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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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村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8〕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周村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对镇、街道(含周村经济开发区,下同)的月度、季度、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

第二条  区对镇、街道的考核,以各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

第三条  区对镇、街道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6项指标,以市环境监控中心审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为依据。

6项指标所占权重由高到低分别为:PM2.5占40%、NO2占20%、PM10占20%、SO2占10%、CO占5%、O3占5%。

第四条  区对镇、街道的考核中,2018年度仅考核现状浓度,自2019年起,参照市对区县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满分100分。

区对镇、街道2018年度考核得分为现状浓度得分,按如下公式计分:指标现状浓度得分={0.6+0.4×〔(镇、街道现状比率-镇、街道现状比率最低值)÷(镇、街道现状比率最高值-镇、街道现状比率最低值)〕}×该指标所占权重×100。其中,现状比率=(全区平均浓度-镇、街道浓度)÷全区浓度。

第六条  单项指标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限值要求的,该指标现状得满分。

第七条  每月、每季度、每年结束后7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将区对镇、街道的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约谈由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媒体参加,形成约谈纪要,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对社会公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连续2次月度考核排名在全市后5位的镇、街道;连续4个月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1名并且位于全市考核后8位的镇、街道。

连续2次被约谈的镇、街道,将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问责办法实施问责。

第九条  区对镇、街道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在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环保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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