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

评估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8〕1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周村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称决策),是指纳入区政府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决策目录中确定的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决策的实施情况,选取重点领域和重要事项,编制决策后评估事项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决策的实施情况对决策后评估事项目录进行调整。

第五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或者决策执行期限进行,下列情形应当列入决策后评估事项目:

(一)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决策引起社会各方强烈不满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人及以上联名对决策事项提出异议的;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决策后评估建议,评估机关认为需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

(四)上级机关要求进行决策后评估的;

(五)区分管领导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提出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

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决策执行期限两年以上或者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每满两年评估一次;规划类决策事项一般在届中评估一次;执行期限不足两年的,决策执行期满三个月内开展评估。

第六条  决策目录中确定的决策承办单位为评估机关。评估机关可在下列方式中选择后评估组织方式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后评估事项具备自行评估的条件,提出自行评估的意见;

(二)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后评估事项适合组织政府政策研究机构、督办机构、决策咨询机构、社会团体实施的,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综合调研的意见并提出参与后评估工作部门(单位);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后评估事项适合委托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的,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的意见。

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

决策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七条  将决策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方式进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等方面独立于决策承办单位;

(三)有较强的专业研究队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决策咨询资质和能力;

(四)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评估机关应当与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内容、质量要求、评估费用、评估时限、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但不得干涉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科学、公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不得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的社会公众评价;

(四)决策出现的负面因素;

(五)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和调整建议。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机关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结合评估工作实际需要邀请决策相关部门和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五)经合法性审查后,将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后评估由评估机关自行组织的,还应当在提交合法性审查前,报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价。评估机关应当根据综合评价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评估报告。严重违反评估程序或被评价为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评估机关应重新组织后评估。

评估机关应当在评估工作启动后三个月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五)评估结论及对决策事项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中关于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等建议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研究落实。

第十二条  评估机关应当为决策后评估安排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决策后评估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机关在实施评估过程中需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区政府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区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评估机关的评估工作,由评估机关提请区政府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规定,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干扰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敷衍应付评估活动或者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决策后评估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决策以外的其他重要事项需开展后评估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本办法将根据实施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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