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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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村区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周村区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6

 

 

 

 

周村区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切实加强全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周村为目标,以煤炭清洁利用为目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煤炭清洁利用工作责任主体,统筹做好本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督导考核,力争全区煤炭污染得到根本治理。

二、基本目标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逐年削减煤炭用量;严格储煤场地监管,强化煤炭清洁利用,逐步减少煤炭扬尘污染,确保达标排放。到20166月底,各类储煤场地实现规划目标,达到标准要求并规范管理,煤炭扬尘污染得到基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9%以下、灰分控制在20%以下。到2017年年底,各类储煤场地环保设施健全完善,扬尘污染得到根本治理,燃用煤炭质量指标全硫含量控制在0.8%以下、灰分控制在16%以下。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储煤场地统一规划

我区原则上规划建设(新建、改扩建)1处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入驻经营性储煤场地,实现集中经营。

(二)规范提升储煤场地建设

加强储煤场地管理,依法清理无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按照《淄博市储煤场地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储煤场地防风抑尘、喷淋降尘、进出车辆冲洗等设施,改造储煤场地排水沉淀系统,硬化场地道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储煤场地扬尘污染。加强储煤场所清理整治,按照《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以及不符合《淄博市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的储煤场地。

(三)严格控制煤炭质量指标

严格煤炭销售、使用质量指标,从源头上控制煤炭污染物排放。鼓励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支持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煤技术。居民生活用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使用低硫低灰煤炭或者添加固硫剂的型煤,严把煤炭入口关。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煤炭质量检测制度。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购销煤炭须每批次进行煤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质量指标要求的,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重新检测。区煤炭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煤质抽检,抽检结果作为执法依据。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启用备份样品进行检测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申请检测单位承担。

2.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制度。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及时向区煤炭管理部门报送每一批次的煤质检测信息和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煤质检测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检测不合格经技术处理后的煤质检测信息也要及时报送。各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将煤质检测信息每月5日前报区经信局备查。煤炭企业和燃煤单位要建立购销台帐,载明煤炭购销数量、渠道以及煤炭检测时间、单位和煤炭全硫含量、灰分、发热量等检测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3.联席会议和联动执法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煤炭清洁利用联席会议,研究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执法联络员,按要求参加联动执法活动。成立由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开展联动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案件办理动态和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违法行为的对策和机制,协调办理违法违规案件的移交,实现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

4.督导考核和问责制度。区政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煤炭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核,纳入区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煤炭清洁利用和污染防治实行问责制度,对未明确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人员、未清理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储煤场地行为,经检查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履行煤炭清洁利用监管职责造成煤炭污染事件,影响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举报制度。鼓励市民举报煤炭清洁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包括煤炭扬尘,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储煤场地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煤炭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撒漏,煤炭质量指标不符合要求,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等行为。举报电话:0533-6195202,地址: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周村区煤炭清洁利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具体负责协调调度、联合执法、督导考核等工作。各单位要明确监管人员,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炭清洁利用监管职责。

区经信局:负责煤炭清洁利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煤炭清洁利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负责全区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布点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完善,对全区储煤场地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执法检查以及牵头组织对煤炭清洁利用举报案件进行查处,受理煤炭经营企业的告知性备案,负责区内煤炭经营、燃用煤企业各类报表的汇总上报。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予以处罚。

区财政局:按照《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抽样检测煤质的检测费用、培训费用、执法装备费用、法规普及宣传费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运输煤炭车辆进行查处,防止道路扬尘污染和路面撒漏。

区环保分局:负责对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炭检测化验机构在资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路面撒漏污染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性燃煤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

周村区规划分局:负责对集中经营性储煤场地及民用季节性储煤场地分布规划进行审查。

周村供电中心: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非法以及不符合要求的煤炭储运、使用、经营场所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全面负责各自辖区内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储煤场地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储煤场地的清理工作;对辖区依法经营的民用型煤、民用季节性储煤场地进行合理布局并规范管理,确保民用型煤和季节煤储煤场地周边设置围栏,煤堆用防尘网等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的认识,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管理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使煤炭清洁利用和煤炭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周村区煤炭清洁利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周村区煤炭清洁利用

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刘长民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解勤生   区经信局局长

        姚长福   区环保分局局长

 员:吕连军   区发改局党组成员、热力办主任

        苏来生   区经信局党委委员、区政府节能办主任

        王建国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文君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区国资局局长

        艾志强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聂基忠   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巩向电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区质监分局副局长

        张连喜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吕建民   周村规划分局副局长

             周村供电中心副主任

        王晓峰   王村镇副镇长

             南郊镇副镇长

        霍暇方   北郊镇党委副书记

             大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河泉   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荣辉   永安街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徐新波   青年路街道人大工作室副主任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城北路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经济发展局局长

        程轲庄   区节能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解勤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苏来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周政办字〔2015〕9号(周村区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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