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字〔2018〕7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切实解决校外非法培训机构问题,消除非法办学社会安全隐患,树立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等11个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周政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区县成功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通过开展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行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环境,消除非法办学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受教育者及家长合法权益。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办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校外非法培训机构。

三、职责分工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及区综治办、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村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抓好日常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各级各部门开展整治取缔、监督检查等联合行动。

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做好辖区内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并做好学生及其家长的宣传、引导等工作。集中整治期间,各镇(街道)参与集中整治行动。集中整治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校外非法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日常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台账,对符合条件的引导其办理合法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从安全角度加大监管查处力度,逐渐挤压其生存空间,直至取缔,并形成长效机制。

区教体局: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指导、家校合作共育等工作,督促各中小学校教育中小学生并引导学生家长不到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学习。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等工作,负责做好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政策解释。

区民政局: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负责进行统计摸排;对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的培训机构进行依法整治,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打着其它旗号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培训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取缔;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法人登记。

区人社局:对在人社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负责进行统计摸排;对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的培训机构进行依法整治,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打着其它旗号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培训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取缔。

区工商局: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进行统计摸排;对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的培训机构、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进行依法整治,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打着其它旗号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培训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取缔。负责依法查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行为。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法人登记。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镇(街道)做好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依法查处取缔工作。做好集中行动期间的治安秩序维护,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的法律援助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拆除校外非法培训机构所有的户外广告,查处校外非法培训机构未取得合法手续或不按规划施工的违章建筑,协助相关部门对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进行整治取缔。

周村消防大队:协助相关部门对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进行整治取缔。负责对校外非法培训机构消防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四、联合行动

区教体局牵头,以镇(街道)辖区为单位,相关部门参与,成立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联合执法组,从7月份开始摸排,采取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对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的无证无照的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整治。联合执法组由区教体局(2人)、区公安分局(1人)、周村消防大队(1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人)、各镇(街道)(1人)参加集中整治行动。车辆由区教体局负责。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局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区司法局在必要时随时提供法律援助。

五、分类治理

(一)无证无照类。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由区教体局指导其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由区民政局、区工商局指导其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由区教体局会同各镇(街道)及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村消防大队等部门依法处置。

(二)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局四部门对各自审批或登记的培训机构、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等,由各自审批或登记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统计摸排工作;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培训的机构,由各自审批或登记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实施步骤

(一)全面宣传,科学引导。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宣传栏、微信平台、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开展广泛宣传,引领各类社会力量依法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积极引导学生及家长不到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进行学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及时排查,保障效果。各镇(街道)及时与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局对接,由各部门向镇(街道)提供各自审批的培训机构台账。各镇(街道)要及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无证无照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台账,及时向全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摸底情况。2018年8月9日前完成,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依法检查,整治取缔。区教体局牵头,联合镇(街道)及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村消防大队等部门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全区无证无照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工作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集中整治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切实发挥各镇(街道)校外非法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组的作用,将校外非法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作为镇办常规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并将治理效果纳入对各镇(街道)教育工作的考核。

(四)发现问题,总结提升。全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及时进行总结,积累成功经验,查找不足,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维护民办教育正常秩序、净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构建平安和谐幸福周村的高度,严格按照上级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整治取缔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整治取缔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到人,全力做好校外非法培训机构整治取缔工作。

(三)广泛监督,形成威慑。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宣传对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进行整治取缔的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真正使非法培训不能办、不敢办、办不成,营造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浓厚氛围。

 

附件:1.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进度及任

         务分解表

      3.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时间安排表

      4.涉嫌非法办学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

      5.涉嫌非法办学机构停办告知书

 

附件1

 

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寅萍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薛福河  区教体局局长

        聂玉东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悦  区综治办主任

成  员:刘绵方  区教体局副局长

        王建国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宗斌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  涛  区司法局副局长

        毕立刚  区人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艾志强  区工商局党委委员、纺织大世界管理处主任

        常洪雷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陶光星  周村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王泽旭  王村镇副镇长

        郭立明  南郊镇副镇长

        苏  芹  大街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  鹏  丝绸路街道党工委委员

        牛小莉  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毛  伟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孙继洲  城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段继钢  区国安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薛福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绵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时间

阶段

责任单位

目标任务

2018年6月

宣传发动

各成员单位

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8年8月

9日前

摸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成员单位

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基本信息逐一摸排登记,建立台账,于8月9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登记或审批的培训机构、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等进行登记摸排并依法依规严格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8月9日—27日

集中整治

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周村消防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摸排情况,督促举办者停止或改正违规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指导督促举办者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具备整改条件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验收合格,指导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下发《停办告知书》。对经过整改仍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依法下达《停办告知书》。

9月1日—15日

全面复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理工作结束后,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清理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已经下达《停办告知书》而未停办的,由联合执法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办学。

9月16日—年底

成果巩固、形成长效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每学期(寒暑假期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巩固整顿成果,形成长效机制。

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工作进度及任务分解表

 

附件3

 

周村区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时 间 安 排 表

整治顺序

区 域

集中整治日期

备注

1

大街街道

8月9—10日

 

2

永安街街道

8月13—14日

 

3

丝绸路街道

8月15—17日

 

4

青年路街道

8月20—22日

 

5

城北路街道

8月23日

 

6

王村镇

8月24日

 

7

南郊镇

8月27日

 

  

集中整治期间集合时间:上午8:20,下午2:30。集合地点:市民之家前广场。时间安排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4

 

涉嫌非法办学机构限期整改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凡在本区域内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机构,须具有当地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查实,你们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广告宣传和招生培训等违法违规活动,并且办学条件、校舍、消防、安保措施达不到《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你们在    日内停止一切宣传、招生办学等行为,并自行拆除所有广告,退还所收学费,做好善后工作,经整改符合条件后,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法取缔。

 

    签收人:                 

                           

                               周村区教育体育局(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当事人和处罚机关各一联。

 

附件5

 

涉嫌非法办学机构停办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凡在本区域内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机构,须具有当地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查实,你们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广告宣传和招生培训等违法违规活动,未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例》《工商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登记法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且办学条件、校舍、消防、安保措施达不到《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限你们在     日内停止一切宣传、招生办学等行为,并自行拆除所有广告,退还所收学费,做好善后工作。

 

    签收人:                 

 

 

                               周村区教育体育局(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当事人和处罚机关各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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