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4〕4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4-None
成文日期
2014-12-26
发文日期
2014-12-27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周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区酒类流通秩序,建立酒类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引导酒类商品经营、消费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化酒类流通体制改革为总抓手,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为目标,初步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酒类监管体制,通过对酒类市场的清理整顿,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着力推进酒类经营连锁化、专业化、信息化,引导科学、理性、健康的酒类消费,促进酒类流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两年内,全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随附单使用率(保存率)均达到100%。其中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全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率,批发经营者达到100%、零售经营者达到90%以上。
2.全区备案批发经营者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100%;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业)经营者索取和保存酒类流通随附单率达到90%。
3.全区酒类批发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95%以上的酒类流通企业实行单随货走。
二、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商务局负责我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对酒类经营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管理,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备案登记信息,受理有关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违法行为。定期与工商部门核对经营者相关信息,并公告注销或吊销备案登记表。
(二)区内所有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三)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过程中的主要溯源凭据。通过对所有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的核发、管理来实现对酒类流通的全过程监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
1.召开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宣传活动,在区内媒体上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通过印发宣传册或传单,悬挂条幅,向市民和酒类经营者开展宣传。
(二)申报登记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28日)。
1.在区内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酒类备案登记时限、程序、要求、办公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宜。
2.备案登记程序:
(1)提交材料。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②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注:酒类生产企业和餐饮企业无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酒类生产企业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表格1份,可登陆商务部网站下载后,A4纸正反面打印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所附条款。
以上材料均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2)条件审核。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应及时就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和核对。材料不真实、登记信息有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酒类经营者说明不予备案登记的理由,并退回材料。
(3)核发证书。对材料真实、登记信息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登记证》。
3.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遗失的,经营者应公开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登记证损坏的,持原证申请换发;登记证上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4.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5.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填制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流通随附单应填写真实、完整、清楚,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三)集中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3月1日-2015年5月31日)。
由区商务局联合区有关部门,开展全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执法检查,受理并查处本辖区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四、酒类流通管理主要执法范围
酒类经营者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不得有以下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使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二)不按规定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
(三)不按规定储运和销售酒类商品;
(四)未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五)不接受商务局监督检查或擅自转移、销毁待检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违反上述规定,由区商务局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配合。酒类流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区商务局负责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行为,组织开展酒类流通稽查工作等。
区工商局负责协助商务局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对酒类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管。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酒类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和生产许可证审查,对酒类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行为,会同商务局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酒类产品的监管,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酒类流通管理专项经费,保障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需要。
区公安局负责处理酒类流通执法中发生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从严查处酒类流通经营中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筹备建立酒类行业协会。区商务局负责牵头,依托重点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和经营者,尽早成立周村区酒类行业协会,利用协会力量加强酒类经营管理。要加强指导,使协会成为政府监管部门与酒类经营者、消费者沟通的桥梁,成为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帮手。鼓励协会组织开展各种宣传、培训和诚信经营活动,创建行业自律机制,搭建购销信息平台,为酒类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三)严格依法行政。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2312),督促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树立文明管理、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对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政办字〔2014〕40号(酒类流通管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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