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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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村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2

 

周村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

(三)坚持户籍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在我区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临时困难家庭;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第五条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五)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其它不符合临时救助规定的。

第八条  临时救助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一)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对于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且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给予年度一次性救助,发放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救助期内不再符合条件和救助期满的家庭要及时中止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给予实物救助,自申请批准之日起计算,由民政部门或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具备条件的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区民政局审批。

(一)一般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由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局可以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区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局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渠道为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列支其他费用;其他渠道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要与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本着安全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拨付和发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选择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  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形成各有侧重、紧密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示临时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建立公示制度,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多方筹集资金,不断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出现随意现象和违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给予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敷衍塞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或者无故推迟救助时限的;

(二)徇私舞弊,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或者擅自提高救助标准的;

(三)帮助或者伙同他人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

(四)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的临时救助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临时救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

 

 

周政办发〔2014〕23号(周村区临时救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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