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
标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程的通知发文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5〕30号
索引号
11370306004220545G/2015-None
成文日期
2015-12-17
发文日期
2015-12-18
有效性
有效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周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程,依据《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周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法律顾问履行《周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则》规定的工作职责,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涉法事务包括一般涉法事务、重大涉法事务、重大事件、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第四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区政府领导和部门单位提出的处理涉法事务要求时,进行登记,区分涉法事务的类型开具处理单,并依据不同的涉法事务类型分类处理。
无法区分涉法事务类型的,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映情况,并根据区政府办公室的意见,区分涉法事务的类型。反映情况期间不计入本规程工作时限。
第五条 一般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提供论证意见的,参与法律论证的法律顾问不少于3人;重大涉法事务,参与法律论证的法律顾问不少于5人;重大事件、行政应诉复议案件的处理,根据转办单位的要求及待委托事项的相关情况,委托或指定相应的法律顾问。
第二章 一般涉法事务的办理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的一般涉法事务,是指重大涉法事务、重大事件、行政应诉复议案件之外的日常涉法事务。
第七条 对一般涉法事务,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处理单后2日内确定是否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不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在2日内出具法律论证意见,由分管主任审查,报主任审批,加盖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报区政府领导审阅。
第九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由分管主任审查,报主任审批,并确定参与论证的法律顾问、参与论证的方式。
确定采用书面征询意见的,应当在2日内将相关材料发送给参与论证的法律顾问,参与论证的法律顾问应当在3日内将论证意见送至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确定采用召开法律论证会征询意见的,应当在3日内组织召开法律论证会。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论证材料或在组织召开论证会后2日内根据法律顾问的论证情况拟定书面法律意见,由分管主任审查,主任审批,加盖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报区政府领导审阅。
第十条 一般涉法事务应当在5日内办结,需要提交法律顾问论证的,应当在10日内办结,有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三章 重大涉法事务的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大涉法事务是指《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涉法事务具体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出具收到材料回执,并在2日内审查具体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
材料完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备的,出具合法性审查补正通知书,告知应当补正的相关材料和期限。补正期间不计入本规程的工作期限。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重大涉法事务后3日内确定重大涉法事务的征询议题,并确定参与重大涉法事务处理的法律顾问,由分管主任审查、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确定征询议题后2日内,向法律顾问发放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查方式:
(一)确定采用书面论证方式的,应当向法律顾问发放合法性审查意见表,并通知法律顾问在5日内提交审查意见;
(二)需要调查研究或考察的,应当在5日内确定需要调查研究的对象、时间、地点,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配合协助;
(三)确定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组织法律顾问会议咨询等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在5日内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等事项。确定采用听证会形式进行审查的,听证程序参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四)需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询意见的,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政府网站登载征询意见的请示,由主任审查,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批。
采用本条所规定的(二)、(三)、(四)项审查方式的,审查期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法律顾问审查终结后5日内拟定法律论证意见书,由分管主任审查、主任审批,加盖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报区政府领导审阅。
第十六条 重大涉法事务应当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拟定延期通知书,经主任审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区政府领导有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四章 重大事件的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大事件,是指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和信访事项等政府涉法事务。
第十八条 涉法事务属于重大事件的,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提出办理重大事件的法律顾问名单,由分管主任审查、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确定办理重大事件的法律顾问后,应当在2日内与法律顾问签订委托协议书。所办理的事项属于涉密事项的,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办理重大事件业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完成委托事项后,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事项办理报告,由分管主任审查、主任审批,加盖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报区政府领导审阅。
第五章 行政应诉复议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不少于3名法律顾问参与,在确定后2日内,向法律顾问发放相关材料,并通知法律顾问在5日内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不少于5名法律顾问参与,在确定后2日内,向法律顾问发放相关材料,并通知法律顾问在10日内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优先指定法律顾问中的公职律师参与,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中社会律师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涉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后,报区政府领导审阅,提出拟参加应诉的法律顾问或工作人员名单报区政府领导审定。若需社会律师法律顾问参加的,与社会律师法律顾问签定代理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拟定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等送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承办单位提出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等,送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及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涉法事务需要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的,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协助办理通知书,由分管主任审查、主任审批,加盖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办理涉法事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的“日”,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周政办发〔2015〕30号(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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