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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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淄博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为重点,严厉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私采滥挖等违法行为。通过集中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 治理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非煤矿山及周边区域;已关闭取缔矿山及周边区域;私采滥挖易反复区域;河道及砂石含量较高的耕地区域。

(二)治理内容

1.无证勘查、开采或持过期勘查、开采许可证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2.不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矿种开采或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

3.私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行为;

4.超层越界开采或反复发生超层越界开采的行为;

5.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三、方法步骤

此次治理整顿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原则,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11215日)。各镇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检查,严格督促合法矿产企业及时主动治理纠正非法行为,消除隐患;要重点排查私采滥挖反复区域、河道和已关闭矿山、非法新采各类矿区,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组织整改;要加大对矿山企业周边超层越界开采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调查、检查力度,全面掌握其开采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严格加以监管。

(二)联合整治阶段216225日)。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污染环境或破坏耕地、河道、植被的矿山企业(选、洗矿厂),要坚决依法取缔;对私采煤井要彻底捣毁填埋;对矿产资源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公开处理有关责任人,切实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26310日)。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要联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区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责令进行二次治理整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共同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组织新闻单位参与治理整顿工作,对重点和热点问题跟踪报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要予以宣传表彰,对整顿工作认识不高、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曝光。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治理整顿工作,主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针对矿产资源违法现状和规律,通过建立和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动态巡查、责任追究、部门协调联动等制度,形成有效防范违法开采行为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210

周政办字〔2014〕3号(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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