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 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字〔2015〕43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5-None
成文日期
2015-09-30
发文日期
2015-10-01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
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7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中介服务对优化营商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深化改革中的导向作用,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三最”城市的工作目标,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中介机构运行机制,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实现全区行政审批提质增速。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非禁即入”的中介市场准入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周村区从事相应的中介服务业务,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建立健全中介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机构市场的发展活力。
(二)依法诚信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规范高效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的原则,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事项设置,以简化服务程序、降低服务收费、提高服务效率为重点,优化整合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规范高效发展。
三、规范范围
区直部门(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1.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现有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与主管部门脱钩。区直部门(单位)要对本系统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梳理,2015年10月底前列出事业单位名单,11月底前制定脱钩方案,年底前完成脱钩任务;区直部门(单位)对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承担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年底前予以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区编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过渡期内,其中介服务收入,一律纳入财政监管。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2.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资料。审批部门可以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推进审批事项同类中介服务结果相互认可,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4.培育中介市场主体。积极引进资质等级高、执业水平高、信誉度高、服务项目紧缺的知名中介组织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本地中介机构加强对外合作,在不违背充分竞争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兼并重组,创新经营模式,尽快做大做强。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和培育孵化,加强业务指导,为培育中介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按照省、市、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区物价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编制了《周村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实施,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收费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在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相关信息。
(三)健全中介管理机制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坚持市场主导地位,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全面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引导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组织,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完善协会管理办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工作。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四)强化中介服务监督
1.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中介机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登记注册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统一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区编办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单位)中介机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未建立相关制度和监管不到位以及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提供情况的单位将给予责任追究。
2.强化动态监管机制。建立中介服务实时跟踪机制,根据项目审批的进展情况,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组织)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评价信息,加快信息收集与传递,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3.构建信用监管体系。由中介组织管理机构牵头,整合公安、民政、环保、工商、金融等信用资源,建立统一的中介组织信用平台,每年对中介组织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公布和披露制度。启用守信激励机制,把中介组织信息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商标评定、项目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单位)、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工作,在全面梳理基础上,提出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于2015年11月底前报区编办。区编办牵头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区物价局、区财政局负责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相关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区里统一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担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的脱钩工作。
(三)强化考核监督。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纪律保障,加大考核力度,将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工作作为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工作举措的落实。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附件: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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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项目 |
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项目 |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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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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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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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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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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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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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2)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节能报告(表)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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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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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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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设立及变更许可(幼儿园登记注册、民办学校设立及变更名称、类别、层次许可) |
(3)验资报告、资产清算报告 |
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2.《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十二条:(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验资报告》《资产清算报告书》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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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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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村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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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牌证审核 |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53号,淄博市物价局淄价字〔2008〕144号、淄价字〔2012〕40号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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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5)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
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费 |
40元/人.次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53号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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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村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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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安全许可 |
(6)消防设施检测 |
1.《消防法》(200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消防设施检测费 |
详见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函〔2013〕1号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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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 |
1.《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 |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 |
详见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 号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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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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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8)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验资报告》编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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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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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9)验资报告 |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章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七)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验资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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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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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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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劳务派遣机构资格审批 |
(10)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服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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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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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周村国土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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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用地审核 |
(11)土地估价报告、测绘费 |
1.《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十条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
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 |
评估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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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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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改变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审核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测服务机构和单位 |
测绘费 |
详见文件 |
国测〔2002〕3号 |
双方协商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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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有土地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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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审核审批 |
(1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地质勘测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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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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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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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城区,除燃气、热力外) |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施工图审查费 |
1、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计算;2、保障性安居工程减半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1〕87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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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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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经营许可 |
(14)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客车技术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机构 |
检测费 |
详见文件 |
淄交运管〔2011〕22号、淄价字〔2011〕31号鲁价费发〔2011〕27号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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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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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 |
(1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周边农业灌溉、排灌规划设计方案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
具有编制资质的设计机构 |
设计方案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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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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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
(16)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具有编制资质的设计机构 |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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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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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7)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
具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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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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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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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审核) |
(18)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八条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 7.《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第二条 |
银行、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资信证明、资产评估、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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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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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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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文物保护许可 |
(19)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服务 |
1.《文物保护法》 |
具有考古勘探、发掘资质的考古研究机构 |
文物调查、勘探发掘费 |
详见文件 |
国家文物局〔1990〕文物字第24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220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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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区卫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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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
(20)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35号)第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银行、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 |
资信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评估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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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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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供水单位许可 |
(21)水质检验报告 |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三) |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 |
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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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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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22)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一下材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 |
卫生防疫检测费 |
详见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215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明确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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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放射诊疗许可 |
(2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服务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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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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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区环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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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
(24)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环境影响咨询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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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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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周村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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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5)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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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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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26)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2.《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 3.《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通过)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测绘费 |
详见文件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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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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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2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修建性详细规划)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机构 |
建设工程设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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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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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28)规划技术服务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2.《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通过)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 |
规划技术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34号、鲁价费发〔2001〕396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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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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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29)编制安全评价(仅有储存经营)服务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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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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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30)安全评价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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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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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安全设施设计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条 3.《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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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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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32)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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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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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
(3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改)第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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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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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机构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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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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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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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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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区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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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许可 |
(36)地质勘测报告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文)第四十八条 3.《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测服务机构 |
地质勘测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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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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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许可 |
(37)施工图设计文件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机构 |
施工图设计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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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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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区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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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38)地震安全性评价 |
《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评价机构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费 |
详见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174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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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区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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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39)编制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机构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编制费 |
详见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13〕81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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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编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编制费 |
详见文件 |
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13〕81号 |
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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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区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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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41)建设项目绿化规划图 |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工程设计机构 |
规划图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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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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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政办字〔2015〕43号(关于规范区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服务事项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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