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2个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2个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7

 

 

一、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

二、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5

三、周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3

四、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4

五、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4

六、周村区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15

七、周村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122

八、周村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131

九、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49

十、周村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178

十一、周村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93

十二、周村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10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危险性分析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3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4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3.5  应急救援小组组成及职责

3.6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7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4.2  信息监测与报告

4.3  预警级别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接报与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指挥与协调

5.4  现场处置

6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2  保险理赔

7.3  总结与评估

7.4  事故调查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物资装备保障

8.3  队伍保障

8.4  交通运输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资金保障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

9.2  培训

9.3  演习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奖励

10.3  责任追究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1  附件

附件1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3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附件4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般(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3.2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1.4.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利用现代生产安全科学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分析,民主决策,措施果断实施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准备,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案、队伍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兼职队伍,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危险性分析

依据我区目前经济发展特点,结合近年来的事故分布以及未来经济发展情况,我区存在危化品贮罐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方面的重大危险,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中毒与窒息、危险物质泄漏、冒顶、坍塌、透水、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其他事故类型高危企业、重点企业,冶金和机械加工、制造、造纸等是我区防范风险和应急救援的主要对象。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各应急救援小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暨周村区安委会是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3.2.1 区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和区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大队、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3.2.2 区指挥中心职责

统一指挥、领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涉及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决定启动本预案;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

1)总指挥: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等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2.3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区指挥中心办公室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区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对出现紧急状况及时跟踪、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区指挥中心总指挥;协助区指挥中心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间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并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3.2.4 成员单位

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指定,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为重要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3.3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由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和总指挥指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也可由区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开展协调、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参与救援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实施监督和指导;指挥、协调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完成区指挥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3.4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由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协助区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5  应急救援小组组成及职责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周村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负责事故后现场的洗消工作。

3)技术保障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关;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物资供应组:由区商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用和供应。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及事故发生单位等参加,负责资金保障、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发生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群众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保护组: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开展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源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中心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9)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缉捕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10)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按照周村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3.6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区指挥中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区指挥中心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3.7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保证应急投入,储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加强对职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模拟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4.1.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和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包括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救援物资、应急专家、应急避难场所等台账。

4.1.2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还要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4.1.3 各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准备,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行动,防范事故发生。

4.2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区指挥中心办公室。

4.2.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依照本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救援,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当发生IV级及以上事故,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险事故,报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1)涉险1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2)造成1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3)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4)其他涉险的生产安全事故。

4.2.3 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原因、涉及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继续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3  预警级别与发布

4.3.1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4.3.2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级、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签发;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接报与处置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等信息记录,对接报事故的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始判断,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建立并保持与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初始评估判定为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向区指挥中心报告,由区指挥中心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信息记录内容:(1)事故类别;(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4)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5)现场人员伤亡情况、伤亡程度及撤离情况;(6)事故对周边的影响,是否波及其他区域;(7)请求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支持的事项;(8)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区政府及市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要服从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5.2.2 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区指挥中心、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配合,迅速开展救援。

5.2.3 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区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5.3  指挥与协调

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指挥中心按预案做好工作: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建立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指挥中心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需要市内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请求。

5.4  现场处置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区指挥中心的命令,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做好以下响应:

1)抢险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组要按照分配的任务积极开展抢险救援。根据事态发展和需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通过区指挥中心协调,请求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抢险救灾组参加救援。

2)现场监控: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对事发现场周边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信息传递:各相关单位应设置合理、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各应急部门间的通讯及联络方式应为最新有效状态,以保证事故发生时的通讯联络畅通。当事故发生威胁到公众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时,应及时向相邻地区(单位)、相关人员和公众发出警报,进行疏散。

4)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及时将伤员转送相关医院救治,以减少事故现场人员伤亡。

5)交通管制:可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7)群众的疏散和防护:根据现场事故情况,应当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防护,主要工作内容为: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居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8)工程抢险: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协调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9)物资保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10)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11)现场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区指挥中心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须经指挥部总指挥核准同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企业主管行政部门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发生事故企业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7.2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保持社会稳定。

7.3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7.4  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位。

区安监局负责建立与有关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8.2  物资装备保障

区指挥中心负责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8.3  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煤气发生炉使用、造纸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演练,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周村消防大队、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齐鲁石化消防支队)、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救援力量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8.4  交通运输保障

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交警、消防、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等提供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8.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同时协调各级医院指派医疗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做好后续治疗。

8.6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结合区指挥中心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事故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给予保障。

9  宣传、培训与演

9.1  宣传

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标语、画册等各种形式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9.2  培训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专业安全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综合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各级员工进行应急救援业务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避险和自救能力。

9.3  演习

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根据相关要求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应及时修订完善。

10.2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防险和抢险事故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3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2)发生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4)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或者在应急期间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5)盗用、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质的;(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11 附件

附件1.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2.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3.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4.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附件1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3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附件4

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联系表

一、区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联系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区法院

6165607

区卫计局

6195362

区检察院

3012609

区环保分局

6458011

区委宣传部

6195346

区质监局

6401366

区总工会

6195252

区安监局

6195211

区经信局

6195208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6419768

区公安分局

2189900/2139448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

6412997

区监察局

6195099

区气象局

6182404

区民政局

6195401

周村消防大队

7980220

区财政局

6412590

周村供电中心

6426333

区人社局

6195230

移动公司

6188333

区住建局

6401101

联通公司

3160666-5925

区交通运输局

6186947

电信公司

6235120

区商务局

6195131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办联系表

单位

  

  

  

  

王村镇

6680999

张开俊

镇长

6698002

13508950103

王晓峰

副镇长

6698066

13864307906

李健伟

安办主任

6698017

13583398644

南郊镇

6060030

王永庆

镇长

6062366

13864328577

  

副镇长

6069098

13573357808

刘延波

安办主任

6066995

13706436107

北郊镇

6584009

卢永财

镇长

6584002

18853315667

荆玉波

党委委员

6584010

13969369583

张洪军

安办主任

6584066

13561652780

大街街道办事处

6435008

  

办事处主任

6435002

13589517266

郭  鑫

办事处副主任

6435011

15966986229

刘宝田

安办主任

6435013

13561672043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

6181944

苏瑞刚

办事处主任

6158318

13953380668

李河泉

办事处副主任

6158374

13964306422

王现坡

安办主任

6181944

13964328067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

6412061

鲍  滨

办事处主任

6422686

13573309046

李荣辉

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6430715

15898766677

解  帅

安办主任

6430737

13695330286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6182116

李  涛

办事处主任

7867902

13508958956

徐新波

办事处副主任

7867903

13589571789

董建宝

安办主任

7867912

13793308550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536019

李永凯

管委会主任

6536002

13583346688

王  涛

管委会副主任

6536006

13455358807

张大伟

安办主任

6536009

13853352348

 

三、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联络电话

区公安分局

110

周村消防大队

119

区医疗机构

120

区安监局

6195211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0531-82602368/82600646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

0532-83889090

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咨询

0532-83786583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0531-82663200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0533-7582142/7582143

淄矿集团救护大队

0533-5859901

 

 

 

 

 

 

 

 

 

 

四、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联系电话

巩士同

淄博市兴鲁化工有限公司

13905336481

黄家峰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13589569950

  

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

13645336463

王延波

中国石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齐鲁分公司

13969332209

  

淄博德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13853312517

王正新

山东韦尔化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3864491445

  

淄博市兴鲁化工有限公司

13606436764

严保全

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13864478558

于立文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853391978

 

 

 

 

 

 

 

 

 

 

 

 

 

 

 

 

 

 

 

五、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联系电话

范殿贵

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15965336022

朱训强

王铝矿业分公司

13953321562

毕经恺

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

13589505616

 

 

六、应急救援专家

  

  

联系电话

张和平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防火部部长

13884615552

张绍朋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

13409088704

李国庆

齐鲁石化消防支队

13589513421

 

 

 

 

 

 

 

 

.

 

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现场处置小组组成及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指挥与协调

3.2  现场处置

3.3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3.4  应急响应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事故调查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5.2  预案解释部门

5.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快速反应,全力救援,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或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遇险)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运载危险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全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请求给予支援;对外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研究解决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周村交警大队大队长担任,具体负责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主要职责:受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组织全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统计分析全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处置小组组成及职责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现场保护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救救援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现场处置组。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负责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抢救物资、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周村交警大队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怃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指挥与协调

1)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村交警大队应作好报案记录,并迅速派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理,同时,立即核实和确认,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立即赶赴现场指挥。

2)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主要通讯电话:区政府总值班室:6195558;区安监局:6195211;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2189900;周村交警大队指挥中心:2139170;区卫计局:6195362

3)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的处置程序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2  现场处置

3.2.1 先期处置

1)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周村交警大队、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作好先期施救、现场保护、维持秩序、人员疏散等工作。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连续发生事故。

2)周村交警大队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驾驶员及单位或车主名称;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性质及发生原因;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2.2 现场施救

1)周村交警大队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事故现场,通知120急救中心对伤员进行抢救。若车辆起火通知周村消防大队迅速到现场灭火;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确定现场的控制范围,划定警戒线,制定抢救方案和分流措施;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确定追堵范围,组织警力设卡检查堵截;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清理现场遗留物品,看护肇事车辆驾驶员,暂扣肇事车辆,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向当事人或现场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并做好勘查笔录;根据现场勘查的需要,对车辆采取疏导通行、截流和分流等交通管理措施,现场勘查完毕后,应立即撤除警戒,清除现场障碍,疏导被堵车辆,恢复交通。

2)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药品和救治设备进行救援。

3)周村消防大队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区安监局迅速组织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区环保分局组织做好环境监测,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4)根据事故抢险的需要,由区指挥部确定调集社会有关力量和预备役民兵的支持与援助。在救援过程中可紧急调集有关单位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外国及港澳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邀请或接待单位的,由邀请或接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外国及港澳台游客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旅游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区外事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做好涉外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

3.2.3 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3.3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4  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险情已经消除,伤亡人员已全部找到并得到妥善救治,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即应判定为应急结束。由区指挥部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4  后期处

4.1  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制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由周村交警大队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5.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周村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5.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2  报告内容

3.3  启动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4.2  力量调集

4.3  处置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和物资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周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1.4.3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实行逐级负责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周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周村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3  区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

1)灭火指挥组。由周村消防大队组成,负责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参战力量,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扑救力量;组织区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支持;负责参战部队之间的临时无线组网,确保救援部队之间及现场与相关单位通信通畅。

2)安全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队通行;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3)勤务保障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周村消防大队组成,负责了解掌握扑救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存情况,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调配,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周村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5)善后工作组。由周村消防大队和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波及范围,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形成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2.4  周村消防大队成立跨区域增援指挥机构,负责力量集结、装备编成、通信联络和对本大队参战力量实施现场指挥。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1.1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3.1.2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信息报送应快捷、详实。

3.3  启动响应

消防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立即调集相关力量处置,同时依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对火灾事故等级作出初步判断,认为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由总指挥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4  应急处置

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需要,可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人员)担任。

4.2  力量调集

4.2.1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首先由周村消防大队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将情况向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区政府报告,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4.2.2 市消防指挥中心下达调集命令,调集周村区周边城区消防特勤力量增援,各中队所调集力量必须在2分钟内集结完毕,选择最近路线赶赴事故发生地。

4.2.3 当火灾情况严重,需调集周边市消防特勤力量增援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向省消防总队报告,并由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调集增援力量。

4.3  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息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特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组织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根据现场事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等部门设置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影响,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程序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  应急结束

4.5.1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4.5.2 重特大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4.5.3 对重特大火灾事现场进行移交。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并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应职能部门做好交接。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现场移交后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协助监察、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5.2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区政府。

5.3  由相关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我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灾害现场通信联络为CH6信道,区指挥部1部手持电台设置在CH2信道与指挥中心联络;跨区域增援时,按照市消防支队要求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6.2  装备和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周村消防大队会同区指挥部勤务保障组保证作战行动所需战斗服、空气呼吸器瓶、灭火剂、油料和特种救援器材配件等消耗品的供应。

区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意识。

7.2  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7.3  演练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练。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区范围内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本预案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展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充实完善。及时对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或组织演练后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单位或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危险性分析与事故分级

2.1  危险源和风险分析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3.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专家组及其职责

3.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4  预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程序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安全防护

5.6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理赔

6.3  总结与评估

6.4  事故调查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物资保障

7.7  经费保障

7.8  社会治安保障

7.9  技术储备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8.4  监督检查

8.5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附件1.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2.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3.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组织和协调社会救援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应急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生命安全,维护我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危险性分析与事故分级

2.1  危险源和风险分析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经对其风险性进行分析,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露事故等。初步调查,我区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4家、经营企业68家(带储存企业6家)、加油站14家、使用企业14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6家。分布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涉及石油化工、有机(无机)化工原料、各种中间体和助剂、农药等领域。

我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企业共计7家,9处重大危险源,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共计3家,3处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共计3 家,5处重大危险源;四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共计1家,1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工艺涉及企业共7家,主要涉及氧化、氟化、氯化、硝化、电解等。

全区主要涉及重点监管的化学品有:丙烯醛、乙炔、丙烯腈、苯、甲苯、丙烯、甲醇、液氯、氟化氢、丙烯酸、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一氯甲烷、硫酸二甲酯等。

2.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组织体系

3.1.1 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政府成立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1)在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2)研究制定应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4)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周村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应对和对外信息发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指示,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6)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

7)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抢险救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8)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6195211)。

9)组织、参加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核发事故通报。

10)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周村消防大队等部门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立、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对事故相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相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区委宣传部: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协调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与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3)区总工会、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接收和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费用保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

4)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治安警戒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事项。

5)区民政局:负责处置与事故的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助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事故中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企业)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承办指挥部涉及交通运输保障和道路桥梁恢复的其他事项。

7)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抢救队伍、药品、器械、车辆的准备和现场医疗单位的联络和准备,确定事故伤害人员的专门抢救治疗医院或医疗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8)区环保分局:负责调查因危险化学品事故滋生诱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协助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9)区质监局:负责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相关特种设备的其他事项。

10)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协助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指挥和其他工作。

11)周村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中队开展事故现场消防抢险及受伤人员的抢救脱险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露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同时根据事故现场事态发展,按照指挥部决定向市消防支队、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求援,在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洗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现场的消防设施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消防专业队伍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指导消防应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应急演练;建立与区安监局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出现险情及时通知;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相关灭火等现场救援的其他事项。

12)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事故现场和救援单位的电力供应(包括断电要求);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电力方面的其他事项。

13)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通信联络的其他事项。

3.4  专家组及其职责

由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组。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专家组对事故的危害性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处置方案;开展危险化学品各类事故的调查与研究,为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扩展的预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使救援工作科学正确地进行。

3.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承担现场应急救援任务。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周村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技术保障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关;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生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等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单位主管行政部门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环境保护组: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的后续处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续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8)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9)技术专家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根据我区危险源的种类、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以及事故抢险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专家,主要负责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0)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按照周村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  预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区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安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企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按规定及时上报。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 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1.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1.3 区安监局和有关接报部门报告程序:

1)立即向区政府、上级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通知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

3)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1.5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5.1.6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区政府总值班室:6195558;区安监局:6195211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5.2.2 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组织实施。

5.2.3 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组织实施。

5.2.4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5.3  响应程序

5.3.1 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事故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6)公安、交通运输管理、交警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5.3.2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5.4  现场应急处置

5.4.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要点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区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治安和交通指挥,并在事故现场周围设岗,加强警戒和巡逻检查,同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撤离和就地保护过程中应有秩序,防止拥挤、摔伤、碰伤,危险消除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清点人数,检查受伤、中毒人数并将结果报指挥部。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4.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易燃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工艺操作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4.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4.4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5  安全防护

5.5.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6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7  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须经指挥部总指挥核准同意。

5.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故单位主管行政部门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区环保分局、安监局、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6.2  保险理赔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保持社会稳定。

6.3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4  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有人值守,有关人员要保证信息畅通,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到位。

区安监局负责建立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7.2  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储备相关救援物资,合理安排应急救援力量备勤;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确保拿得出、用得上。

7.3  队伍保障

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宏信化工、永大化工、山东赫达、华安化工、兴鲁化工公司专业应急救援队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和演练。周村消防大队、山东省鲁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齐鲁石化消防支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消防力量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6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必要时,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指挥部负责协调。

7.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结合指挥部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事故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给予保障。

7.8  社会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9  技术储备

区安监局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普查情况,建立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台帐,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和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8.2  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育培训,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危化品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和常规性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8.3  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周村消防大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战术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演练。

8.4  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5  奖励与责任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1.1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9.1.2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附件1.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2.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3.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附件1

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区法院

6165607

区卫计局

6195362

区检察院

3012609

区环保分局

6458011

区委宣传部

6195346

区质监局

6401366

区总工会

6195252

区安监局

6195211

区经信局

6195208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6419768

区公安分局

2189900/2139448

区气象局

6182404

区监察局

6195099

周村交警大队

2139178

区民政局

6195401

周村消防大队

7980220

区财政局

6412590

周村供电中心

6426333

区人社局

6195230

移动公司

6188333

区交通运输

6186947

联通公司

3160666-5925

区商务局

6195131

电信公司

6235120

 

 

 

 

附件2

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联络电话

区公安

110

周村消防大队

119

区医疗机构

120

区安监局

6195211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0531-82602368/82600646

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

0532-83889090

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咨询

0532-83786583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

0531-82663200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0533-7582142/7582143

 

 

 

 

 

 

附件3

周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单位

联系电话

巩士同

淄博市兴鲁化工有限公司

13905336481

黄家峰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13589569950

  

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

13645336463

王延波

中国石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齐鲁分公司

13969332209

  

淄博德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13853312517

王正新

山东韦尔化工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3864491445

  

淄博市兴鲁化工有限公司

13606436764

严保全

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13864478558

于立文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853391978

 

 

 

 

 

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危险目标与事故分级

2.1  危险目标确定及危险性分析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3.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其职责

3.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程序

5.4  指挥与协调

5.5  现场紧急处置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7  应急结束

5.8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理赔

6.3  总结与评估

6.4  事故调查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7.3  应急队伍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解释

10  附件

附件1.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2.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3.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非煤矿山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得到应急救援,控制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3)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王村镇政府、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同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建立联动制度;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王村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对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要快速实施现场处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同时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危险目标与事故分级

2.1  危险目标确定及危险性分析

截止本预案发布之日,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共4家,即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4家企业均位于周村区王村镇,为我区重点监管企业。经对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有: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等。

2.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伤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3.1.1 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王村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企业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政府成立周村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下设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王村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3.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3)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4)研究制定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指导意见。

5)决定启动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应对和对外信息发布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王村镇政府及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2)编制、管理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资料等信息数据库。

4)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

5)组织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演习。

6)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周村消防大队、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等部门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立、组织非煤矿山事故专家组,对事故相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组织、参加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相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区委宣传部: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负责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要求,协调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与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3)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事故发生单位爆破物品进行管制、封存,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发放或使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治安警戒、封闭事发现场、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等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配合有关部门核对伤亡人数、姓名、身份,协助事故发生单位通知伤亡者家属;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事项。

4)区民政局:负责处置与事故的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助王村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5)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抢险物资及装备的接收和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费用保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相关交通运输的其他事项。

7)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抢救队伍、药品、器械、车辆的准备和现场医疗单位的联络和准备,确定事故伤害人员的专门抢救治疗医院或医疗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8)区环保分局:负责调查因非煤矿山事故滋生诱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协助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9)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配合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成立、组织非煤矿山地质信息专家组,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相应意见;负责提供有关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相关国土资源的其他事项。

10)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信息;负责提供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的措施和建议;协助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指挥和其他工作。

11)周村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中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的抢险及受伤人员的抢救脱险工作;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现场救援的其他事项。

12)周村供电中心:负责事故现场和有关救援单位的电力供应(包括断电要求);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电力方面的其他事项。

13)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通信联络的其他事项。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区非煤矿山企业情况、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抢险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专家,由相关部门组建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相应专家组。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专家组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性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处置方案;开展非煤矿山各类事故的调查与研究,为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扩展的预防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建议,使救援工作科学正确地进行。

3.5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由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技术保障组、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环境保护组、调查取证组、技术专家组、新闻发布组等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抢险救灾组: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由相关部门牵头,周村消防大队、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等有关救援力量参加,负责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技术保障组: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由相关部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气象局、周村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关;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和地质信息服务。

4)物资供应组:由王村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用和供应。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后勤保障组:由王村镇政府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周村供电中心、通讯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和无关人员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和应急处置期间的电力供应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

7)善后工作组:由王村镇政府、区安监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保护组:由区环保分局牵头,负责调查因非煤矿山生事故滋生诱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

9)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给予管制或财产冻结;协助省或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10)技术专家组:根据我区非煤矿山企业情况、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及事故抢险工作的需要确定有关专家,由相关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11)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按照周村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预警行动

4.1.1 针对我区的特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危险来自井下的坍塌、水、有毒有害气体、顶板和爆炸物品等,事故类型主要有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等,根据非煤矿山分布情况、地质特点、生产现状等分析,我区王村镇是重点防护区。

4.1.2 非煤矿山企业在有水患危及生产时必须要在井口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同时还要和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联系。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井下作业面从业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4.1.3 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对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并及时上报区有关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

4.2.1 区安监局对收集到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4.2.2 预警级别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和一般(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抢险人员,实施处置,组织伤员抢救和人员撤离。并立即向王村镇政府、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1.2 王村镇政府、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事故分级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195558)、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5.1.3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5.2  分级响应

5.2.1 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响应。响应行动由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政府、区政府、市和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要服从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5.2.2 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组织实施,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配合,迅速开展救援。

5.2.3 Ⅳ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组织实施。

5.2.4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5.3  响应程序

5.3.1 应急准备状态

1)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通知有关专家、救援队伍、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指导救援。

4)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3.2 应急响应启动状态

1)收集事故的有关信息和基本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指导救援工作。

2)及时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警戒、救护、交通、通信、供电、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5)调动有关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6)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7)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4  指挥与协调

5.4.1 区政府实施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指挥部要及时向区市安监局和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5.4.2 实施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组织协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组织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辖区政府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协调驻周部队或驻淄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6)必要时,请求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参加应急救援。

7)其他需要组织、指挥、协调的事项。

5.5  现场紧急处置

5.5.1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管辖区域、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指挥部决定。

5.5.2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爆破器材爆炸事故。针对上述非煤矿山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5.5.2.1 透水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2)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3)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4)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井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情况。

5)尽快判明水源情况,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烧坏。

6)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7)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8)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

9)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12)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

5.5.2.2 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事故发生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2)明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

3)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4)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5)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6)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5.2.3 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3)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4)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5)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5.2.4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3)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4)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5)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6)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7)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

8)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9)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5.5.2.5 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6)确定爆炸后危险因素(火灾、有毒气体产生、大面积塌方、坍塌等)控制措施。

7)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特点及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工作面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制式服装和安全帽矿用靴即可;工程抢险、消防、侦检和救护队员等进入井下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安全头盔、密闭型防毒面罩、救援防护服、空气呼吸器和防爆工具等。

5.7  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各作业面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8  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所有事故信息在发布前须经指挥部总指挥核准同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王村镇政府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事故现场、地质条件的论证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

6.2  保险理赔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确保及时有序赔付,保持社会稳定。

6.3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安监局、王村镇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4  事故调查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值班人员在岗值守,有关人员要保证联络畅通,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事故及时到岗到位。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建立与有关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的通信联系;建立非煤矿山数据台帐,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7.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7.3  应急队伍保障

淄博市周村区杨古粘土矿、淄博市周村天三立粘土矿、淄博苏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演练,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周村消防大队、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淄矿集团救护大队)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专兼职救援力量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7.4  交通运输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交警等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到达。

王村镇政府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公安、交警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同时各级医院要指派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负责后续治疗。

7.6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结合指挥部办公室年度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事故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给予保障。

7.7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区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

8.1.1 宣传

区有关部门、王村镇政府及企业充分利用报纸、标语、画册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8.1.2 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参加教育培训;区、镇安监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和常规性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8.1.3 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8.2  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3  奖励与责任

8.3.1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8.3.3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附件1.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2.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3.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附件1

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区法院

6165607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6419768

区检察院

3012609

周村国土资源分

6412997

区委宣传部

6195346

区气象局

6182404

区总工会

6195252

周村交警大队

2139178

区公安分局

2189900/2139448

周村消防大队

7980220

区监察局

6195099

周村供电中心

6426333

区民政局

6195401

移动公司

6188333

区财政局

6412590

联通公司

3160666-5925

区人社局

6195230

电信公司

6235120

区交通运输局

6186947

王村镇政府

6680999

区水务局

6195297

杨古粘土矿

6693999

区卫计局

6195362

天三立粘土矿

6693516

区环保分局

6458011

苏李矿业

6680943

区安监局

6195211

璞泰矿业

6686366

 

 

 

 

 

附件2

部分应急救援机构联系电话

 

单位

联络电话

区公安分局

110

周村消防大队

119

区医疗机构

120

区安监局

6195211

淄矿集团救护大队

0533-5859901

 

 

 

 

 

 

 

 

 

 

 

 

 

 

附件3

周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表

 

  

  

联系电话

范殿贵

山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15965336022

朱训强

王铝矿业分公司

13953321562

毕经恺

山东璞泰矿业有限公司

13589505616

 

 

 

 

 

 

 

 

 

 

 

 

 

 

 

周村区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3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4  救援体系及演练

4.1  应急救援体系

4.2  应急救援演练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现场保护

5.3  启动响应

5.4  应急救援

5.5  信息发布

5.6  善后处理

6  应急结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防范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区行政管辖区内发生的房屋建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响应。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原则。

2.1  指挥机构

设立区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安监局、周村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质量、安全等技术专家参加,负责制定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救援工作,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关。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观场监测、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抢险物资、生活后勤保障等工作。

5)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牵头,对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可能发生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目标从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形式分,主要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事故、火灾等。

按工程特点分类分别有: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

4  救援体系及演练

4.1  应急救援体系

1)施工现场事故以施工单位为主进行救援;

2)一、二级施工企业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备队伍;

3)使用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以公安消防部队和后备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4.2  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演练由企业结合日常施工作业自行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熟悉掌握各类建设项目承重体系特点,安全拆除和清理现场的方式方法,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住建局(电话:6401101),同时立即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195558)以及区公安分局(电话:2189900)、区卫计局(电话:6195362)、区安监局(电话:6195211)等相关部门。

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2)伤亡人数;(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简要经过;(4)已经采取的救援措施和救援要求;(5)事故报告单位、人员、联系方式。

5.2  现场保护

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时,需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照录像,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5.3  启动响应

区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确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区指挥部可调用有关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4  应急救援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及时救援,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

4)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等危害的物品,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环保、卫等部门进行监测、处置。

5.5  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法规,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  善后处理

区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区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2.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2.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2.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3.3  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4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方式

4.2  事故报告内容

4.3  事故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

5  事故的应急程序

5.1  接报

5.2  转报

5.3  启动应急预案

5.4  确定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

5.5  救援

5.6  撤离

5.7  撤点

6  其他事项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危害。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淄博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2.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2.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2.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周村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监局、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周村供电中心和事故发生单位所属行业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专业工作组。

3.2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主任由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3.3  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牵头。主要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勘察和保护现场,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证据;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2抢险救灾组:由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周村消防大队等部门参加。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和现场情况,制定排险、抢修方案,组建工程救援队,调度实施现场抢险工作;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毒、防爆、防辐射、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同时确保现场对外联络畅通。

3)技术保障组:由区质监局牵头,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是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支持,解决处理应急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参加。主要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临时救援,及时抢救、转运伤员并做好伤员院内救治工作;指定医院,调动必要的医疗人员、器械、药品等参加抢救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交通运输、区水务局、周村供电中心、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和运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以及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质监局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分局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环境侦检组:由区环保分局牵头,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参加。主要是组织环境检测队伍赶赴现场,对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的有毒、有害、放射介质进行检测,向区指挥部提出事故现场封闭、隔离、洗消、人员撤离的建议。

4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方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区质监局和区安监局。具体通讯联络方式为:

紧急电话:110119120,区政府应急办:6195558,区质监局:6412122,区安监局:6195211

4.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4)事故设备名称;(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3  事故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

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需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5  事故的应急程序

5.1  接报

各有关部门值班人员接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1)问清报告人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2)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单位地点,事故设备的名称及人员伤亡情况;(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必须问明泄漏的主要介质、数量、事故波及或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5.2  转报

区质监局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安全监察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转报区政府、市质监局及区安监局。

5.3  启动应急预案

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5.4  确定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

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应选在靠近事故现场的上风向的非污染区域设立现场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预案启动后,气象部门应随时注意风向和天气的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气象变化情况。

5.5  救援

各有关部门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到,按照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和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按照抢险救灾组的要求,尽快消除险情,将伤员救离危险区域。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应首先切断或者堵住泄漏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6  撤离

当盛装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造成大量危险介质泄漏时,事故发生单位应报请区政府,将可能产生危险的区域内的有关人员撤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7  撤点

在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救援工作中,应随时注意事故的发展变化和气象情况,一旦发现现场指挥部所处区域受到或将要受到毒害时,应立即向安全区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应保持与现场指挥部和各救援队的联系。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撤离现场前必须取得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同意。

6  其他事项

6.1  本预案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6.2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3  本预案由区质监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2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分级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告

4.3  分级响应

4.4  启动程序

4.5  安全防护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应急队伍调动  

5.3  物资保障

6  恶劣天气公路保畅通应急措施

6.1  暴雨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6.2  大雪及路面结冰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6.3  大雾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7  预案演练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区所辖道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或发生后,能够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地开展排除险情,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道路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道路突发事件是指在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县乡村道、城市道路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多部门直接或协助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其他道路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 道路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由洪水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损毁或造成交通中断,影响通行。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公路工程建设事故、交通事故和因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超限运输、工程质量、非法采砂、损坏公路等引发的道路设施损毁或造成道路桥梁中断,影响通行。

3)其他道路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内道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适用于因地下管线渗漏冲刷、排水不畅、二次开挖回填、地下构筑物施工采空区严重坍塌沉陷等内部因素及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车辆超载、外部撞击、恐怖袭击等外部因素造成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的道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期恢复工作。其他处置工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区政府成立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园林局、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区气象局、周村交警大队、周村消防大队、周村公路分局、周村供电中心等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对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区道路突发事件抢险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区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修订道路抢险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培训;

3)收集与处理日常应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道路突发事件日常接警值班工作;

5)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交通运输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区县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所管辖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风险控制及排查;协调指挥道路管养单位实施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配合道路突发事件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其他事项。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舆论引导。

3)区发改局:做好道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电力、供热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区公安分局: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负责事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查处相关责任人。

5)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道路突发事件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救济款物的调配和发放等社会救助工作。配合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道路突发事件灾情统计工作,并开展相关灾民救助。

6)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安排道路突发事件救援、善后处置和交通设施修复所需的资金。

7)区住建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部分职责;负责城市道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辖区城市道路安全隐患进行风险控制及排查;参与配合道路突发事件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道路突发事件中燃气、排水等市政管线的抢险救援工作。

8)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道路突发事件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9)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对道路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10)区环保分局:负责参与道路突发事件中化学品遗洒泄漏的处置工作。

11)区安监局:协助开展道路突发事件中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区园林局:负责协调抢险施工中涉及占用绿地和林木的砍伐工作。

13)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的道路突发事件的调查、论证,并督促责任单位灾害治理。

14)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道路天气实况信息。

15)周村交警大队:负责维护道路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为抢险救援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分流疏导社会车辆并发布相关信息。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16)周村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道路突发事件中灭火工作,并参加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

17)周村公路分局:负责做好国省干线公路的抢通抢修及公路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18)周村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对道路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参与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负责乡道、村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道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道路抢险现场抢险指挥部视情况下设指挥协调组、工程组、管线组、交通安全组、施工安全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宣传组等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主要保障抢险施工现场与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中心之间的联系(音频、视频)、应急指挥车的调派和操作、施工期间的总体协调、组织例会、信息编写与报送、安排施工现场值班等综合工作、抢险现场工作证件的制作与发放。

2工程组:由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施工单位(养护部门)、地下构筑物产权单位、勘察等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地质勘察,为专家分析提供相关物例、提供工程抢险所需的道桥及相关建筑物的图纸,制定、细化道路抢险工程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细化工程应急预案,监督实施、随时报告工程出现的各种问题。

3交通安全组:由周村交警大队牵头,主要负责现场的安全警戒线的设置工作;交通疏导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社会公共交通运力,做好公交车改线和换乘接续工作;开辟应急抢险绿色通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临时出入口设置。

4管线、施工安全组:由区住建局牵头,相关管线单位配合。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施工重点位置(重机械的支撑点位、重碎块的坠地点位)埋设的管线布局进行全面研究掌握,指导管线主管单位提出管线安保意见并监督落实。水、气、热、电力、电信等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实施完成相应管线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关闭相应管网,避免发生新的灾害。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组织,现场有关救援力量协助,对伤病人员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抢险现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牵头,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参与道路突发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7专家技术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道路、建筑、气象、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搜救等方面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保障。为道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为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分级

道路突发事件按其对道路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级预警(严重预警)、级预警(较重预警)、级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预警。

3.1.1 级预警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急需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实施国家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道路级预警。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发布级预警或响应时;

2)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暴雨引起重大山体滑坡,或突降暴雪或长时间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严重毁坏、中断;

3)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造成高速公路、国道公路、桥梁、隧道中断;

4)所辖道路建设工程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5)需要发出道路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1.2 级预警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内、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时;或需要省交通公路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道路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断;

2)所辖道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3)需要发出道路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1.3 级预警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所辖道路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市内时,拟发出道路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断;

2)所辖道路建设工程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下、3人以上,或者可能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3)需要发出道路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1.4 级预警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道路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区内时,拟发出道路级预警。

1)大江大河干流水位超过警戒线,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洪水泛滥致使公路毁坏,或发生暴雪或浓雾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区内国道、省道中断;

2)所辖公路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可能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3)需要发出道路级预警的其他特殊情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道路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6)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和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道路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事件(级)、严重事件(级)、较重事件(级)和一般事件(级)四个等级。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我区道路突发事件发生后, 要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对于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道路突发事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

4.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 情况、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3  分级响应

道路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级)向高(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4  启动程序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启动预案建议后,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接到区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各应急行动小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各相关部门接到区指挥部的指令后,其工作状态由日常管理变为应急状态管理,并按其应急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直至事故灾难消除为止。

4)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现场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

6)协调事故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7)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启动相应预案。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进行培训教育,做好安全防护。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指挥部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和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以及做好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5.3 人员安置

道路突发事件发生后,灾民需要临时生活救助和安置时,由区民政局负责。

4.6  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按照以人为本、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根据区指挥部发布的信息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1)险情排除,公路交通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等危险隐患已排除)巳经结束;

3)道路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的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

4.7.2 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道路管养单位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了解安全救护规程,掌握救援器材、设备使用,提高应急救援效果。

5.2  应急队伍调动

发生一般道路突发事件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案要求调动本系统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突发事件时,按照以区级专业抢险队伍为主体、本系统应急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应急处置队伍。

5.3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住建、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以及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公路抢修、桥梁战备物资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台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保证应急之用。

6  恶劣天气公路保畅通应急措施

6.1  暴雨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6.1.1 雨季来临前,有关单位要设立防汛值班室实行昼夜值班,平时注意天气预报记录和提前工作准备。要准备应急物资、人员车辆24小时待命,物资存放就近库房,以备随时调用,物资随消耗随补充,保证物资供应充足。

6.1.2 各有关单位坚持巡查,发现桥梁、路面、排水沟积水堵塞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疏通。路基防护工程冲刷严重时,立即通知抢险队,调用砂石料进行加固,同时向上级报告,做好记录,立即组织修复。

6.2  大雪及路面结冰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6.2.1 根据天气预报,当降雪发生,立即对重点路段(陡坡处、特大桥、大桥)进行巡查除雪,除雪效果差的路段应再次清理,进行警示,如有结冰现象立即除冰,并随时将除雪除冰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以便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行。

6.2.2 降雪时,发生交通堵塞和事故,及时通知交警部门,随时将现场处理进展情况向上级报告。

6.3  大雾天气公路保畅通措施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雾天情况加大巡查力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7  预案演练

要定期组织各类预案演练,尤其对涉及两个或多个单位、部门之间的应急预案要协同演练。通过演练,总结、完善预案,锻炼、提高应急实战能力,确保预案符合实际,行动有效。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2.3  地方机构和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

2.5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2  预测系统

3.3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处置

4.5  环境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解释

8.3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周村,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l.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

除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IV级)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和区政府。

1.5.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2.1.1 领导机构组成

成立周村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领导协调机构。必要时,区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挥: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区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周村广电中心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1.2 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区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环保分局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区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2)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3)区发改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4)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环境应急信息安全。

5)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及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6)区监察局负责对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7)区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9)区人社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10)区住建局负责指导重点风险源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并协调组织实施。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运输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12)区农业局、区林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3)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及河流断面、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环境应急水量调度,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

14)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15)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16)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17)区气象局负责与市级有关单位联系及协调,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周村广电中心负责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做好环境应急知识宣传工作,配合信息发布工作。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3  地方机构和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事发地周边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1.1 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区生产、使用、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和放射源情况的普查,掌握全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3.1.2 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理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 应急监察能力建设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有针对性地添置有关安全防护的设备与器材,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案件调查制度,强化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装备、车辆。

3.2  预测系统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对周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警报,对应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及时发布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一定程度,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政府及上一级有关部门;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I级)、橙色(II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和一般(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特别重大(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响应报请国务院、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好上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1.2.2 重大(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山东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上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1.2.3 较大(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1.2.4 一般(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1)立即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他组成部门接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集相关应急力量,配合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送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县环保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县政府通报的建议。

4.3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风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5  环境应急监测

区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5.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4.5.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涉及驻周部队的新闻信息,由驻周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的信息发布由涉外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7  安全防护

4.7.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一般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4)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环保部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5.2  调查处理

对一般或其他认为需要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分局会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发生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强制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区政府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区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  装备物资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的检验、鉴定、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努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对辖区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在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企业应急物资储存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心理素质,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7.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7.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区环保分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应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测预警系统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现场指挥与协调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区指挥部工作

5.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通讯保障

6.5  宣传教育

6.6  培训学习

6.7  预案演练

7  附则

7.1  考核奖惩

7.2  名词术语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保证城市安全供水,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事故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向我区行政管辖区域供水的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的城市供水企业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的应对工作。城市供水事故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坝、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6)供水调度、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发生在本区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可能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城市供水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突发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预防为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各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全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排除事故状态;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与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作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性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向指挥部和区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为新闻媒体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区住建、水务、卫计、环保、城市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区指挥部办公室为专家咨询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2.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水务局:组织起草、修订本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向区政府提出应对事故对策方案,协调全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参与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调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事故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引导社会舆论。

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职工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护工作;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调配,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运送、发放物品。

区财政局:负责相关应急抢险资金及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区人社局:依法做好事故因公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供水事故管线周边已存入信息系统内的其他地下管线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区卫计局: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事故伤员抢救工作;负责对发生事故的地区进行水质卫生检测,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区环保分局:发生城市供水或水源地污染事故时,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现场调查及取证工作,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预案应急排查方案,组织环境污染事故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处置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或个人控制污染,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善后工作的落实,及时参与水源污染评估。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区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救援物资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事故的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任务;组建应急响应队伍,必要时参与其他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测预警系统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控、预测及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自检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提高检测能力。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供水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供水事故预警级别分为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三级,并用红、橙、黄三种颜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5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不包括3人)以下的事故为级,用黄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1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的事故为级,用橙色表示;造成连续停止20000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事故为级,用红色表示。

级事故预警由区指挥部决定发布;级事故预警由市指挥机构决定发布;级事故预警由省指挥机构决定发布。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1)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或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6195297)进行报告。有关部门或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

2)供水事故一经确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须立即向区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值班电话:6195558)。

3)对重大、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同时报区安监部门。若属于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引起的供水事故,应同时分别报区环保、卫计部门。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数量;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4.2  响应启动

1)确认发生城市供水事故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2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迅速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供水企业建立联系,核实事故情况,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经总指挥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4.3  现场指挥与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故情况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区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由现场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专家咨询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为现场抢险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的建议,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抢险救援组:由区水务局牵头,公安、住建、卫计、环保、安监等部门及涉事供水企业、供电等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因工程设施损毁或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并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并积极进行抢修工作。

水源污染事故,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在环保、卫计部门和专家工作组指导下,及时安全处置;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

对于大面积停水事故,立即启动备用供水系统,或安排应急送水车,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首先对人员进行抢救、疏散与转移,确保人员安全。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与处理。

自动控制设施、设备受到攻击而造成供水事故时,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维修调试,尽快恢复通水。

3)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组: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防疫和监督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工会、民政、人社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因公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供水主管部门及公安、监察、住建、卫计、环保、安监等部门派人组成,负责调查与评估阶段的各项工作。

4.4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区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事故应急终止后1个月内,城市供水企业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区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供水事故原因,从城乡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进入应急状态后,区指挥部临时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应急响应工作需要。

6.2  技术保障

供水主管部门和各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水源和供水安全预警系统,建立水源和供水应急数据库。

6.3  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6.4  通讯保障

应急期间,区各电信运营单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级指挥部、各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传递。

6.5  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以供水安全和保护供水设施为核心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样形式,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6.6  培训学习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水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7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对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  附则

7.1  考核奖惩

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供水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对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范围;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相关法律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7.2  名词术语

1)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

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制定及修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2.2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用户

3  事件分级

3.1  级停电事件

3.2  级停电事件

3.3  级停电事件

3.4  Ⅳ级停电事件

4  预警状态

5  应急响应

5.1  事件报告

5.2  事件通告

5.3  响应程序及措施

5.4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人员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事故调查

7.2  改进措施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因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全区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2)本预案中大面积停电是指:电力生产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严重人为破坏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在《淄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指导下编制,规定了周村区电网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在体系结构上与《淄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开展停电紧急救援和紧急处置演练,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统一指挥。在区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分工负责。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电网企业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订和完善电网应急处置和恢复预案,保证电网尽快恢复供电。发电企业完善用电保障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电力用户根据重要程度,自备必要的保安措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    

4)保证重点。在电网事故处置和控制中,将保证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和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点地区、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经信局、周村供电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周村供电中心组成。

区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研究保证逐步恢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秩序的重要事项,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2)统一领导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3)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指挥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和终止本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和解除电网停电应急状态,发布具体应急指令。

2.1.2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区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下达的各项指令。

2)掌握应急处置和供电恢复情况。

3)组织制订本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按授权发布信息。

5)建立电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牵头组织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工作,对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工作的处置工作。

1)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召集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会议;组织协调全区发、供、用电资源的紧急调配,并负责全区发电企业重点电煤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为指定的新闻部门提供事故发布信息。

2)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3)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由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

4)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6)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7)区安监局:协调有关电力事故应急工作,并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8)区气象局: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9)周村供电中心:迅速掌握大面积停电情况,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具体实施在电网大面积停电。

2.2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用户

2.2.1 电力调度机构

区电力调度机构是电网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置。

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职责:

1)迅速向上级调度机关作出简要汇报,按照上级调度指令指挥电网事故处理。

2)启动调度相关现场处置预案,控制事故范围,保证主网安全,恢复电网供电。

3)及时将大面积停电有关情况通知区应急领导小组,电网企业应急办应当迅速汇总有关情况向属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4)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电网调度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2.2 电力企业

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成立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全区主网、所辖供区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处置。

各发电企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电网企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2.3 重要用户

在紧急停电状态下,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工矿企业等单位应配备应急和保安电源,完善各种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保障可靠性和有效性,制定紧急停电状态下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紧急停电状态下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

3  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分为级、级、级、级停电事件4个等级。

3.1  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周村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3)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周村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并且造成重要输变电设备受损,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周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2  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周村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30%以下。

2)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3)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周村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

3.3  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周村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

2)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电力设施破坏,造成周村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

3.4  Ⅳ级停电事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电网进入级停电事件状态: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周村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

2)因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造成电网部分区域停电,对电网安全稳定构成威胁。 

4  预警状态

4.1  发生级、级停电事件,电网进入大面积停电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用户立即启动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

4.2  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电力供应预警信息、电力供应平衡工作,制定电网事故拉闸限电序位表和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相关部门负责向电力企业提供有关应急预警信息。

4.3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定电网事故处理预案及电网黑启动方案,保证电网事故后尽快恢复供电。

4.4  发电企业完善厂用电保障措施,制定本企业全厂停电应急预案,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并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和协调下,恢复机组并网运行和调整发电出力。

4.5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必要的保安用电设施,避免在突然停电情况下出现人身伤害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5.1  事件报告

1)发生I级、级停电事件时,周村供电中心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淄博供电公司。

2)发生级停电事件时,周村供电中心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发生级以上的停电事件,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1小时内报区政府。

4发生IV级停电事件时,周村供电中心应急指挥机构应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2  事件通告 

1)发生级停电事件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及时通报,使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对停电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在级停电事件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2)发生级停电事件后,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经授权的部门发布事故信息。

3)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向区政府及时报告。

4)在大面积停电期间,要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各级要积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坚决打击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减少公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5.3  响应程序及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级、级停电事件发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同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2)电网与供电恢复: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要将保证电网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各种必要手段,防止事故范围扩大、系统崩溃和瓦解。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电网、电厂、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留有必要裕度。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各发电厂要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分时分步地恢复用电。

3)社会应急:发生停电事件后,受影响或受波及的各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单位、设施等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电力用户,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集中或疏散,确保所有人员人身安全。

——公安、交警、消防、武警等部门在发生停电的地区要加强对关系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要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扑灭大面积停电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要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保障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卫计部门要准备好抢救、治疗病人的药品和物资,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停电地区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电力企业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5.4  应急结束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区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宣布解除停电事件状态: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城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电力供应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危险因素。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全面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区应急领导小组邀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网企业应认真分析和研究电网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技术保障体系。电力重要用户应当加强涉网技术的分析研究,增加技术投入,不断提高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

6.2  装备保障

电力企业在积极利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各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在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3  人员保障 

加强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运行值班、抢修维护、生产管理、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日常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  后期处置

7.1  事故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之后,区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等。  

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要认真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的查明,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措施建议。

7.2  改进措施

1)大面积停电之后,电力企业应及时组织生产、运行、科研等部门联合攻关,研究事故发生机理,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电力应急预案。

2)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社会停电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紧急处置体系。

3)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举报重大隐患等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得不到及时整改的将予以通报;对隐瞒电力安全事故或阻碍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级停电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要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

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电力生产经营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向全社会宣传出现大面积停电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正确措施处置,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8.2  培训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对全体员工加强防范事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认真组织员工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的业务知识水平。

8.3  

根据实际需要,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适时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以加强和完善电网经营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应急联动之间的协调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企业的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牵头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热安全事故等级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2.2 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技术保障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宣传教育

6.2 培训

6.3 演练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供热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冬季民用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协调配合、预防为主。

1.5  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预案的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指挥机构

2.2.1 设立周村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周村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具体负责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2.3 区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现场保护、现场秩序维护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和供热、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周村消防大队配合,负责组织供热、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供热抢险队伍、消防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对供热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  预警预防

3.1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发改局牵头,对供热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热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用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热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区供热管理部门要与供热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供热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供热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供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供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2 区供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

4.1.3 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上报到区政府总值班室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4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发生类型、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是指供热设施发生爆裂的区域或出现高温、高压蒸汽、热水喷出部位,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是指有热水漫流及蒸汽弥漫,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蒸汽、热水影响。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供热安全事故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将事故上报。

2)供热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区政府作出响应,启动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供热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区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区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 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和请求驻地部队的支援。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或转移供热设备、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供热介质泄漏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 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较大、一般供热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供热安全事故,区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相部门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供热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本区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区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供热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2  应急队伍保障

5.2.1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热媒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2.2 根据供热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2.3 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

5.2.4 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焊接、挖掘、排水、通风等专业抢修装备及专用防护品、专用工具等,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3  技术保障

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关注国内供热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供热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区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供热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热和保护供热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对供热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热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6.3.1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由区发改局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供热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 区供热管理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供热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 各供热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供热安全事故是指冬季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在生产、输配、热交换、为居民提供采暖用热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供热系统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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