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优待标准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5〕31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5-None
成文日期
2015-07-24
发文日期
2015-07-25
有效性
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优待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发〔2014〕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5年优抚对象优待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标准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发放标准为周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10%。201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16717元。在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其家庭优待金由民政部门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在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3000元,病故军人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2600元,在乡伤残军人优待金每人每年1500元,在乡复员军人优待金每人每年1200元。
二、资金拨付
2015年,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放全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再区分户籍类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列支,于7月27日前全额拨付到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所。
三、兑现方式
1.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所属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八一”建军节前一次性发放完毕。
2.本区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区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和入伍批准书统一发放。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家庭优待金,由直系亲属持入伍批准书、户口本、领取人身份证到民政部门领取。
四、加强对优待金兑现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优待金兑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义务兵家庭、优抚对象优待金兑现工作作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支持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在“八一”建军节前足额完成优待金兑现任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周政办字〔2015〕31号(关于下达2015年优抚对象优待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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