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09〕4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6-26
发文日期
2009-06-27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政令、信息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周村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周村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系统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淄博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周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承担着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负责及时收集和传递有关信息,做好上传下达、沟通左右、联络内外和协助处置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等工作,保障区政府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工作职责
(一)承办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政务电话、传真、函件及其他安排事项等。
(二)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工作日和双休日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市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三)接收和处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报告区内紧急重大情况,协助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等。
(四)负责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安排,对值班时间安排提出建议并做好通知落实。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1、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提前一周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3、节假日期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在岗带班,切实加强值班力量。
(五)保证与市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直部门值班室的联络畅通,督促检查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的值班值守工作。
(六)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七)履行区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值班工作职责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日常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联络畅通。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节假日期间每天下午4时前,书面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送辖区内应急值守情况。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四)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加强对辖区内各村居、企业和单位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各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系统内部联络畅通,确保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职能部门在节假日期间每天下午4时前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送应急值守情况。
(四)加强对本系统内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值班工作的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值班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奉献精神,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领导意图办事,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方便领导工作出发,主动当好参谋,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1)何时;(2)何地;(3)何人;(4)何事;(5)何因;(6)联系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7)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8)记录时间及记录人;(9)办理结果。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八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九条 交接班制度。值班工作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同志应尽量把本班工作妥善处理好,作好值班记录,应做到当班事当班结,确需移交下一班处理的事项,应在《值班记录》本上书面移交,并与接班的同志当面衔接好,不得压误或遗漏。
第十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值班记录、重要传递件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要随时放入专用抽屉内,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不得随意将外来人员引至领导同志办公室;不得将文件、资料、信函等随意带出值班室;外来人员不得在值班室留宿。
第十一条 值班通报制度。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应检查电话、传真、复印机、电脑等设备是否完好,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要熟练应用各种办公设备,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四章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三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值班人员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 信息接报。接收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制作《值班报告》或《值班专报》,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有可能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信息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报告、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和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上访,到省、市政府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铁路、公路运输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和处置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直各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的,也要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前项所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专门的应急值守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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