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4〕27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4-None
成文日期
2014-08-11
发文日期
2014-08-12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摸清我区乡村医生底数,准确掌握人员数量和有关信息,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淄卫字[2014]1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线,以规范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目标,通过开展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掌握全区乡村医生基本情况。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镇(街道)、医疗单位密切配合工作机制。
(二)坚持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市卫计委《淄博市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流程图》实施,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坚持实事求是。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具真实、有效的调查证明材料,确保摸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调查摸底范围
本次调查摸底针对以下两类人员:
(一)在岗乡村医生。指目前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的乡村医生。
(二)离岗乡村医生。指现为我区户籍,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离岗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人员。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须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或持有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原为我区户籍现已经迁出我区的、已经去世的、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乡村医生不列入本次调查摸底范围。
四、调查摸底方法
本次调查摸底采取档案检索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以各镇(街道)报送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备案数据库为基准,由区卫生局通过查阅乡村医生档案、对比现场登记表信息等方法进行。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以区二院、镇卫生院审核注册登记为基础,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客观公正、公开监督的原则,由各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调查。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8月5日-8月10日)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领导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具体时间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8月11日-8月15日)
召开全区动员会,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村(居)、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切实做好宣传告知工作,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喇叭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形式,广泛宣传调查摸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人。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8月16日-9月30日)
1.镇(街道)登记(8月16日-8月24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信,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村(居)委会证明信和身份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填写有关调查摸底表格,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曾是乡村医生身份和在村卫生室从业的原始物证材料;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原始物证材料不足的,需提供3人(包含3人)以上签字确认的登记人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证明人中必须有1位为登记人原执业地点所在镇(街道)在岗乡村医生。
证明人须具备的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有本村(居)常住户口且有固定居住场所;
(2)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3)与所调查乡村医生没有三代以内的直系与旁系亲属关系;
(4)公道正派,在本村(居)有一定的声望和公信力;
(5)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登记时本人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2.镇(街道)查证(8月25日-8月31日)。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对原始物证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查证材料核实准确后,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离岗乡村医生原执业地点和现户籍不在同一镇(街道),由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原执业地点镇(街道)配合进行查证。
3.镇(街道)确认公示(9月1日-9月15日)。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将本辖区内的查证汇总信息在各村村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同时公示10天。公示内容需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地点、累计从业年限、目前工作状态等。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疑问,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及时进行公开补充调查取证,完善相关资料,查处弄虚作假现象。公示结束后,应由村(居)民代表和村(居)两委干部共10人,签字确认本村(居)委会公示结果。签字确认文件由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留存备查。
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将本次调查摸底的所有材料专门整理建档留存。调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确认的登记人材料按照汇总上报的有关要求整理汇总(见附件1-4),经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报区卫生局。
4.区级复审公示(9月16日-9月25日)。区卫生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要进一步核实,确定复审认定结果,同时在各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各村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7天。调查摸底工作中,同步核对更新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系统数据。
5.汇总上报(9月26日-9月30日)。调查信息的汇总上报采取纸质填报和网络直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二院、各卫生院具体负责填报工作,区卫生局负责信息录入。区二院、卫生院填报后,纸质版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报送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组织人员,将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附件2)按照要求统一录入“山东省乡村医生调查摸底信息管理系统”(系统登录及信息录入要求待省卫生计生委确定后另行通知),将系统生成的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附件3)、乡村医生年龄分布和从业年限信息汇总表(附件4)与各镇(街道)上报的纸质信息核实准确一致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加盖公章报市卫生计生委,并同时上报电子版和更新整理后的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系统数据库。
信息录入系统,经区、市、省逐级核定后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在调查摸底结束后一个月内说明原因并逐级申请,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统一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村医生调查摸底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十分敏感、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区政府成立周村区乡村医生摸底调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次摸底调查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的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组织实施工作,此次调查摸底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谁查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督,落实责任。本次调查摸底以镇(街道)为责任主体,以村居为工作重点。区卫生局要加强对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指导督查计划和台账,需要跨区(市)、镇(街道)协调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各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聘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村(居)民代表作为兼职监督员,协助做好工作监督。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好政策,明确责任,熟悉工作流程,圆满完成任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管理,优化队伍。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乡村医生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在岗乡村医生管理,严把乡村医生入口,严肃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程序,严明乡村医生备案审核制度,切实把乡村医生这支队伍管住、管好。
(四)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认真调查并准确掌握有关人员的数量和相关个人信息。要把这次乡医调查摸底工作与正在进行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转作风,改行风,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把改进作风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让群众受益。
附件:1.周村区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2.周村区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3.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
4.周村区乡村医生年龄分布和从业年限信息汇总表
5.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流程图
6.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
附件1
周村区离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区 镇(街道) 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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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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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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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填报人照片 (1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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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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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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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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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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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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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乡村医生 |
起止时间 |
原执业地点(村卫生室) |
曾在村卫生室工作时间( 年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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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业年限 |
年 个月 |
退出村卫生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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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退出村卫生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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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后从事何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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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其他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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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从业证件 |
执业证书类别 |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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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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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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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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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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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身份 |
与本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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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已参加养老保险 □ |
未参加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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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方式 |
街镇、区县、市统一组织参加 □ |
个人全额缴纳参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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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类型 |
城乡居民 □ |
城镇职工 □ |
企业职工 □ |
灵活就业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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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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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领取标准(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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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缴纳数额(元/年) |
总额 |
市财政 部门承担 |
区县财政部门承担 |
街镇财政部门承担 |
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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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无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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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 (含区二院)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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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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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周村区在岗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登记表
区 镇(街道) 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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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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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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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填报人照片 (1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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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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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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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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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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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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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简历 |
起止时间 |
执业地点(村卫生室) |
工作时间( 年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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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业 年限 |
年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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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从业 证件 |
执业证书类别 |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
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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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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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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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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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 卫生室情况 |
参加一体化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省统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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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已参加养老保险 □ |
未参加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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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方式 |
街镇、区县、市统一组织参加 □ |
个人全额缴纳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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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类型 |
城乡居民□ |
城镇职工□ |
企业职工□ |
灵活就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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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号码 |
|
养老金领取标准(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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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缴纳数额(元/年) |
总额 |
市财政部门承担 |
区县财政 部门承担 |
街镇财政 部门承担 |
个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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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无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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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含区二院)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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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
镇(街道)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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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从业信息 |
有效从业证件 |
是否享受政府财政部门对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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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学历 |
工作地点(村卫生室名称) |
开始从业时间(即进入村卫生室时间) |
累计从业年限 |
目前工作状态 |
执业证书类别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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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 |
离岗 |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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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退出村卫生室时间 |
退出村卫生室原因 |
退出后从事何种职业 |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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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镇卫生院负责人签字: 镇(街道)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
附件4
周村区乡村医生年龄分布和从业年限信息汇总表
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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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段 |
合计 |
在岗人数 |
离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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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平均从业年限 |
总人数 |
在卫生室从业年限人数 |
总人数 |
符合条件离岗人数 |
其他离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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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在卫生室从业年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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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
在岗人数 |
离岗人数 |
总人数平均年限 |
在岗人员平均年限 |
离岗人员平均年限 |
5年以下 |
6-10年 |
11-15年 |
16-20年 |
21-25年 |
26-30年 |
31年以上 |
5年以下 |
6-10年 |
11-15年 |
16-20年 |
21-25年 |
26-30年 |
3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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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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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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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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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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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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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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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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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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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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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0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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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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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年龄统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30岁以下:1984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31-35岁:1984年12月30日-1979年12月31日;36-40岁:1979年12月30日-1974年12月31日;41-45岁:1974年12月30日-1969年12月31日;46-50岁:1969年12月30日-1964年12月31日;51-55岁:1964年12月30日-1959年12月31日;56-60岁:1959年12月30日-1954年12月31日; 61-65岁:1954年12月30日-1949年12月31日;66-70岁:1949年12月30日-1944年12月31日;71岁以上:1944年12月30日之前。
2.从业年限:(1)在村卫生室从业之日起至离岗(2)涉及几段从业经历的可累计计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流程图
附件6
周村区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小组
组 长:李寅萍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牛东升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李 明 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
宁卫东 区财政局副局长
袁 春 区人社局副局长
吕 峰 区卫生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孟建国 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马 超 王村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杜红卫 南郊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高 松 北郊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潘国兴 大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牛 涛 丝绸路街道人大工作室副主任
李彦霞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兆军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史俊安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城北路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
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吕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周政办字〔2014〕27号(乡村医生调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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