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 父母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5〕7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5-None
成文日期
2015-05-04
发文日期
2015-05-05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
父母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政策,做好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具有我区户籍(2015年1月1日以后迁入我区满5年以上)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
2.现存一个子女(含合法收养)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应享受机关、事业组织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异地同类养老补助政策的不包括在内。
(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养老补助资格:
1.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违法收(抱)养;
2.弄虚作假等骗取养老补助金或审批错误;
3.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4.其他应当取消养老补助资格的情形。
二、补助标准和落实步骤
(一)补助标准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数额一次性发放。
(二)落实步骤
1.对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自2015年6月4日起,分五批落实。
2015年落实:1933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出生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
2016年落实:1955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出生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
2017年落实:1961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出生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
2018年落实:196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
2019年落实:196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
2.对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自2020年1月1日起逐步落实。
2020年落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2021年落实: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2022年落实: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2023年落实: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自2024年起,每年落实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对漏登人员纳入下一年度登记。
政策出台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死亡的,其养老补助金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该养老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每年1月份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等证明材料和1寸彩色近照3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填写《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申领表》(简称《申领表》),一式三份。2010年1月1日以后户籍迁入我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须出具《异地未享受同类养老补助政策证明》。
(二)村居初审。由村居调查核实,在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写《周村区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汇总表》(简称《汇总表》),一式三份,将《申领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道复审。
(三)镇、街道复审。镇、街道对村居上报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进行复审,在镇、街道驻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申领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汇总表》,连同复审后的《申领表》等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卫生计生部门。
(四)区级审核确认。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分别在《申领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来源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区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当年度所需资金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将养老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资金安排,于每年6月30日前足额拨付到位;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五、组织保障
区财政部门负责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区人社部门负责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核确认、信息提供等工作;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金发放工作纳入全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采取虚假手段获取养老补助金的人员,一经查实除追回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资金发放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 则
本办法自2015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中若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周政办发〔2015〕7号(城镇部分独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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