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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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21

 

周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区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区范围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普查的内容

本次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可移动文物信息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两个方面。

1.可移动文物信息主要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文物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

2.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上级主管机构、隶属关系、性质、类型、行业、地址、负责人以及文物收藏、建档、保管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区统一规划部署,区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方式,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实行标准化管理。普查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及数据处理软件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和开发。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区普查机构有专门的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审核、上报。

三、普查的组织

(一)周村区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职责任务

周村区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简称普查办)设在区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1.组织实施《周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2.制定普查各阶段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区级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财政预算。

4.对我区所有国有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周村区纳入普查范围的国有单位清单。

5.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

6.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周村区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和周村区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

7.编制《周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周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及《周村区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发布普查成果。

8.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和普查成果的宣传。

(二)各镇、街道、各国有单位职责任务

1.各镇、街道负责协调辖区内国有单位的文物收藏情况调查及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登记工作。

2.各国有单位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本行业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线索;组织本部、本系、本行业国有单位如实填报《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不管有无文物收藏,均需填写,盖章后交回普查办。

3.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的信息采集、登录上报、文物认定等工作,均由区普查办进入各单位的普查专有账号完成。各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要积极配合区普查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4.因文物不易搬运,需在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完成信息采集和照片拍摄等工作。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要在本单位安排独立办公室,用于本单位文物信息的采集和拍摄工作;要指定普查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和服务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标准时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123124时。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普查实施阶段(201311月至201512月)

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采集登录。普查信息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

1)开展国有单位调查。各国有单位配合普查机构开展自查,无论是否收藏、保管文物,都要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并反馈普查机构。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开展文物认定。区普查办按照职责对文物系统外国有单位的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筛选和初步认定。认定为文物的,录入信息平台。

3)确定普查范围。将认定为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普查登记范围,建立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国有单位名录,并逐级上报。

4)开展信息采集、登录。区普查办在普查平台上建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国有单位账号,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帮助其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采集和登记,并及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

区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本次普查登记范围,由区普查办组织实施,区档案馆做好配合。区档案馆收藏的纸质档案文献(含手稿、字画等)的普查由区档案局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有关数据同时报区普查办备份。

区图书馆收藏的文物实物,纳入本次普查登记范围,由区普查办组织实施,区图书馆做好配合。参加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各类古籍收藏单位将信息提交至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有关数据同时报区普查办备份。

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寺庙等保存的文物,也纳入本次普查登记范围。由区普查办组织实施,各宗教寺庙做好配合。

5) 开展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区普查办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6)建立进度上报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区普查办按月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2.验收汇总阶段(20161月至12月)

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区普查办对全区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2)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编制《周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周村区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及《周村区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3)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建立周村区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和周村区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

4)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5)对全区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发布、展示普查成果。

五、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区普查办帮助各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进行调查、收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各系统平台上登录并审核;区普查办负责全区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二)凡在我区范围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将文物信息如实上报。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区普查办对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报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同意后,发布全区文物普查数据。

(五)区普查办落实数据维护专门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对我区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将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六、普查的宣传

区普查办根据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制定的宣传方案,制定我区普查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普查实施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经验和事迹等。普查验收汇总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周政办字〔2014〕24号(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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