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8〕7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8-5026471
成文日期
2018-01-29
发文日期
2018-01-3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8〕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周村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对镇、街道(含周村经济开发区,下同)的月度、季度、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
第二条 区对镇、街道的考核,以各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
第三条 区对镇、街道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6项指标,以市环境监控中心审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为依据。
6项指标所占权重由高到低分别为:PM2.5占40%、NO2占20%、PM10占20%、SO2占10%、CO占5%、O3占5%。
第四条 区对镇、街道的考核中,2018年度仅考核现状浓度,自2019年起,参照市对区县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满分100分。
区对镇、街道2018年度考核得分为现状浓度得分,按如下公式计分:指标现状浓度得分={0.6+0.4×〔(镇、街道现状比率-镇、街道现状比率最低值)÷(镇、街道现状比率最高值-镇、街道现状比率最低值)〕}×该指标所占权重×100。其中,现状比率=(全区平均浓度-镇、街道浓度)÷全区浓度。
第六条 单项指标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限值要求的,该指标现状得满分。
第七条 每月、每季度、每年结束后7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将区对镇、街道的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约谈由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媒体参加,形成约谈纪要,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对社会公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连续2次月度考核排名在全市后5位的镇、街道;连续4个月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1名并且位于全市考核后8位的镇、街道。
连续2次被约谈的镇、街道,将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问责办法实施问责。
第九条 区对镇、街道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在区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环保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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