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8〕9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8-5027036
成文日期
2018-05-16
发文日期
2018-05-17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8〕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各大企业,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周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周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原则
合法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安全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得纳入征集和管理范围,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严禁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准确原则。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核实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
及时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报送、公开和相关处理。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1.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和公布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
2.信息提供主体按照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已经实现本行业全市信息数据集中的,向市部门报送信息,并同步报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尚未实现本行业全市信息数据集中的,向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报送信息数据,统一归集后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3.公共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为标识,包括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4.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公共信用信息完成比对、整合、录入工作,形成或者更新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反馈给信息提供主体复核处理后重新报送。
(二)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
1.通过“信用淄博”官方网站、区政府网站“信用周村”专栏或者信息提供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披露。
2.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信息提供主体服务窗口查询。建立健全各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及用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时公示企业的有关信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自身信息。
4.协助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的开放合作,实现与市、区网上政务大厅、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
5.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
6.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7.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产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三)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1.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息提供主体、信用服务机构等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2.信息提供主体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正,按规定及时向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报送。
3.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息提供单位须做出正式书面信用修复确认,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采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4.对信息主体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信息并告知信息主体。
5.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存在公共信用信息记载错误、遗漏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应当公开的或者失信信息超过公开或者披露期限仍未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的情形,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申请处理期间或者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对该信息予以标注。
(四)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与监督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我区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实行考核。
(二)明确工作机构。区发改局是我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提供信息披露公示、异议处理、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公共服务。
(三)加强宣传教育。推进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积极开展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鼓励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单位信用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