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9〕44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7-20
发文日期
2009-07-21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54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主体和范围
(一)清理的主体
清理主体是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1、对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实施机关负责清理。
2、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
4、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发文文号归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二)清理的范围
清理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清理。
二、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一)清理的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二)清理的标准
经过清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列为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后继续实施。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包括:⑴有关内容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⑵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⑶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⑷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⑸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包括:⑴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⑵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⑶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群体、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⑴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⑵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⑶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⑷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⑸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⑹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4、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包括: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⑵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的;⑶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⑷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的;⑸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⑹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⑺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⑻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5、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已明令废止的。
6、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达到的,也应宣布废止。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7月21日开始至2009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9年7月21日至7月27日)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单位的具体清理工作,确定负责清理的人员,部署清理工作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彻底。
(二)审查阶段(2009年7月28日至10月31日)
1、自行清理阶段(2009年7月28日至8月12日)
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自成立以来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对每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周政发[2008]71号)中保留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2008年发布的区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为准。对于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部门、单位应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以区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2、汇总、审核阶段(2009年8月13日至10月31日)
各部门、单位将本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按照附件一、附件二的要求于8月13日前送交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汇总、审核,其中各部门、单位以自身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报送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公布阶段(20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将最后确定的清理结果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清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具体人员要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抓好督促落实,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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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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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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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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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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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法制办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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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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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法制办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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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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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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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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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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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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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建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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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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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建议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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