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关于提升村级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9〕3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6-02
发文日期
2009-06-03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关于提升村级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关于提升村级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关于提升村级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卫生服务网络,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完善功能、充实内涵的原则,着力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功能定位
(一)工作目标:自2009年起利用3年时间,完成90处村卫生室(中心卫生室)建设任务。其中2009年完成70处,2010年完成20处,2011年进行完善提高,提升服务能力, 全面达到中心卫生室标准。
(二)功能定位:承担服务人口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负责辖区内其它村卫生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规划标准及有关要求
(一)规划标准: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服务人口2000-4000人和服务半径2.5公里左右的标准规划1处中心卫生室,重点突出业务用房、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准入、服务功能提升等要素建设,使其服务范围内的居民享受到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设中心卫生室。
(二)申报程序:由各镇、街道根据辖区实际及有关要求,结合区下达的任务指标,提出本辖区中心卫生室规划建设方案,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确定规划定点方案后,定点村在各镇、街道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抓好中心卫生室的建设。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执业。
(三)人员管理:中心卫生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从所在镇、街道现有乡医和镇卫生院(含区二院,下同)工作人员中产生。现从事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符合准入条件的均具备准入资格。其准入资格由镇卫生院审核并报所在镇、街道同意后,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心卫生室人员管理和调配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各镇卫生院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管理。
(四)扶持政策:按照“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统一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奖励。经过验收合格的中心卫生室,方有资格申请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从建成后的中心卫生室择优作为公共卫生监测点,由区政府按每室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卫生补助。
四、管理措施
(一)统一行政管理。各镇、街道成立农村卫生管理办公室,做好对中心卫生室的管理,由镇、街道负责对中心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设置,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监督管理。
(二)统一建设标准。业务用房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的条件。配备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配置。专用名称为“××镇第××中心卫生室”、“××街道第××中心卫生室”。
(三)统一业务管理。建立乡医技术档案,统一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和各种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24小时应诊和逐级转诊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各项管理职能。
(四)统一人员配置。每所中心卫生室原则上应配有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其中应有1名能用中医知识防治疾病的乡村医生和一名女乡医,所有从业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
(五)统一财务管理。中心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由各镇、街道农村卫生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中心卫生室要定期向所在镇、街道农村卫生管理办公室报帐并建立财务专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配置到中心卫生室的国有资产,由各镇、街道农村卫生管理办公室设专帐管理。
(六)统一药品管理。实行药品统一代购分发,由镇卫生院对辖区内中心卫生室药品进行配送,并执行有关价格规定。中心卫生室不得自购药品。
五、2009年建设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5月)
各镇、街道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中心卫生室的布点规划方案,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6月至8月)
严格按照《周村区中心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于8月底前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确保业务用房、设施、标牌、制度、人员配置等逐一按标准落实到位。加强乡医队伍骨干培训,增强全科服务能力。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8月至12月)
中心卫生室建设完毕,经过验收后,方可申请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向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残疾人康复等任务。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提升村级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中心卫生室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区卫生局负责中心卫生室建设工作的总体协调、组织和有关情况汇总与上报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做好经常性督导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中心卫生室补助资金的确定、拨付与监督工作。各镇、街道作为中心卫生室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建设任务,严格按照建设标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周村区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周村区中心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3、周村区中心卫生室工作人员准入标准
附件1:
周村区村卫生室能力提升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解翠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牛东升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王广愿 区发改局副局长
宁卫东 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桂清 区劳动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医保处主任
徐兆峰 区建设局副局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主任
孔祥红 区卫生局副局长、爱卫办主任
牛 波 区审计局副局长
王龙峰 周村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
顾丛丛 王村镇党委委员
侯 康 萌水镇党委委员
冯喜生 南郊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高 梅 北郊镇政协工委副主任
韩翠珍 丝绸路街道政协工委主任
解秀丽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永海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耿 峰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城北路街道党
工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牛东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孔祥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周村区中心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
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达到“房屋顶棚化、内外墙乳胶涂料化、地面瓷砖化、道路硬化、庭院绿化美化、厕所水冲化”。治疗室内墙瓷砖(铝塑板)到顶;门前有残疾人通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有暖气等取暖设备;有医疗废物处理池或由乡镇卫生院集中处理;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
二、科室设置
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
三、统一标牌
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各室设标识牌,尺寸为30*14CM,为绿色底、白色字,字体为华文中宋,悬挂在各科室门口。专用名称为“××镇第××中心卫生室”,“××街道第××中心卫生室”。中心卫生室机构标牌如下。
医疗机构图标 |
××镇(街道)第××中心卫生室 |
中心卫生室机构名称:
说明:白色楷体加粗字,芬兰绿背景,名称居中。
四、人员配备
每所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有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其中应有1名能用中医知识防治疾病的乡村医生和一名女乡医,所有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
五、基本设备
(一)诊断室:诊断床1张,诊察桌椅2套,档案柜1个,有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视力和身高体重计、紫外线消毒灯(或车)、有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悬挂健康教育宣传挂图。
(二)治疗室:治疗台、物品柜各1个,有消毒盛器、有盖方盘、氧气袋、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紫外线灯、有盖污物桶等,另有一套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
(三)观察室:观察床5-6张,配备床头柜、陪护椅、输液架,被服按观察床数量1:2配套,有基本健康教育设备(电视、VCD)1套。
(四)药房:中医药品柜至少各1个。
(五)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有电话、电脑设备,空调及取暖设施。
附件3:
周村区中心卫生室工作人员准入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二)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医德高尚,群众拥护,社会评价良好,文明行医、优质服务。
(三)爱岗敬业,业务精通,操作规范,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完成各项疾病预防、妇幼保健任务。
(四)能承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疾病的预防和诊治工作,以及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与转诊任务。能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主动承担有关任务。
(五)积极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技术培训,自觉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六)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七)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不得任中心卫生室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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