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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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101日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5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880元。自201411日起,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34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5

 

 

 

周政办字〔2014〕34号(提高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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