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2009年全区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8〕8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8-None
成文日期
2008-12-18
发文日期
2008-12-19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2009年全区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提高农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卫字〔2008〕297号)和省、市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实施2009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辖区内常住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2009年人均筹资总额100元。具体标准为:
(一)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80元;
(二)农民个人缴纳资金每人20元。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参合资助,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的个人缴纳金由区财政承担;残疾人的个人缴纳金由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人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金由区民政局从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中支付。
三、基金使用
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2009年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报销模式,不再设置家庭账户。原设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并逐步消化,但不得用于冲抵个人参合缴费资金。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门诊医药费用支出。
(一)风险基金。按3%的比例从基金筹集总额中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控制在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二)门诊统筹基金。按筹资总额的30%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其中22%用于门诊医药费用报销(门诊医药费用是指参合农民在辖区镇级定点医院、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一体化卫生室的门诊费用),以镇、街道为单位统筹使用,按30%比例报销,封顶线60元/人;8%用于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肾脏透析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费用报销,按30%比例报销,封顶线1000元/人。
(三)住院统筹基金。按筹资总额的70%(含风险基金)设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报销。报销比例为:镇、街道定点医院60%、区级定点医院40%、市级定点医院30%、省级及省内其他定点医院20%。报销起付线为:镇、街道定点医院200元,区级及以上医院300元,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最多5万元。中药、中医适宜技术在原分级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正常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每人补助200元。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四、报销办法
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农民在本区内定点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由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一体化卫生室凭双联处方和新农合证即时予以结报,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参合农民在省内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再复印病历,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及新农合证回当地补偿。同时实行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并按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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