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5个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5个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9

 

 

一、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3

二、周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0

三、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63

四、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87

五、周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04

 

 

 

 

 

 

 

 

 

 

 

 

 

 

 

 

周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预案及演练

3.7  社会动员准备

3.8  宣传、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6  应急响应

6.1  级响应

6.2  级响应

6.3  级响应

6.4  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区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低温冷冻、凌汛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在周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恢复重建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服务业办、区粮食局、区人防办、区林业局、区地震局、区气象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周村规划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周村武警中队、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1)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的汇报;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3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有关信息;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筹集、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承担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区委宣传部: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等媒体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发改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区经信局:协调邮电、煤炭、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障工作。

财政局: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市政道路、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及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区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县级干线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县级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农业局: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卫计局: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确保灾区饮水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区安监局: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监督检查。

区统计局:参与分析、汇总、评估灾情统计数据。

区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疏散地域,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区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区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加强全区应急避难场规划及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区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交警、消防、武警部门: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供电、通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下达中央和省、市救灾资金,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1 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2 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3.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根据职责范围和灾害应急救助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分级、分类管理。

3.2.1 区级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区财政局视情况列支资金及时补充和更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在灾害多发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

3.2.2 根据需要储备部分救灾应急物资,建立救灾物资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3.3  通讯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以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区民政局和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灾害管理所必需的车辆、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区地震局根据全区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气象、卫计、地震、水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5.3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预案及演练

3.6.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

3.6.2 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3.7  社会动员准备

3.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7.2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激励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8  宣传、培训

3.8.1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8.2 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区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区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1.2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有关部门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报。

4.2  灾情管理

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报灾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及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2.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到灾情结束后上报核报。

4.2.4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本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II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II级响应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按照图1的工作流程,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向区政府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与相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E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汇报;

F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G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区委或区政府主持会商,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指导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的发放;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消防、武警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区农业局、区粮食局、区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区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与相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E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汇报;

F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G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分析灾区形,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省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

7)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确定终止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进入级响应的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以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省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计局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

7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民政局局长)确定终止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进入级响应状态。

6.4.3 响应措施

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C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D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计局指导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终止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区民政局每年9月份开始调查冬春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民政局备案。

7.2.3 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需救助台账,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区民政局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区民政局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国家、省、市、区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房屋重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区政府。

7.3.4 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3.5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7.3.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3.7 区教体、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计、广电、电力、通讯、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应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更新及管理

8.4.1 本预案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

8.4.2 预案实施后,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

8.4.3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修订,并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区防指办公室及其职责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3  不同灾害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II级应急响应

4.4  III级应急响应

4.5  Ⅳ 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水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的原则。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原则。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把应对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警演练,增强预警分析,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1.1 区政府设立周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区林业局、区农机局、区供销联社、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气象局、周村供电中心、周村广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2.1.2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区内主要河流、水库的防洪预案、抗旱预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利设施和水资源,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水务局:负责区防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等;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工程计划;负责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抗洪抢险等工作。

2区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协调组织驻周部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3区发改局:协调安排防汛抗洪工程除险加固及抗旱资金;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防汛抗洪、抗旱工程建设资金。

4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抓好企业防汛工作。

5)区教体局:负责在重大洪涝灾害发生时的学生转移以及灾后校园建设等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确保抗洪抢险和救灾物资运输工作顺利开展;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讯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处理;遇洪水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救济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工程经费。

9)区人社局: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负责灾后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10)区住建局:负责城市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区防洪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城区防汛排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以及抢险救灾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优先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2)区农业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的调度统计;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13区卫计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4)区安监局:负责参与安全事故的协调指挥工作。

15)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的调度和供应。

16)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林地、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做好河道行洪区内阻水林木的清理工作。

17)区农机局、区供销联社: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所需物资、机具等的供应工作。

18)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控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台风预报及雨情信息。

20)周村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21)周村广电中心: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报道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防灾抗灾知识。

22)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讯畅通;提供抗洪抢险应急通讯保障。

23)人保财险: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赔偿工作。

2.3  区防指办公室及其职责

2.3.1 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务局,区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区住建局设立城市防汛办公室。

2.3.2 区防办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指示;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区内相关行业和主要水域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组织实施区内重要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提出全区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区政府和区防指决策。

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洪涝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收集、分析研究各专业系统报送的相关信息,上报区防指,对于特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区防指的决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发生突发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我区内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信息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预测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区政府和区防办。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区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水库发生水情、险情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注视水位动态,每隔一段时间要上报一次情况,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区防办,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a.当骨干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河道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河道中的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详细记录下来上报。发生重大险情时,要及时通知区防办,并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区防指。

b.当河道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区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所在镇和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措施等关键部位进行观察监测,并按照区防指批准的洪水转移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防办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区防办,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向区防指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可直接按照水库的防洪预案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有可能发生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有可能被淹没的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所发生地应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总办公室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水库和塘坝的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上报。

3.2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塘坝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道水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制定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道、水库和城市的防洪预案和特大洪水安全转移预案、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要制定应急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根据区防指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升级和改造雨情遥测系统,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3.3  不同灾害预警

3.3.1 河道、水库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道、水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报告水位、流量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道、水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区防指授权才能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3.2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区防指。

2)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3)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电力、通信、工商、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好可能受到伤害人员撤离工作。

3.3.3干旱灾害预警

1)区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区防指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4 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区防指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4级。

2)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各防汛抗旱有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河道、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区政府和区防指负责。

4)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要立刻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都应立即向区防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5)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4.2  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孝妇河、范阳河同时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2)发生特大洪涝灾害;(3)水库垮坝或数座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4)发生特大干旱和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时期。区长主持会商,有关区领导、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总,并提请市防总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措施。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区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行使权力。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应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防指。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孝妇河和范阳河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和发生重大险情或其中一条主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等情况;(2)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多个地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3)两座小(一)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和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4)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地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报市防总。区政府派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长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计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

4.4  III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响应:(1)孝妇河、范阳河两条骨干河道其中任何一条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2)数条小型重点河道发生重大险情;(3)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多个大面积发生一般洪涝灾害;(4)四座小(一)型水库中一座或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5)发生重度干旱或大面积发生中度干旱。

4.4.2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并报市防总。区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4.5  Ⅳ 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孝妇河和范阳河其中一个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者其支流发生重大险情;(2)发生一般洪涝灾害;(3)数座小(二)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4)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区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骨干河道

1)当河道超过警戒水位时,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协调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道内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区防指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区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区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3 干旱灾害

区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a.区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b.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必要时经区防指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c.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d.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e.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区防办备案。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资金和抗旱物资。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4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辖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指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政府和区防指总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单位的资源和力量,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区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卫计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防指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需要由我区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政府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区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c.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由区防指根据需要向区人武部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事后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a. 在抗旱期间,区政府和区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a. 区防指、重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b. 区防办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c. 区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d.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除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还要结合本辖区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物资储备。e.抗旱物资储备。区防指储备的抗旱物资,由区防指负责根据需要调用。

2)物资调拨。a.区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区防汛物资由区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抗洪抢险结束后,区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区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调用的,由其负责补充。b.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有关部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各有关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指挥系统

1)升级改进雨水遥测系统,统筹防汛与水文部门,提高全区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2)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3.2 技术人员保障

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防指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区防办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1)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2)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洪涝灾: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9)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10)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11)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12)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3)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4)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15)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l%60%

16)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7)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8)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9城市中度干旱:因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用水量的l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20)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21)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22)紧急防汛期: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2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或区人社局、区水务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2.2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预案管理

6  附  则

6.1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

6.2  名词术语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干旱、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区行政管辖区域,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本区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区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区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和干旱灾害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区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区住建局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区经信局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2.2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园林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周村供电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在收到气象部门发送的预报预警信息后要适时转发,特别重大的预报预警信息可实行全区范围内手机用户全网发布。广电部门在收到气象部门发送的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在电视节目中随时插播。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车站、广场、商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辖区、本领域内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区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计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水务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务、住建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质监、供电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其他领域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相应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园林局、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消防大队、应急救援队伍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驻周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部门单位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 台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组织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转移危险地带或防风能力不足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风。

区教体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住建局应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区城管执法局督促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对其设施进行检修、加固,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蔬菜局、区畜牧兽医局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区卫计局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区林业局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各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区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区教体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区农业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卫计局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周村交警大队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各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环卫局、周村公路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区农业局、区蔬菜局、区水务局组织对农作物、蔬菜种植、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区卫计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周村供电中心做好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区民政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区园林局、区林业局组织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区蔬菜局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区卫计局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工作。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区经信局、周村供电中心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区住建局组织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区水务局、区水资办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区卫计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周村交警大队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区林业局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工作。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区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园林局、区畜牧兽医局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区卫计局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工作。

4.4.7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区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兽医局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区环保分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交警大队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交通运输安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工作。

4.4.8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和霾天气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区环保局加强对雾霾天气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区卫计局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周村交警大队加强对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周村供电中心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工作。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区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按周村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区气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1214日印发的《周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周政办发[2012]77号)同时废止。

6  附则

6.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根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以下4级。

6.1.1 Ⅰ级(红色)预警

1)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

或者本站和半数以上区域站未达到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暴雪: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农业、养殖业有较大影响。

或者本站和半数以上区域站未达到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业、养殖业等造成重大影响。

4)寒潮: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7)干旱: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8)大雾: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9)霾: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0%;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80%PM2.5大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700微克/立方米;PM2.5大于等于700微克/立方米。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要由淄博市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的。

6.1.2 Ⅱ级(橙色)预警

1)台风: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或者本站和半数以上区域站未达到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暴雪: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或者本站和半数以上区域站未达到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牧业等造成重大影响。

4)寒潮: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7)干旱: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8)霜冻: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降温幅度达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9)大雾: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0)霾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0%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80%PM2.5大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500微克/立方米PM2.5大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700微克/立方米。

11)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6.1.3  Ⅲ级(黄色)预警

1)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或者本站和半数以上区域站未达到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暴雪: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农业、养殖业有影响。

或者本站和半数以上区域站未达到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业、养殖业等造成较大影响。

4)寒潮: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6)高温: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7)霜冻: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降温幅度达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雾: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9)霾: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0%;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80%PM2.5大于等于7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150微克/立方米;PM2.5大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 500微克/立方米。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6.1.4 Ⅳ级(蓝色)预警

1)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暴雨: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或者本站和半数以上区域站未达到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暴雪: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农业、养殖业有影响。

或者本站和半数以上区域站未达到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业、养殖业等造成较大影响。

4)寒潮: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霜冻:预计本站或者半数以上区域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降温幅度达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11月)。

6)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台  风

暴  雨

暴  雪

寒  潮

沙 尘 暴

高  温

干  旱

霜  冻

大  雾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区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6.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6.2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周村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火险区区划

1.6  森林火灾等级划分

1.7  预案启动条件

1.8  预案启动程序

2  森林火灾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森林火灾的预防、预警、监测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森林火险预警

3.3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

3.4  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4  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措施

5  扑救森林火灾

5.1  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2  指挥原则

5.3  扑救方法

5.4  队伍组织与输送

6  信息发布

7  应急结束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烧迹地更新造林

8.3  火灾案件查处

8.4  工作总结

9  保障措施

9.1  通讯保障

9.2  应急队伍保障

9.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9.4  经费保障

10  培训和演练

10.1  培训

10.2  演练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及时正确处置我区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扑救森林火灾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协同应对,服从指挥。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火险区区划

据我区地理条件,森林资源分布现状,树种组成及火灾发生规律,按行政区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区划分一、二、三级火险区。

一级火险区:主要分布在林地比较集中的南部山区镇,以刺槐、柏树为主要组成树种,涉及王村镇、南郊镇,预防重点:东西宝山、卧虎山、簸箕山、葫芦山、马鞍山、凤凰山。

二级火险区:主要分布在以经济林为主的低山丘陵镇,济青、滨博高速路两侧绿化带、张博路附线两侧绿化带、胶济铁路客运专线绿化工程和正阳路两侧绿化带,涉及南郊镇、王村镇、北郊镇、经济开发区,预防重点:大埠山、黑山。

三级火险区:主要是北部平原的北郊镇、经济开发区和南郊镇。预防重点:行道树、农田林网、片林等。

1.6  森林火灾等级划分

根据火灾造成森林(或有林地)受害面积,将森林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

1.6.1 森林火:受害森林或有林地面积不足1公顷;

1.6.2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或有林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1.6.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或有林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

1.6.4 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或有林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1.7  预案启动条件

1.7.1 发生以下四种森林火情条件之一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1)燃烧时间1小时以上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3)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但火势难以控制,需动用社会力量或请求上级支援扑救的;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不足1公顷,但严重威胁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

1.7.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的,应启动本预案。

1.8  预案启动程序

发生森林火灾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2  森林火灾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公安局局长、区林业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卫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大队、周村交警大队、周村广电中心、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局局长兼任。

2.1.1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在火灾扑救中,负责研究审定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和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工作;按有关规定,商调驻周部队和区武部民兵分队参与扑救行动。

2.1.2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向区指挥部提出森林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积极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与公安部门组成火灾调查组,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各单位配合扑救的,区防火办及时告知成员单位,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2.2.1 区林业局: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森林火险区划,监测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森林消防监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调度扑救工作;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承办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和协调部队官兵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2.3 区发改局:负责涉及区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2.2.4 区教体局:组织对中小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火场周边学校师生的安全疏散和应急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的安置、救济工作。

2.2.5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火灾中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2.2.6 区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人员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并帮助困难群众恢复灾后住房重建工作。

2.2.7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森林火灾救灾资金。

2.2.8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扑救物资、人员的运输,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

2.2.9 区农业局:负责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2.2.10 区水务局: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救援指挥部调剂抽水机械。

2.2.11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调度技术力量,抢救灾区受伤病人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2.2.12 区安监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处置森林不安全因素。

2.2.13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中长期天气预报,建立森林火险形势会商机制;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

2.2.14 周村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会同火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疏散、撤离森林火灾可能危及的群众。

2.2.15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疏导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扑火救灾车辆的通行。

2.2.16 周村广电中心:负责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在电视台播报火险等级预报。

2.2.17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为火灾现场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当火势威胁到重要电力设施时,视情况及时断电,保证安全。

2.2.18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火场与区指挥部门通信联络畅通,并做好森林防火期内公益短信宣传。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先期处置工作;会同相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做好交界地段的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组织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力量支援其他单位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3  森林火灾的预防、预警、监测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林带、消防蓄水池建设,增加阻隔防护能力;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警

预警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警由气象部门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渠道发布。区防火办要依据中长期气象预报,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提出防控措施。各成员单位密切注意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

3.3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

各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森林防火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等级和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准备工作。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为五级:一级、二级为低火险,三级以上为高火险,三级发黄色预警信号,四级发橙色预警信号,五级发红色预警信号。

3.3.1 黄色预警响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期的工作要求做好消防水泵、消防铲、毛巾等扑火物质的准备工作,并安排人员昼夜值班,相关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3.2 橙色预警响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密切注意森林火险动态,严禁野外一切用火,并安排森林消防扑火队备勤,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3.3.3 红色预警响应。高度重视森林火险动态,区防火办将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报区有关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对重要区域实施森林防火戒严。

3.4  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3.4.1 山林巡护人员及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警或火灾,应立即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防火办(电话:6195119)报告,或拨打119110电话报警。

3.4.2 报告程序:区防火办接到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或局长报告,并在20分钟内报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195558),同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4.3 报告内容: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  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级。

4.1.1 级响应

当出现本预案1.7.14种情况之一时,区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区指挥部火场指挥组立即赶赴火场。

4.1.2 级响应

发生火情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在1小时以内得以控制的森林火灾,由事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面积1公顷以上,且火场不容易控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发现火情1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区指挥部要组织指挥扑救火灾。

4.2  应急措施

4.2.1 区指挥部应急措施。区防火办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迅速了解起火的地点、时间、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区指挥部领导指示派出火场工作组协助或启动预案,相关工作人员立即上岗到位,赴火场工作组人员立即出发;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4.2.2 扩大应急措施。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的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区指挥部和区政府,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时,由区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5  扑救森林火灾

5.1  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预案启动后,在区指挥部的指挥下设立前线指挥部,负责调动和指挥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指导做好火场的治安维稳、后勤供给、医疗救护、应急通信等工作,及时上报火灾情况和传达区领导的指示精神。

5.1.1 火灾扑救

负责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林业局、区人武部、周村消防大队

职责任务: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指挥消防力量开展扑火工作,及时向前线指挥部反映火场情况;协调解决火场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5.1.2 专家咨询

负责单位:森林防火专家组

职责任务:根据气象条件、扑火进展情况、火场地形和森林资源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情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扑火方案提出建议。

5.1.3 治安维稳

负责单位: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职责任务: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负责交通疏导以及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工作;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5.1.4 后勤保障

负责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职责任务: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被褥等物资供应;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5.1.5 医疗救护

负责单位:区卫计局、相关医疗机构

职责任务:及时组织医疗队赴火灾现场抢救伤员;组织管理卫生工作人员、救护车辆和医疗药品;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和前线指挥部指示,完成其他工作。

5.2  指挥原则

5.2.1 统一指挥。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设立前线指挥部,全权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扑救,全体扑火人员必须服从。

5.2.2 逐级指挥。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指挥。

5.2.3 分区指挥。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在区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分区前线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5.3  扑救方法

5.3.1 在扑火安全上,坚持以人为本,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坚持科学扑救,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5.3.2 在扑火战略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进行扑救,减少损失。

5.3.3 在扑火战术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4 在扑火责任上,采取分段、分片包干,划定范围、明确任务,实行林火扑救、火场清理和火场看守包干责任制的原则。

5.4  队伍组织与输送

扑火力量的组成。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分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不得动员未经森林防火培训的人员参加扑救。

6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灾情和信息的发布按周村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指挥部适时宣布解除,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指挥部根据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及其受灾情况,评估森林资源损失和经济损失情况。

8.2  火烧迹地更新造林

对火烧迹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森林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3  火灾案件查处

区森林公安分局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森林公安分局协助查处。

8.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上报。

9  保障措施

9.1  通讯保障

生森林火灾,区防火办值班电话:6195119即作为救火专用电话,派专人留守,其他人不得随意占用。同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固定值班电话,同区防火办随时保持联系。区指挥部全体领导和成员应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无阻,随时应对森林火灾突发性事故。

9.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成立森林消防扑火队,落实人员10人,发现火灾及时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扑救。一级火险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建一支25人的森林消防队或季节性扑火队,登记造册,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装备落实。每队配备二号扑火工具20-30件,风力灭火机6-10台,手机3-6部,运输汽车一部。扑火队员必须有防火服等全部防护装备,人手一部风力灭火机,一把号工具,一部灭火水枪。有关村(居)都要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季节性森林消防扑火队,每队配备二号扑火工具不少于20件,并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森林消防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区森林消防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周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森林消防扑火队为第三梯队。第一梯队由发生森林火灾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调动,第二、三梯队由区指挥部或区防火办调动。各种扑火力量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9.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保障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急需物资。区防火办物资仓库备二三号工具100件,风力灭火机100部,油锯5台,斧子20把。王村镇防火重点镇物资仓库要备有二三号工具100件,风力灭火机15台,油锯2台,斧子20把。南郊镇防火重点镇物资仓库要备有二三号工具100件,风力灭火机10台,油锯2台,斧子20把,以备扑火使用。

9.4  经费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处置突发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10  培训和演练

10.1  培训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护林员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10.2  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既是区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也是指导各级林防火指挥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预案由区林业局负责编制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

11.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或延误扑救行动的责任人,要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  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级)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0]162号)、《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淄政办字[2014]4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房屋斑裂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挥: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地震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旅游局、区气象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周村广电中心、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立即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周村国土资源分局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及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下传达。国土资源、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每年年初要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3.2.2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要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 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和区气象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区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的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区政府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区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派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区人武装部负责协调组织驻周部队、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教体局负责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公安分局、周村消防大队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周村供电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周村交警大队负责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村()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和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牵头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在市专家组指导下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周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7.6  监督检查

区政府定期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责任与奖励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及人为因素、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522日印发的《周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周政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周政办发〔2014〕20号(5个自然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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