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9〕48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07-22
发文日期
2009-07-23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周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周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9〕33号)和《淄博市农村危房安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发〔2009〕3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自身改造住房能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从2009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农村危房户的安置改造工作,优先解决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计划改造农村危房农户1199户,改造总面积14.7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改造农村危房农户298户,改造面积2.37万平方米;2010年改造农村危房农户748户,改造面积8.29万平方米;2011年改造农村危房农户153户,安置面积1.56万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筹,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及帮扶的资金和优惠政策,调动基层积极性,切实推动农村居民的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
(二)顺应民意,惠及群众。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考虑群众需要,坚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危房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办法予以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户。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从经济、财力状况较好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较强的地方入手,妥善处理好农村危房改造中涉及群众利益的敏感问题,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四)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对象主要是指长期居住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草房、石头房、土坯房或砖木结构等危房,且无能力自我改造的五保户(分散供养)、低保户、困难户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
确定实施对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危房修缮改造由个人申请,村委推荐、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审批。
五、实施方式、标准及方法
(一)实施方式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七种方式解决农村危房住户的居住问题:
1、空闲房安置:镇、村集体有闲置房屋的,可用于安置危房住户。
2、租赁安置: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出面租赁,安置危房住户。
3、修缮加固: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确保居住安全。
4、救助安置:对鳏寡孤独人员和五保户可由民政部门通过新建和扩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予以安置;对残疾人的危房修缮改造可使用助残资金予以支持。
5、配建安置:进行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满足解决农村五保、低保家庭住房问题;对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应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6、新建翻建:对规划保留村庄中年久失修、残损破旧、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7、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危房问题的其他安置方式。
(二)实施标准
根据农村危房分布情况,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结合合村并居、旧村改造等情况,实行分散改造和集中改造。对居住相对较近的危房户,可采取连片建房,以提高资金效益。
1、修缮加固标准。在修缮危房时要消除安全隐患,地基沉降、墙体倾斜造成墙体明显裂缝,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房屋主梁、檩条、椽子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更换;屋面破损漏雨的,应进行修补或更换房瓦;门窗损坏的,应修复或更换。
2、新建翻建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标准为当地一般农户住房条件中等偏下,砖墙瓦房结构,依据家庭人口数量多少,区别对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独身一人生活的贫困住户危房改造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卧厨分间。
(三)实施方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实施方案,详细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方案,逐户落实安置方式、完成时限、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并分解落实到村,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定期督导调度,年终检查考核,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六、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危房户的安置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房修缮改造农户可直接补助,有条件的可加大投入,提高补助标准。
(二)整合各项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支持农村敬老院扩建、改建和残疾人危房修缮改建工作。
(三)对农村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优先予以安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农村危房住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四)农村危房修缮改造,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费。区建设局免费提供新农村住宅设计方案,为农村危房住户提供设计图样,并组织技术人员下乡进行技术指导。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建设。
七、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逐户落实危房改造项目责任人,抓实工作责任,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区“两区三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落实到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账,加强资金的调拨使用管理,切实做到账目清晰,凭据齐全。要严肃财经纪律,决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现象。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并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管理,杜绝施工中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
(四)建档备案。农村危房改造要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公示制度,对资金补助等敏感问题,要实行阳光操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料档案,将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资金补助标准及修缮改造前后的住房照片等相关资料,逐户建档立卡,统一由镇办存档、区里备案。
八、责任分工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调度和检查,并负责具体抓好落实。
(二)区建设局牵头指导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和服务、调度,同时做好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三)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农村敬老院扩建、改建和五保户的集中供养工作。
(四)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危房户的安置改造工作。
(五)周村规划分局要做好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手续。
(六)区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七)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农村危房改造中涉及的用地手续。
(八)区发改局负责将我区农村危房改造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及时办理立项手续。
(九)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安置人口的户籍审核和拆迁、安置、建设过程中的秩序维护工作,确保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危房改造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确保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健康、有序进行。
九、组织领导
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周村区“两区三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周村区“两区三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宣传发动、监察督导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要切实搞好服务,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责任、创新机制,认真督导辖区内各参与危房改造的村制定改造方案,编制详细规划,确保辖区内各改造建设项目稳步开展、规范实施、标准建设、按期完成。
附:1、山东省农村危房评定标准(暂行)
附件1:
山东省农村危房评定标准
(暂行)
1 总 则
1.1 为正确判断农村农民居住用房的安全可靠性,引导农民安全与合理使用居住用房,根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l25-99(2004年版),结合山东省农村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农民居住用房的危险性评定(因地质等自然灾害影响,需整体搬迁的农村房屋不在此范畴,应单独统计)。
1.3 本标准所述的农村农民居住用房是指由砖混结构、石材结构、砖石结构、土墙承重或围护的草屋盖、瓦屋盖所组成的房屋建筑。
1.4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2 综合评定
2.1 综合评定原则
房屋危险性评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主要承重结构(承重墙体、承重柱)、屋盖结构的危险程度为评定基准,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2 综合评定方法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1)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30%,评定为二级
(2)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或等于30%,评定为一级。
3 农房各组成部分的危险性评定
3.1 地基基础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1)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
(2)地基基础产生滑移。
3.2 砌体结构构件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1)受压墙、柱沿产生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lmm;
(4)墙柱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5)墙、柱产生倾斜,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3.3 木结构构件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1)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2)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3)主梁有明显的受力弯曲,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檩条、椽子有明显的受力弯曲,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5)木柱侧弯变形明显,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或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柱面积截面1/5以上。
3.4 混凝土结构构件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1)梁产生裂缝宽度大于lmm;
(2)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裂缝;
(3)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l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4)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5)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6)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7)柱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8)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9)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0)柱产生倾斜、位移;
(11)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
3.5 土墙(土坯墙)
土墙(土坯墙)作为承重构件或维护结构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1)土墙(土坯墙)作为承重墙体,有竖向裂缝,且裂缝宽度大于10mm;
(2)土墙(土坯墙)倾斜;
(3)土墙(土坯墙)墙根处受水侵蚀明显;
(4)土墙(土坯墙)墙体受雨水冲刷严重。
3.6 草屋盖
草屋盖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1)草屋盖腐烂现象严重;
(2)草屋盖,檩条局部腐烂、塌陷现象明显。
3.7 瓦屋盖
瓦屋盖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构件:
(1)石棉瓦当作屋盖系统时,石棉瓦出现裂缝、断裂、破碎等
(2)瓦屋盖椽子腐烂、断裂,屋面塌陷现象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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