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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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村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8〕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周村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处置城乡建筑垃圾,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根据《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14〕30号)有关规定,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17〕3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地下管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装饰装修、铁路、公路、水利、公用工程及工业企业内新上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含渣土,下同),包括产生、运输、消纳等全部环节;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形成责任清晰、分工明确、部门联动的管理体系,建筑垃圾收储运输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城乡建筑垃圾实现规范处置。到2018年底,建成区内全面完成既有建筑垃圾堆清理;城市建成区外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确需临时存放的,要按照要求进行绿化或覆盖,坚决防止区域范围内形成新的建筑垃圾堆;全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办理率达到100%。纳入监管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全面取缔“黑渣土车”。建筑垃圾消纳场实现科学规划和建设,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完成清理取缔,2018年6月底前,至少建成1处符合规范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

1.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地下管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铁路、公路、水利、公用工程)

(1)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应将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3)运输建筑垃圾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

2.城市社区

(1)城市社区因设施改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要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物业公司要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存放点要符合扬尘防治相关规定要求;没有物业公司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2)镇(街道)要与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派出密闭运输车每天对社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待运输车内建筑垃圾积累到满载重量时,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3)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工作。

3.企业

(1)企业因新上建设项目、安装设备、装饰装修等产生建筑垃圾,要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园区提出收集申请。

(2)镇(街道)、园区在接到企业收集建筑垃圾的申请后,要尽快安排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企业,派出密闭运输车到现场进行收集,并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

(3)企业要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工作。

4.农村

(1)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农村产生的建筑垃圾要与生活垃圾分离,实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2)每个村庄要选择合适地点,至少配套建设1处建筑垃圾收集点,并安排专人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收集点及周边的清扫、洒水、覆盖等工作,避免产生扬尘污染。

(3)建筑垃圾暂存到一定数量时,由村(居)委会及时向镇(街道)提出收集申请。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要尽快安排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企业,派出密闭运输车到现场进行收集,并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进行处置。

5.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

(1)对辖区内的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进行全面摸排,对其堆放场地土地性质、体量、责任主体等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

(2)针对每一处建筑垃圾堆、渣土堆,要根据实际,逐一制定治理方案,在治理完成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消除安全隐患。

(二)重点环节

1.运输车辆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新购置的车辆必须达到密闭标准,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统一外观,做到外观醒目、标识明晰、车牌放大号容易辨别。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实现对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积极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信息共享,搭建联合执法监管平台。

(3)取缔辖区内非法营运的“黑渣土车”,严查超限超载、沿途撒漏、带泥上路、私拉乱倒以及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2.建筑垃圾消纳场

(1)由区环卫局会同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周村规划分局等部门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解决建筑垃圾倾倒难的问题。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消纳场要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保持安全距离,配备防尘设施,并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制定封场绿化、复垦或平整方案。

(3)鼓励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将建筑垃圾优先用于山体恢复、矿坑回填、工程填垫等项目,减少外运处置量,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建设工程开工时,要将工地表土专门收集、单独堆放,用于生态修复项目。

四、责任分工

(一)明确区、镇(街道)管理职责

1.区政府负责全面抓好全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工作调度,每月对各镇(街道)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

2.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负责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落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管,与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协议对建筑垃圾进行收集、运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监管,完成既有建筑垃圾堆、渣土堆的清理或覆盖工作。

(二)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全区建筑垃圾管理考核办法,每月对各镇(街道)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排名、通报;牵头做好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做好直接负责的城建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牵头做好燃气、热力等公用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做好燃气、热力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对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其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经营行为,依据联合治超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牵头做好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路等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做好直接负责的公路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牵头做好水利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做好直接负责的水利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成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遗漏现象及乱倾乱倒行为进行查处。

区房管局:牵头做好居民区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的收集和处置管理。

区环卫局: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于2018年6月底完成,解决建筑垃圾倾倒难的问题。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配合做好土地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尚未拍卖国有土地上建筑垃圾堆的清理和覆盖。

周村规划分局: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合做好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1月31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地、既有建筑垃圾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排查摸底,摸清数量、位置、责任主体等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分别建立档案;根据摸底情况排出工期,确定好时间节点即何时达到何种效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2月1日—12月31日)。各镇(街道)要按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及时准确掌握每个工地建筑垃圾有关信息,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各个环节监管,加大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建筑垃圾治理任务全面完成。区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组,每月对建筑垃圾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1日以后)。持续加大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在初步实现全区城乡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各环节管理规范有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房管局、区环卫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周村规划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监管,务求实效。建立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设置固定检查站、开展流动执法等方式,加强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黑渣土车”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三)强化考评,严格问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每月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将考评结果纳入“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建设要率先突破”考评和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严重不落实、群众投诉多的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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