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09〕78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09-None
成文日期
2009-12-28
发文日期
2009-12-29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提高农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新农合有关会议精神和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淄卫字〔2009〕31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并统一新农合基金筹集、管理和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辖区内常住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2010年人均筹资总额130元。具体标准为:
(一)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100元;
(二)农民个人缴纳资金每人30元。对农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参合资助。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的个人缴纳金由区财政承担;残疾人的个人缴纳金由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人资助10元、个人缴纳20元;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金由区民政局从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中支付。
三、基金使用
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
(一)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医疗保险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性周转困难,按3%的比例从基金筹集总额中提取,累计达到当年筹资额的10%后不再提取。
(二)门诊统筹基金。按筹资总额的30%设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按规定对参合农民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诊治等特殊病种费用的补偿。门诊统筹应在村及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未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或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村卫生室不得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30%,定点村卫生室封顶线为3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封顶线为120元。
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就诊管理按照《周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管理办法》执行。补偿起付线统一设定为2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补偿,其中慢性病封顶线3000元/人/年,特殊病种封顶线10000元/人/年。
(三)住院统筹基金。按筹资总额的70%(含风险基金)设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报销。报销比例为:镇、街道定点医院60%,区级定点医院50%,市级及省级定点医院35%,省外三级医院及省内其他区(县)级政府主办的公立医院25%。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服务(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报销起付线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为200元,区级及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报销封顶线每人每年最多5万元。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自然分娩及经阴助产每人补助300元,剖宫产每人补助600元。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四、补偿办法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偿比例。政府另行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种(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区内定点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由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一体化卫生室凭双联处方和新农合证即时予以结报,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予以结报,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参合农民在省内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及新农合证回当地补偿。
实行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并按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同时逐步探索实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制度。
附:省、市、区(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省、市、区(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山东省立医院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山东省胸科医院
山东省肿瘤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
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
济南军区第四五六医院
济南军区心血管病医院(研究所)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西院)
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山东省眼科医院
青岛眼科医院
山东省交通医院
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淄博市中心医院
淄博市第一医院
淄博市中医院
淄博市妇幼保健院
山东侨联医院
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
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
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
淄博矿业集团中心医院
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
山东铝业公司医院
淄博化建医院
淄博颜山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
全市互认的区(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一)张店区:
张店区人民医院
张店区中医院
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
张店区妇幼保健院
(二)淄川区:
淄川区医院
淄川区中医院
淄川区妇幼保健院
(三)博山区:
博山区医院
博山区中医院
博山区妇幼保健院
博山区结防所
(四)周村区:
周村区人民医院
周村区妇幼保健院
(五)临淄区:
临淄区人民医院
临淄区中医院
临淄区妇幼保健院
(六)桓台县:
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中医院
桓台县妇幼保健医院
桓台县结核病防治所
(七)高青县:
高青县人民医院
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
高青县妇幼保健院
高青县中医院
(八)沂源县:
沂源县人民医院
沂源县中医院
沂源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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