 |
2002★ |
药品应按批号堆放。 |
2101★ |
应做好药库温、湿度监测,每天定时对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范围时,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
2201 |
陈列药品应配备专用货架(柜)。 |
2202 |
需冷藏、避光储存的药品应在相应的条件下存放。 |
*2301 |
陈列药品应根据品种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品、拆零药品应分开摆放。 |
2302 |
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
2401 |
用药人应定期检查库存和陈列药品的质量,做好检查养护记录。对储存时间长的药品、近效期药品、易潮解霉变和避光储存药品、需冷藏药品等应重点养护和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养护一次,防止变质。陈列药品每月至少检查养护一次。对检查出的过期失效、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及时清理。 |
*2402 |
不合格药品应专库(区、柜)存放,有明显标志,帐、物相符,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记录。 |
2501★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
*2601 |
医疗机构调配使用的药品应与其许可的诊疗范围相适应。 |
*2701 |
医疗机构必须凭本单位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调配药品。 |
2801 |
药品发放应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
*2901 |
调配、拆零药品,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场所或专用操作台,并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药品。 |
2902 |
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有记录。 |
3001 |
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清洁卫生,并在包装袋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医疗机构名称、调配日期等内容。 |
3002 |
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
3101 |
药品拆零要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
3102 |
拆零药品原包装应保存至该被拆药品使用完毕。 |
3201★ |
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和调配,应符合《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要求,不错斗、串斗,不生虫、霉变。 |
3301 |
完成调配后的处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
3401 |
用药人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药事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及各主要工作岗位职责及质量责任;药品购进管理;药品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审核;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储存管理;药品养护陈列管理;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药品拆零管理;药品出库和发放;票据和凭证管理;有关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不合格药品管理;人员培训和健康查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 |
*3501 |
用药人应定期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真实记录检查和考核情况。 |
*3601 |
用药人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购进的假劣药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做好记录,封存后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
3701★ |
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有明确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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