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4〕25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4-None
成文日期
2014-12-29
发文日期
2014-12-30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
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目 录
一、公共卫生事件类
1、周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3
2、周村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4
3、周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7
二、社会安全事件类
1、周村区粮食应急预案···········································60
周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宣传教育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发布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淄博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周村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其他市、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在我市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或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市,并有扩散趋势。
(4)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并呈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市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区县。
(3)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在张店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国务院、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务院、省、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卫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并采取主要措施。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区卫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计局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卫生监督、物资保障等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组成员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分别承担现场应急处置控制、情况调查、医疗救治、卫生执法监督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相关专业主治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区卫计局负责组织有关机构对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主动监测,并开展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及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区卫计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等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专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并适时作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类公共卫生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等重点部位或区域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调查、处理、抢救、核实同步进行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明确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疫区、跨省疫区,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本区域内采取下列疫情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交警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计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报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作好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区级不得发布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主动、科学准确地把握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对本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检查。
(5)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逐级上报卫生计生部门,由上级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发布或授权区卫计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信息收集与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富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并组织做好标本向市、省和国家相应实验室送检工作,尽快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省市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政府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或市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区政府或区卫计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对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逐级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对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报请省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对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对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在区政府的领导和市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区卫计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5.2 奖励
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烈士褒扬条例》所规定烈士评定条件的,由牺牲人员所在单位为其申报评定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区卫计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确保信息系统高效运转。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设包括120应急急救在内的,三级医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第148医院)、区级医院(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各镇(经济开发区)卫生院三级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区卫计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实行卫生监督人员资格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区卫计局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
6.1.6 演练
区卫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区卫计局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应急值守期间必须24小时在岗在位,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做好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物资及车辆人员的优先放行。
6.4 法律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宣传教育
区卫计局、区委宣传部、周村广电中心要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完善。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2月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特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
5.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3 物资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订、修订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周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标准》,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范围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市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区、市)且涉及我区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2)跨市且涉及我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超过3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10人以下),其中死亡3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事故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计局在区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计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站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专家组
区卫计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综合医院、卫生院及各医疗急救站(点)等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区卫计局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由临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行政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相应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区卫计局在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和区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区卫计局在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和区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区卫计局在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和区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突发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会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区卫计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要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等显眼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救援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
4.2.2 转运伤员
对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确保治疗后续进行。转运中,医护人员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要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接诊单位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卫计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计局要按照周村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区卫计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计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
区卫计局要建立由临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专家组。
5.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计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3 物资保障
为保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区卫计局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6 其他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周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计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区委宣传部、周村广电中心要依托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单位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订、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发布。
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审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处置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应急处理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3.2 指挥部设置
3.3 指挥部职责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5 各成员单位职责
3.6 工作组设置及其职责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4.2 医疗保障
4.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4.4 监测数据保障
4.5 物资和经费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4.7 宣传、培训和演练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1 监测预警
5.2 事故报告
5.3 事故评估
6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应急处置措施
6.3 监测分析评估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5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报告
7.3 奖励与处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解释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一般(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区食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食安办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
由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食安办。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等;
(5)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的查封及召回等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3)区发改局:负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项目的核准、审批或备案。
(4)区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校园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组织学校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秩序;协助卫计部门查找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6)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行政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7)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资金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
(8)区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9)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1)区商务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2)区卫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3)区环保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地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区粮食局:负责对原粮的质量卫生标准的监管,依法对原粮在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和政策性用粮在购销活动中出现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进行监管,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原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6)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7)区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8)区民宗局: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区级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区食安办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或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负责,事故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参与。其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由区卫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5)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办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安办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
4 应急保障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确保信息畅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区食安办向社会发布。
区卫计局组织相关人员、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护)、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护)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援(护)、技术鉴定、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
根据需要,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区食安办督导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
区食安办根据本区实际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的贯彻执行,统一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5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区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区卫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区食安办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
(3)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区(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5.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1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1小时向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区卫计局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区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周村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区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区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或国务院食安办报告。
5.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级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5.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价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6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6.1.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配合处置工作。
6.1.2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区政府立即成立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随时待命,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农业、水务、畜牧兽医、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水务、畜牧兽医、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区外时,应及时报请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监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 后期处置
7.1.1 区政府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1.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报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1.3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同时报市食安办。
7.3.1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7月12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政办发〔2013〕22号)同时废止。
周村区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5.2 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5.3 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5.4 通讯保障
5.5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与改进
6.2 应急经费与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责任追究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我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居民口粮供应和粮食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机制,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粮食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周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3.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强化粮情监测预警,出现前兆及时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物价局、区粮食局、周村交警大队、区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组织、指挥粮食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研究确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制定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落实上级指示,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省政府支援的建议。
(5)完成区指挥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指挥部组成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2)根据区指挥部的指示,联系和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负责与市、省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工作衔接。
(4)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收集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综合有关情况,做好预案实施的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粮食采购计划、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以及财政补贴意见,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认定粮食应急企业和网点,建立和完善应急储备、加工、供应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粮食调运、加工和销售供应;做好常态和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2)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粮食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舆情信息的引导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3)区发改局: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平衡和安排粮食生产计划;会同粮食等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和请求市、省和国家支援的建议。
(4)区公安分局、周村交警大队:依法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粮食运输车辆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时提供人口数据资料。
(5)区民政局:提出对救灾救济人口的粮食发放或补助意见,指导及时救助。
(6)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粮食采购、调拨、运输、储存、加工、票证印刷等费用补贴和粮食差价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区交通运输局: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粮食调运计划,协调做好运力安排,并协调开辟快速通道。
(8)区农业局:根据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和区政府的指令,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分析评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形势,研究平抑市场措施;协调粮油市场供应及粮油储备、投放工作。
(10)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
(11)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
(12)区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并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13)区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4)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对粮食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厉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15)区农发行:负责落实粮食采购、储备、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管。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3.1.1 区粮食局、区商务局、区物价局负责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做到信息互通,随时掌握全市及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正常情况下,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周对农户、粮食购销及加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大型超市粮油价格进行监测。区商务局、区物价局重点对零售环节的粮油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相关部门启动监测日报制度,每日汇总专报区政府。
3.2 应急报告
区粮食局会同区商务局、区物价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区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我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供应紧张或脱销、供给中断,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根据市场波动范围和程度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I级)、市级(Ⅱ级)和区县级(Ⅲ级)三级。
市级(I级):在两个区县以上或中心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同期正常水平的5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报请省政府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市级(Ⅱ级):在一个区县或中心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50%,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4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区县级(Ⅲ级):在一个区县的部分乡镇或者区县的城区一周内主要粮油品种价格持续上涨30%以上,发生群体性集中抢购现象,供应量超过同期正常水平的3倍以上,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不超过区县政府处置能力且不需要启动市及以上粮食应急预案的情况,以及区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储备粮动用的具体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不能满足市场供应时,申请上级指挥部支援。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要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宣布应急程序结束,及时终止已实施的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落实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我区的地方粮食储备,严格落实储备规模,并根据消费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必要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区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进入应急状态后,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当地粮食应急网络实施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择和扶持一些靠近城区、信誉良好、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部队重大军事行动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区指挥部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食调运的快速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要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 应急设施建设与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 通讯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分别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区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与改进
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与清算
6.2.1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进行审计。
6.2.3 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区农发行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4 要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征用企业周转库存、民粮和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和外地调入等措施,及时补足地方储备粮食库存,并补充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责任追究
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修订、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2月4日区政府印发的《周村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周政发[2007]8号)同时废止。
周政办发〔2014〕25号(4个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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