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09〕3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9-15
发文日期
2009-05-16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市政府确定从今年起对各区县、高新区试行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42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试行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域能源消费总量的确定
市政府核定我区2009-2010年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为34.3万吨标准煤,其中2009年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为15.5万吨标准煤。按照市政府下达我区的控制指标,以2008年为基准年,依据区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近三年经济增长速度,核定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区属以上企业2009-2010年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指标情况附后)。
二、严格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发改、经贸等部门要按照项目立项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八个必要条件”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号)要求,对照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标准,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凡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能源消费总量超出区域能源消费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坚决防止“两高一资”项目准入。
在周村区境内实施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玻璃、生(熟)石灰、建筑陶瓷、耐火材料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淘汰区域内等量或等量以上能源消费量的落后生产能力(指在统计口径范围内的落后产能),再进行项目立项建设。
三、加强区域能源消费总量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登记表》,并报区经贸局审核备案;区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送区经贸局。区经贸局要加强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能源消费总量的调度分析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于每月3日前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登记表》汇总上报区政府,经审核后报市政府节能办。
从今年起,将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主要考核能源消费总量的年度实际变化量、浪费能源限期整顿治理的完成情况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附件: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
单 位 |
2009-2010年新增能源 消费控制指标 (万吨标准煤) |
2009年新增能源 消费控制指标 (万吨标准煤) |
青年路街道 |
0.3 |
0.1 |
丝绸路街道 |
0.2 |
0.1 |
大街街道 |
0.5 |
0.2 |
永安街街道 |
0.7 |
0.3 |
经济开发区 |
3.8 |
1.7 |
南郊镇 |
4.7 |
2.1 |
北郊镇 |
2.6 |
1.2 |
王村镇 |
7 |
3.2 |
萌水镇 |
3.7 |
1.7 |
区属及以上企业 |
10.8 |
4.9 |
合 计 |
34.3 |
15.5 |
我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说明
市政府确定我区2009-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为34.3万吨,其中2009年为15.5万吨。
以2008年为基准年,我区2008年能耗总量214.93万吨标准煤,其中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总量116.97万吨标准煤(含省市属)。各镇办、企业的指标分解是依据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能耗总量占全区规模以上企业能耗总量的比例,并考虑到各镇、开发区比各办事处未来发展空间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确定。
分解指标=(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能耗总量÷全区规模以上企业能耗总量)×全区指标。
单位 |
2008年规模以上 企业能耗总量 (万吨标准煤) |
各镇办、企业能源消费控制分解指标 (万吨标准煤) |
|
2009-2010年 |
2009年 |
||
青年路 |
1.04 |
0.3 |
0.1 |
丝绸路 |
0.54 |
0.2 |
0.1 |
大街 |
1.57 |
0.5 |
0.2 |
永安街 |
2.41 |
0.7 |
0.3 |
开发区 |
13.11 |
3.8 |
1.7 |
南郊镇 |
16.09 |
4.7 |
2.1 |
北郊镇 |
8.95 |
2.6 |
1.2 |
王村镇 |
23.87 |
7 |
3.2 |
萌水镇 |
12.59 |
3.7 |
1.7 |
区属企业(含省市属) |
36.8 |
10.8 |
4.9 |
合 计 |
116.97 |
34.3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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